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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的研究结果

时间:2023-08-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因为反垄断法豁免制度是反垄断法的重要制度之一,其在属性上归属于反垄断法。“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只有在已有的反垄断法基础之上才可能诞生反垄断法豁免制度。这是反垄断法豁免制度首次在反垄断法历史上以法律规定的形式出现。与德国类似的日本也沿用了反垄断法豁免制度。反垄断法豁免制度在不同阶段被日本政府加以利用。反垄断法豁免制度在此过程中被合适地进行了运用。

中国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的研究结果

在《谢尔曼法》颁布之后,规制垄断逐步受到政府重视。在反垄断过程中,各国政府发现,对所有疑似垄断的行为和状态进行规制并非总是和本国经济和产业政策相一致。例如部分垄断协议、知识产权垄断能够带来一定有利于社会的效果也同时被新出台的反垄断法所规制。为了补充《谢尔曼法》,并增加它的可操作性,1914年美国政府又颁布了《克莱顿法》和《贸易委员会法》,增加了对企业合并的限制,使得市场上存在的用企业合并方式规避《谢尔曼法》的有违反垄断目的的行为得以规制。同时也确定了联邦贸易委员会作为反托拉斯的专门行政执法机构的地位。

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的出现必然需要两个要件:一是已有较为完善的反垄断法制度;二是立法中开始考虑自由竞争之外的利益需要维护。因为反垄断法豁免制度是反垄断法的重要制度之一,其在属性上归属于反垄断法。“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只有在已有的反垄断法基础之上才可能诞生反垄断法豁免制度。另外,仅有反垄断法制度并不是反垄断法豁免制度产生的充分条件,国家对垄断的理性认识以及对相关利益的在意程度也决定着反垄断法豁免制度能否产生。在20世纪初的时代,符合这两项条件的也只能是美国。首先,美国已于1890年颁布了《反垄断法》,这就意味着有了反垄断法豁免制度得以存在的法律基础。其次,政府开始正视垄断的作用及其在扶持弱势产业中的价值。任何企业都是从中小企业发展而来,农业在多数国家都处于弱势地位。但是,《谢尔曼法》对于中小企业之间的协作和农业组织之间的联合是反对的。[4]这便将美国政府推向两难的境地,一方面反垄断法律明确规定的,另一方面反垄断政策与国家的产业政策和其他利益出现了矛盾。面对这种情况,美国政府趁补正和完善已出台的《谢尔曼法》的时机,在《克莱顿法》中明确对反垄断法豁免事项进行了规定,其第六条规定到:“人的劳动不是商业中的商品或货物。本反托拉斯法中的规定不得解释为禁止出于互助目的,不具股本,不为追逐利润而组成的劳动、农业或园艺组织的存在或营运;或禁止、限制这些组织中的个人为实现合法目的所从事的活动;对这些组织或其成员也不应视为反托拉斯法所禁止、限制贸易的非法联合或密谋。”这是反垄断法豁免制度首次在反垄断法历史上以法律规定的形式出现。随后,美国还在1918年颁布了《韦布—波默林法》,规定了对出口联合公司进行豁免;1922年颁布了《卡普—弗尔斯特法》,使得农资公司受到豁免,此外在其《出口贸易法》《联邦航空法》等都涉及反垄断豁免问题。这对美国经济的迅速发展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之后这一成功的立法技术在各个国家普遍得到借鉴。反垄断法豁免制度在德国,产生在以弗赖堡学派的新自由主义思想占据官方地位之后,联邦德国实行了经济改革,走向了以促进和维持市场竞争为中心的社会市场经济体制,1957年其通过了德国第一部反垄断法律规范——《反对限制竞争法》,该法原则上禁止卡特尔,正如前文所言,德国有促进卡特尔发展的历史传统,甚至卡特尔能带来的巨大利益。所以,该法在处理卡特尔与《反对限制竞争法》的关系时,灵活导入了反垄断法豁免制度,其规定在工业经营方面的一些情况可以作为《反对限制竞争法》的例外,并对适用例外的卡特尔施以管理,对于滥用豁免事由的行为进行限制。从而维护了反垄断政策与垄断利益追求的制度平衡。与德国类似的日本也沿用了反垄断法豁免制度。二战后,日本产业政策的目标是扶持基本产业,振兴出口;在高速增长时期,产业政策的指导思想是扶持和援助新兴产业,产业结构的高级化和提高生产率。进入20世纪70年代,在石油危机的影响下,日本产业政策转向支持、发展知识密集型产业和尖端知识产业。反垄断法豁免制度在不同阶段被日本政府加以利用。在这些产业政策中,日本通过对部分垄断行为和知识产权行为进行反垄断法豁免,从而实现两方面的需求:一是防止过度竞争,进行适度垄断,追求规模经济;二是积极促进垄断,形成强大的经济实力和竞争能力,占领国内市场,争夺国际市场。反垄断法豁免制度在此过程中被合适地进行了运用。日本《关于<禁止私人垄断及确保公正交易法>的适用除外的法律》(以下简称《适用除外法》),同时还在一些单行法规中做出了相关规定。对自然垄断、公用事业、知识产权和一般合伙等垄断行为和垄断行业进行了法律豁免。(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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