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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知识产权法典化研究:进程与意义

时间:2023-08-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查士丁尼民法大全》集罗马法之大成,是古代最发达、影响最大的法典,对后世的影响十分深远,为大陆法系的最后形成奠定了基础。法典化虽然也是一种立法活动,是国家立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一种立法活动,但是,它并不是一种简单的创新式的立法活动。未经法典化的法律体系,就是由各自独立的不同法律规范构成的体系。

中国知识产权法典化研究:进程与意义

有学者认为,20世纪仍然是一个法典化的世纪[50]。现在的21世纪还是法典化世纪吗?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在法律规范日益增加且更为复杂的情形下,传统民法所涉及的内容再融入一部民法典的必要性有多大?是不是还有替代这种“一体化”的更好模式?对此,国外有学者提出了不同的看法。例如,西班牙的一位法学家早就提出过“后法典化”时代的概念;意大利的一位法学家1978年出版了一本专著《非法典化时代》,公开地向法典化传统挑战[51]。要解决法典化与非法典化的问题,首先应当回答什么是法典化?

法典化是大陆法系的传统理念,“一部法典,照罗马一日耳曼法系的观念,不应寻求解决实践中出现的所有问题。它的任务是作出一些充分概括、形成体系、易找易学的规定,以便使法官和公民们从这些规定中,通过尽可能简单地劳动,轻而易举地推出这个或那个具体困难应该怎样解决的方法”。通过法典化,“把整个法律精简成一个袖珍本,以便使每一个人都能带着他自己的律师”。这恰是对法典化理念最形象的表述。[52]通过这个“对法典化理念最形象的表述”,我们可以对“法典化”初步作出这样的理解:

第一,法典化是大陆法系的传统理念。这个界定应当说是非常准确的,其可资确证的依据主要是:大陆法系[53](西方法学家多称之为民法法系,而我国法学人士称之为大陆法系)法典化的实践。它是指包括欧洲大陆大部分国家从19世纪初以古罗马法为基础建立起来的,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900年《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律制度,以及效仿这种法律制度的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制度的总称。[54]大陆法系是历史发展的产物,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形成和发展过程:起源于公元前6世纪的古代罗马法,以《查士丁尼民法大全》[55]为大陆法系创始之标志。《查士丁尼民法大全》集罗马法之大成,是古代最发达、影响最大的法典,对后世的影响十分深远,为大陆法系的最后形成奠定了基础。大陆法系形成于11世纪末至16世纪初,以罗马法在欧洲大陆的复兴为标志。它的兴盛和成熟则是在18世纪末至20世纪初,以《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编纂完成为标志。因此,我们可以将大陆法系最显著的特征归纳为法律规范的成文法典化、高度抽象化和概括化。[56]

第二,法典化是对现有法律规范进行抽象化和系统化的过程。法典化虽然也是一种立法活动,是国家立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一种立法活动,但是,它并不是一种简单的创新式的立法活动。从《查士丁尼民法大全》的编纂完成,到《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编纂成功,都能证明法典化是一种对现有法律规范进行抽象化和系统化的过程。查士丁尼于528年2月13日发布关于编纂新法典的谕令,任命了一个由10人组成的委员会,由前司法大臣乔万尼主持,成员包括出类拔萃的法学家。法典编纂委员会对相互矛盾和重复的法律进行删减,对已经废止不再应用的内容加以剔除,对全部法律通过划分、编排、删略、补充及必要的修改后,于528年4月7日完成《查士丁尼法典》的编纂,同年4月16日生效。以后的《学说汇纂》《法学阶梯》和《新律》等都是以这样的方式编纂出来的。[57]

抽象化,是法典化过程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实际上就是去粗取精、去伪存真。而系统化则是将经过抽象化以后的整个法律体系按照一定的范式和体例加以逻辑化、条理化和一体化。《法国民法典》只有三编:总则编、财产及对于财产所有权的各种限制编和有关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编,但它所包含的内容却十分丰富。虽然不能说它囊括了私权领域的所有权利,但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所遗漏者极其有限。它之所以对后世各国民法典的编纂产生了巨大影响,其原因在于它逻辑严谨的法律体系、简明生动的法律语言、鲜明突出的法典范式。这应当归功于抽象化和系统化的编纂技巧。

第三,法典化是实现法律现代化的手段。如果我们以现实为原点,以时间为横轴,空间为纵轴,建立一个平面坐标系,那么,整个人类社会生活中的每一个人、每一件事、每一种社会关系、每一部法律规范就可以按照自己的规则在该坐标系中找到自己的运行轨迹。这个轨迹是直线还是曲线,是连续的还是间断的,与时间和空间相关。如果将整个法律体系放在这个坐标的原点,即在此时此地的现实社会中,它有其合理性,因为“存在就是合理的”[58]。但是,假如我们让这个法律体系沿着时间坐标向正方向移动,那么,该法律体系就会因相互之间的牵制力形成矛盾和冲突,制约其适应度。在该法律体系不被重组的前提下,要使该法律体系随着时间运动而不发生解体且不发生矛盾和冲突,唯一可能的情形是整个法律体系内部已经融合为一个整体。要使该法律体系形成一个统一的整体,最有效可行的方式就是将该法律体系法典化,或者说,使其整个体系抽象化和系统化。换言之,法律体系的法典化,也就是法律体系的与时俱进,或者说是法律体系的现代化,即法律体系与时代的发展同步。(www.xing528.com)

从法理角度看,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具有国家强制力的、规定人们权利和义务、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未经法典化的法律体系,就是由各自独立的不同法律规范构成的体系。同一体系内的各个具体的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相互交叉但不重合的社会关系。在这个法律体系中的各个具体法律对彼此不交叉之社会关系的调整,所采用的调整方式、所指向的价值目标、所适用的保护措施等是否一致,姑且将其忽略,但其中的交叉点即相互共同调整的社会关系,至少在理论上应当是一致的或者基本一致的。否则,就是相互矛盾或者相互抵触的。这种具有内部矛盾或者冲突的法律体系,是不可能与时俱进的,或者说,在时间坐标上运动,必然会导致分崩离析的后果。改变这种矛盾与冲突的做法,当然是多种多样的,如对相互矛盾或者冲突的法律规范进行逐个修订,使其一致。这样的做法,虽然也能够在某种程度上解决问题,但成本可能太高,不经济。另一种做法就是将该法律体系法典化、现代化,让它们融合为一个统一的整体,彻底解决这种不协调。这种做法的原始成本可能也很高,但终极成本不会很高,是划算的。换言之,一次投入的成本可能很高,但是,在法典化工作完成后,可以节约许许多多的开支,降低其他的成本,获得可观的利润

经过法典化的法律体系,随着空间或者地域范围的变化,还会产生本土化的问题。例如,我国参加或者加入的知识产权国际条约,不仅对我国有法律约束力,而且对其他各个成员国或者成员都具有同样的约束力。但是,各个成员国或者成员,在严格遵循国际条约所规定的基本原则和最低标准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各自的国情,以最适合于自己的方式实施之,使之本土化。对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知识产权法律规范,如果有值得借鉴的,也可以将它拿来变成自己的法律规范,使之本土化。法典化的法律体系,不仅要全面考察、慎重编排、仔细删略自己现有法律规范,而且要认真地吸收国际条约和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相应的法律规范,使之为我所用。[59]

第四,法典化是对现有法律规范的精炼化和权威化。以我国《合同法》[60]的编纂为例,说明之。我国1999年3月15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合同法》,同年10月1日开始施行。该法共有总则、分则和附则三部分,23章428条。在此之前,我国有三部调整合同法律关系的法律:《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除此之外,还有许多法律和行政规章对合同法律关系进行调整。它们的条款总和不仅远远多于《合同法》的条款数,而且相互之间存在着矛盾、冲突和不协调,引起学术界一些不必要的争论,也引起了司法、执法过程中不必要的麻烦。经过法典化的《合同法》使整个合同法律规范体系得到了高度的精炼,调整对象明晰,基本原则清楚,基本规则周全,具体合同齐整。因此,提高了其法律的地位,确保其应有的权威性。

我国于2020年5月28日完成的《民法典》编纂工程,同样是要对现有法律规范精炼化和权威化。我国主要的民事法律规范有:《民法总则》《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担保法》和《物权法》等,再加上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等,十分庞杂,同时也非常零散。无论是法官、律师,还是学者、教师,要想查找、援用一个法律规定,必须同时拥有几大部法律汇编,才可能找到自己所需要的条款,很不方便。经过民法法典化,被编纂成民法典后,庞杂的法律体系就精炼化了,同时权威化了。在我国,虽然具体的法官(每个审理个案的法官)不能造法,但抽象的法官(最高人民法院以及省级法院)却在不断地造法。现实情况是:最高人民法院所造之法,不仅比国家立法机关所立之法数量多,而且似乎更具有权威性。在目前的条件下,作为一种拾遗补缺的应急措施,似乎无可厚非,但是,如果长此以往,法将不法,其权威性将受到严重挑战。因此,从一般意义上说,法典化就是将现有法律规范精炼化和权威化。

由上述分析可知,法典化是对现有法律体系进行全面考察、认真推敲、严格删略、严谨编排的审查过程,最终结果是编纂出一部具有抽象性、系统性和权威性的现代化、精炼化的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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