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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反垄断法下的垄断协议豁免制度研究

时间:2023-08-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反垄断法》将垄断协议定义为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其他协同行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垄断协议的豁免。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生产明显过剩而形成的垄断协议的豁免,这是有关不景气卡特尔的豁免。对外贸易垄断协议的豁免。规定反垄断法对对外贸易卡特尔豁免是各国一致的做法,其对促进本国出口,保护国内进口,维护本国对外经济利益有很多积极作用。

中国反垄断法下的垄断协议豁免制度研究

(一)法律规则

垄断协议也称卡特尔协议或限制竞争协议,它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竞争关系的企业之间达成的旨在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我国《反垄断法》将垄断协议定义为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其他协同行为。[5]并非所有的垄断协议都是坏的,我国与其他国家一样,也在反垄断法中规定了细致而且详细的有关垄断协议豁免的情形。我国《反垄断法》第十五条规定:“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一)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二)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三)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四)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五)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六)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七)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属于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情形,不适用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经营者还应当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

(二)立法原理

第十五条的主要内容是有关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法豁免规定,其主要通过列举方式规定了七种可以受到反垄断法豁免的垄断协议:

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垄断协议。这实质上是研发卡特尔的豁免,这种垄断协议的目的在于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其是一种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创新行为,豁免或支持鼓励这种垄断协议,有利于激励企业创新,改进生产技术与生产方法,提高经济效率,研究开发新产品,满足消费者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和消费需求,从而保护消费者的福利,实现企业和消费者共赢。所以这种豁免是正当的,也是合理的。

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实行专业化分工的垄断协议豁免。这一豁免即标准化卡特尔的豁免,标准化卡特尔的目的在于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这对于保护消费者利益与提高消费者福利都有重要的推动作用。而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实行专业化分工,历史上的福特汽车公司已经证明,它对企业生产和经营效率的提高具有重大的推动作用。所以对标准化卡特尔的豁免是有合理之处的。

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企业竞争力的垄断协议豁免,这一豁免是中小企业的垄断协议豁免,中小企业在市场竞争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其在市场中的数量最多,且提供着各种各样的产品和服务,市场竞争结构与程度的维持在一定程度说是不能离开这些中小企业的,但是,它们在市场中因为资金少、规模小等原因,相对于大企业而言,它们处于弱势地位,而市场经济遵循优势劣汰的市场规则,中小企业为了应对各种竞争压力和不利因素就有必要联合起来提高经营效率,增强竞争力,反垄断法之所以对此种垄断协议进行豁免,目的就是中小企业的联合可以构成对大企业的一种制衡,从而使市场因这种制衡而保持活力,市场竞争结构不因中小企业在市场上被淘汰或兼并而改变,消费者不因大批中小企业消失而福利受到影响。所以对中小企业卡特尔的豁免具有一定的竞争结构维持、市场竞争保障和消费者利益保护的意义。

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垄断协议的豁免。这是一种合理化卡特尔的豁免,其垄断协议是为了实现在节能、环保和救灾等方面的社会公共利益。这与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相符合,其符合可持续发展,建立节能环保,绿色循环生态经济模式,还有上述行为的最终结果是造福地球和全人类。对其豁免是极具科学性和合理性的。

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生产明显过剩而形成的垄断协议的豁免,这是有关不景气卡特尔的豁免。不景气卡特尔的存在是因为经济危机或经济萎靡,作为一种应对经济危机的政策或法律工具,不景气卡特尔,是市场主体克服经济低迷的一种措施。并且这种卡特尔一般目的主要是克服经济不景气,其与国家在经济危机状况下提振经济的目标不谋而合,而且不景气卡特尔是在迫不得已和为在市场竞争中生存下去而采取的措施,通过这一垄断协议豁免,可以使部分在经济危机中将要被淘汰的企业得以存活,从长远来看,又有助于国家经济的繁荣和推动市场竞争,这就是不景气卡特尔存在的合理之处。虽然不景气卡特尔已在日本等国的反垄断法豁免中取消了,但其产生的积极效果远大于消极效果,我国对其保留是有必要的。

对外贸易垄断协议的豁免。规定反垄断法对对外贸易卡特尔豁免是各国一致的做法,其对促进本国出口,保护国内进口,维护本国对外经济利益有很多积极作用。这是对外贸易卡特尔得以豁免的积极条件。但是虽然如此,本书认为对外贸易卡特尔,是一种变相的贸易保护政策,其会引起国际贸易纠纷,与世界一体化、经济全球化进程不相符合。所以对外贸易卡特尔豁免应以一种慎重的态度对待。

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垄断协议的豁免,这是本条立法的一个兜底性条款,是一种立法技术成熟的表现,其在表述上不具有确定性和实际操作性,但其中所具有的灵活性与补充性是不可小视的。国外将这种豁免称为“特殊卡特尔”或“部长卡特尔”,其作用就在于在纷繁复杂的市场经济中,能够利用利弊分析法灵活处理新的应该豁免的事项,从而对前述法定的豁免给予补充,有助于对反垄断法豁免精神的落实。(www.xing528.com)

上述是对第十五条规定的应受豁免的垄断协议的具体分析,在十五条的立法结构上,紧接着上述豁免规定确定了上述豁免的附加条件,即规定“属于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情形,不适用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经营者还应当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从法条中可以看出,其所附条件有二:一是经营者需证明垄断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二是其协议能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

(三)立法特点

经过对《反垄断法》第十五条的分析,我国反垄断法关于垄断协议豁免的规定有以下特点:①其对垄断协议豁免种类的规定比较全面,若与德国的卡特尔豁免相比较,二者非常类似或接近。它是由列举性条款和兜底性条款结合而成,从而将法律确定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立法技术和立法内容较为先进,有一定的优越性。②它坚持了“授权与限权”相结合的立法结构,并规定了经营者很重的举证责任,这是美德日三国立法中没有的,这是我国立法独特的一面。③本条对于垄断协议还附加了“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的条件条款,这种立法符合反垄断法豁免立法的潮流,具有先进性。

(四)立法的不足之处

但上述优点并不代表该条规定毫无缺陷,其中的不足主要有:

在垄断协议豁免的种类上,因为对外贸易豁免在国际贸易中会引发经济贸易保护主义,与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不符,会产生很多纠纷和成本问题,在有些国家(如德国)对它已经废止的背景下,对其明确规定豁免于反垄断法适用之外确有一定争议。

关于第(七)项“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豁免的规定过于原则与模糊,国家也未出台相关的实施细则对该项规定进行细化,在实践中很难进行豁免。

对于垄断协议豁免的批准主体未做规定,一般认为豁免批准主体是国家反垄断委员会,但是相关规定与此相矛盾,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程序规定》中第二十一条[6]中认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豁免的批准主体,这种主体立法的矛盾,对于违法的确定和实践操作很难依法进行,使相关机关滥用权力或越权干预成为可能。

该条所规定的豁免事项部分是关于微观单个企业效率的考察(如第一项和第二项),部分是宏观层面的竞争政策与其他社会经济政策目标的协调上的考虑(如第三项和第四项),这种把微观层面的限制竞争协议对经济效率的考虑与宏观层面的各种政策的协调混合在同一条规定中,本书认为并不理想,其有可能对执法部门造成困扰,也不利于企业和公众准确把握法律的实质精神。[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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