首页 理论教育 中国知识产权法典化研究成果发布

中国知识产权法典化研究成果发布

时间:2023-08-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世界贸易组织三大支撑协定之一的《知识产权协定》序言即承认“知识产权是私权”。该项宣言式的承诺所确立的就是知识产权私权原则。在《知识产权协定》确立知识产权私权原则之前,世界上为知识产权提供法律保护的国家或者地区并没有给予知识产权权利属性的统一结论。如果充分承认知识产权是私权,就应当将知识产权保护完全置于民事救济即私法救济之下,公权力的介入应当十分谨慎,最好是不介入或者少介入。

中国知识产权法典化研究成果发布

世界贸易组织三大支撑协定之一的《知识产权协定》序言即承认“知识产权是私权”。该项宣言式的承诺所确立的就是知识产权私权原则。在《知识产权协定》确立知识产权私权原则之前,世界上为知识产权提供法律保护的国家或者地区并没有给予知识产权权利属性的统一结论。换言之,不同国家或者地区对知识产权权利属性的界定存在着差异。正因为如此,导致世界各国规定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多少会有一些不同。我国从1949年到1979年的30年间,尤其是1957年以后,基本上不承认私有财产、私有权利或者私权,就更不用说“承认知识产权是私权”。泰国学者在研究是否应当成立单独的知识产权法院时说,泰国保护知识产权的传统做法总是寻求警方的参与,把知识产权当作“公权(Public Rights)”对待。为了实施《知识产权协定》,必须承认知识产权是私权,采取的救济措施应当是民事程序和措施,不应当是行政的或者刑事的措施。[19]直到现在,也未必所有人都能承认知识产权是私权。打击知识产权盗版活动中,我国总是会动用知识产权行政机关甚至警力,对实施盗版行为的人采取的措施主要是行政的和刑事的,与泰国的做法极其相似。这种做法至少从一个方面说明,我国政府并未完全将知识产权当作私权,而是将它视作公私兼具的权利。如果充分承认知识产权是私权,就应当将知识产权保护完全置于民事救济即私法救济之下,公权力的介入应当十分谨慎,最好是不介入或者少介入。考虑到知识产权的特殊性以及我国的实际情况,即单纯地依靠私法救济来保护知识产权可能难以取得理想的效果,将这种做法作为一种阶段性的措施,让公权力适可而止地介入知识产权保护,使人们的观念逐步过渡,不能说绝对没有意义。但是,如果将这种做法作为一种永久的措施,其负面效应是不可忽视的。由于公权力的介入过多过滥,以致知识产权所有人形成一种对公权力的依赖心理,总是寄希望于国家行政机关和警察一次或者几次的打击活动,使盗版活动得以扼制;盗版者对知识产权所有人采取的私法救济措施不当一回事,一次或者几次的打盗活动过后,他们仍然是“春风吹又生”。一旦盗版活动处于猖獗态势,政府便又采取突击的打击。要彻底扼制这样的逻辑怪圈,最有效的措施必须是使知识产权所有人的私法救济具有切实的效果,即真正确立知识产权的私权原则。

因此,承认知识产权为私权应当成为编纂知识产权法典的第一原则,没有这一原则作前提,其他的原则都不可能落到实处。(www.xing528.com)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