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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诉权研究:运行的有限监督原则

时间:2023-08-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抗诉权的行使要以已生效裁判为对象,至于未生效裁判不属其监督范围。二是调查取证的有限性。如果检察机关不以公权力介入调查取证,则当事人一方注定始终是败诉后果的承担者。三是抗诉次数的有限性。抗诉权的行使应以一次为限,即应奉行一事不再理的原则。抗诉程序是一种有别于正常诉讼的非常程序,不能没有限制的抗诉和没有限制的引发再审;否则,抗诉权行使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则荡然无存。

抗诉权研究:运行的有限监督原则

检察机关行使抗诉权是一种有限监督,主要体现在:

一是抗诉范围的有限性。抗诉权的行使要以已生效裁判为对象,至于未生效裁判不属其监督范围。这主要与诉讼资源合理配置有关。案件在经一审后,如果当事人不服,可以上诉进入二审程序。如果在裁判尚未生效时,检察机关动用公权力提起二审的话,就会与当事人的上诉权重复,导致司法成本急剧增加和资源的浪费,不符合诉讼经济的要求。

二是调查取证的有限性。基于抗诉针对的是原审生效裁判,其审查的范围、对象为原审审判活动是否合法、正当,一般以原审判决的卷宗材料为基准,事实审以原审证据材料为基准,一般不搞调査取证,因为抗诉监督是针对原审审判而言的,主观目的并不考虑当事人的意志和行为。[26]只要原审判决所依据的证据材料本身没有问题,检察机关应当尊重,除非案件涉及国家和社会公益及法官徇私枉法等。当然这种有限监督也是基于市场社会主体意思自治、契约自由的必然体现。也即原则上不为一方当事人调査取证,让诉讼处于一种均衡态,让当事人双方通过私力自救,而公权力保持中立和克制。但如果法官徇私,该依职权调査取证而不履行职责或者当事人因客观原因申请法院调取证据并遭到法官拒绝的,那么这不仅违反证据规则,而且也是违反社会公平正义的。如果检察机关不以公权力介入调查取证,则当事人一方注定始终是败诉后果的承担者。因为诉讼信息——关键证据被对方占据或垄断,从而申诉人始终处于不利的地位,永远无法挽回其败诉的命运。(www.xing528.com)

三是抗诉次数的有限性。抗诉权的行使应以一次为限,即应奉行一事不再理的原则。抗诉程序是一种有别于正常诉讼的非常程序,不能没有限制的抗诉和没有限制的引发再审;否则,抗诉权行使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则荡然无存。经抗诉监督,再审法院仍有错不纠,情节严重,又确有监督必要的,提出抗诉的检察院可将该类案件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权力机关的“最高监督”来解决这一特例问题,[27]但这类案子数量也应有严格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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