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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研究:历史沿革与成果

时间:2023-08-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如果说规制垄断是反垄断法面临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垄断和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而进行的法律回应。那么,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的出现则是后反垄断法时代,对“一刀切式”垄断禁止的反垄断法的修正。反垄断法豁免制度是反垄断法的特别制度,它不是从来就有的。反垄断法豁免制度逐步得到各国立法者的重视并加以规定。总体来看,反垄断法豁免制度大体经过了豁免空白阶段、豁免受到重视阶段和豁免逐步增多和细化阶段。

中国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研究:历史沿革与成果

如果说规制垄断是反垄断法面临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垄断和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而进行的法律回应。那么,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的出现则是后反垄断法时代,对“一刀切式”垄断禁止的反垄断法的修正。

根据马克思唯物主义辩证法所言的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关系理论,反垄断法的产生以及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皆为上层建筑的范畴。作为上层建筑的反垄断法,其产生、发展变化都是随着社会经济条件的发展变化而变化的。在经济发展尚不发达,垄断现象不严重制约市场经济发展时,反垄断法不会被重视,因为当时没有规制垄断的必要。

19世纪末至20世纪前半叶,资本主义进入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在生产的社会化发展中,自由竞争自然而然会引起生产和资本的集中,而当生产和资本的集中发展到一定阶段以后,就必然产生垄断。我们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分析这个问题:一方面生产和资本高度集中到部分市场主体之后,出于市场“经济人”逐利的天性,因在竞争市场中已获取一定的优势地位。在这种情况下,这时占有生产资源和市场优势的大企业便会任意抬高市场价格,限制产品数量,甚或是大企业之间互相勾结,通过市场合谋操纵、控制市场。这种情况在自由竞争的市场之中,越发严重,致使垄断逐步成为市场的主流经济类型。另一方面,生产资料和市场的高度集中逐步导致本应自由竞争的市场的开放程度降低,甚至使其所在市场对外处于封闭状态。这里的开放程度不高或是对外封闭并非真正的市场关停,而是指该市场阻挡了新来的竞争者或新兴市场参与的机会。这本来是市场经济发展更为成熟的标志,但是其产生的经济危机,并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乃至政治危机亦受到各个市场经济国家政府的关注。以美国为例,南北战争前后的产业革命以及一战后激烈的市场竞争促进了垄断组织的产生和发展,并已经出现垄断组织横行的状态,引起了更为严重的经济危机和社会危机,全美掀起了反托拉斯运动,立法、司法机关也纷纷采取措施规制垄断行为。在这样的背景之下,才产生了具有反垄断法里程碑意义的《反对不法限制和垄断,保护交易和通商的法律》,这部法律因为是参议员谢尔曼提出,所以被称为《谢尔曼法》。在此之后,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开始认识到自由竞争的重要价值,纷纷立法对排除、限制竞争,破坏市场价值规律的垄断行为进行规制,对市场进行强行干预和管理。反垄断法因应当时社会经济条件的要求,受到各国政府的重视而应运而生。且在随后几十年很快在实施市场经济体制的各个国家受到热捧,并出现国际化趋势。(www.xing528.com)

反垄断法豁免制度是反垄断法的特别制度,它不是从来就有的。当我们翻阅遍最早的反垄断法的代表——1890年的《谢尔曼法》之后,会发现其并没有关于反垄断法豁免的内容。析其原因,主要在于:一是在竞争法制定之初,国家认为之前的垄断带来的负面效果太大,制定反垄断法的主要目的便是规制垄断以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当时立法尚难以顾及垄断的积极作用。二是人对于垄断的两面性认识不足,人们普遍认为垄断限制竞争,抑制自由甚或破坏民主,因而当时对于垄断的态度一致是反对和限制。当然它的产生也是依赖于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和人们的科学认识水平之上的。反垄断法豁免制度作为反垄断法的重要制度之一,与反垄断法一样,其也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以及人们认识的不断修正而产生的。在各国普遍对垄断进行规制的同时,人们关于垄断的认识不断深化,特别是随着芝加哥学派提出部分垄断行为是合理的主张之后,[1]合法垄断被人们逐步重视,人们开始意识到在某些特定领域,垄断比竞争更有效益。反垄断法豁免制度逐步得到各国立法者的重视并加以规定。总体来看,反垄断法豁免制度大体经过了豁免空白阶段、豁免受到重视阶段和豁免逐步增多和细化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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