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非居民企业投资收益税务处理方法

非居民企业投资收益税务处理方法

时间:2023-08-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利息所得应按25%缴纳企业所得税,由该非居民企业自行申报缴纳。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投资收益税务处理方法

这里所说的非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非居民企业在我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取得的来源于我国境内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者虽设有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该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并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还对特定项目的所得适用了免税的规定。非居民企业的股息所得如何适用政策征免及在何种情形下采用源泉扣缴,应区分以下几种情形:

(1)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利息所得应按25%缴纳企业所得税,由该非居民企业自行申报缴纳。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2)非居民企业在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从境外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利息、股息按25%缴纳企业所得税,由该非居民企业自行申报缴纳。

(3)非居民企业在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但取得境内的利息、股息与其机构、场所无实际联系,减按10%缴预提税,由支付人代扣代缴。(www.xing528.com)

(4)非居民企业在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取得来源于境内的利息、股息减按10%缴预提税,由支付人代扣代缴。

但是,对于股息性所得,我国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和税收安排中对于缔约国一方的居民从缔约国另一方的居民取得的股息性所得采取的是一种限制性税率,这就造成了协定对于股息性所得规定的税率和我国税法规定的税率存在不一致的情况。对于这一问题的处理方法,国家税务总局专门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协定股息税率一览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112号文件),详细列明了我国和其他国家或地区签订的税收协定中对于股息性所得的税率。

一般来说,在执行国际税收协定和国内税法时,应遵循的原则:当协定规定税率低于国内税法税率的,执行协定税率;当协定规定的税率高于国内税法税率时,可以按国内法律规定的税率执行。

按上述规定,非居民企业在选择从中国境内取得的股息收入时就存在税收选择问题,比如,一家美资企业原来从中国境内取得的股息收入要按10%的税率征税,但如果这家企业把取得股息的投资方换成在中国香港成立的一家公司,就可以享受5%的优惠税率。于是国税函[2008]112号文件第三条特别提到“各地税务机关应严格审批协定待遇申请,防范协定适用不当”,即防止某些纳税人滥用税收协定享受优惠待遇。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