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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机时刻如何应对伤害问题——紧急避险法规小事例(第2版)

时间:2023-08-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A女与本车间青工B某相处较好,且两人确立了恋爱关系。A女的行为属于刑法上的紧急避险,不应对其追究刑事责任。就是说紧急避险行为不负刑事责任;但若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负有特定责任的人面对本人危险不适用紧急避险,比如,保安面对持枪歹徒造成的人身危险。A女为了免遭强奸或杀害,同C老太太的右腿骨折,头部受伤相比,前者利益显然更重且A并无伤害C的故意。

危机时刻如何应对伤害问题——紧急避险法规小事例(第2版)

【案例】A某,女,20岁,工人。A女与本车间青工B某相处较好,且两人确立了恋爱关系。后因A的父母反对,加之A对B的人品也开始怀疑,便提出与B分手。B某不干,并多次扬言如果分手就对A不客气。一天傍晚,B某身带三角刮刀,来到A某上下班必经之路的树林边等候,趁机作案。约7时30分,A某骑车下班回家,刚进树林不远,B某就从树林边冲出来,拦住A的去路,要求与A恢复恋爱关系,并伸手要抱A,A狠狠地打了B一个耳光。B恼羞成怒,拨出三角刮刀直指A某,A见此情景非常害怕,转身就往树林外的小村庄跑去。B随后紧追,边追边喊:“让我追上,非宰了你不可。”A跑出不远,见路边有一住户亮着灯光,来不及敲门,便撞门而入。B见A已进入门中,便不再追赶。但A在撞门而入时,由于用力过猛,把正在门后站着的80岁老太太C某撞倒在地,导致右腿骨折,头部受伤。对A女的行为应如何处理呢?

【评析】A女的行为属于刑法上的紧急避险,不应对其追究刑事责任。所谓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的合法利益的行为。紧急避险必须符合以下3个要件:①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等合法利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而实施的;②必须是在不得已,没有其它办法的情况下实施的;③紧急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我国《刑法》第21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就是说紧急避险行为不负刑事责任;但若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负有特定责任的人面对本人危险不适用紧急避险,比如,保安面对持枪歹徒造成的人身危险。

本案A女的行为符合紧急避险构成要件:①A的行为是为了使自己的合法利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威胁时进行的;②A女的行为是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的,她面对持刀歹徒威胁,心里害怕,来不及敲门了,只好撞门而入;③A女的行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而造成不应有的损害。A女为了免遭强奸或杀害,同C老太太的右腿骨折,头部受伤相比,前者利益显然更重且A并无伤害C的故意。(www.xing528.com)

【操练】案例分析:

在一条单向行驶的胡同里,甲某骑自行车顺向行驶,不料迎面开来一辆抢险工程车,且车速较快,甲躲闪不及,只好将自行车猛向右拐,但却把正在路上行走的一位中年妇女撞倒在地,造成该妇女轻微脑震荡。行人中有一人见状,连忙拔通了“110”报警,请问甲的行为是否构成紧急避险,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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