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财政法治热点问题研究:建立预算弹性机制的必要性

财政法治热点问题研究:建立预算弹性机制的必要性

时间:2023-08-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为什么应当在《预算法》中建立预算弹性机制,它究竟是克服我国实践中预算法定效力不彰的一剂良药还是会适得其反?更应当看到,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确立的预算法治改革方向与预算弹性机制的建构是相契合的。上述政策构想中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地方债限额管理机制已经在修订后的《预算法》中有所体现。

财政法治热点问题研究:建立预算弹性机制的必要性

为什么应当在《预算法》中建立预算弹性机制,它究竟是克服我国实践中预算法定效力不彰的一剂良药还是会适得其反?我们现在更需要的是预算支出中的权力让渡,还是强化控制?可能存在的质疑是:目前亟待解决的是预算支出中的不规范现象,因此,首要目标应当是重申财经纪律和强化预算管理,那么,建立预算弹性机制是否必要?第一,预算弹性机制是对预算法定的维护、增强而不是否定,从前述三个层面的建构进路来看,预算弹性机制指向的目标是扩大预算的有效适用范围,从而使预算在与现实的互动中更加主动、更有作为;第二,预算弹性机制要求让渡的权力与更加有效的控制相互伴随,互为条件,不可分割,这与强调财经纪律、强化预算管理并不矛盾;第三,预算弹性机制在我国预算法治改革中已有体现,要截然区分规范性与灵活性、控权与授权的改革进路并人为设定时间先后并不现实,亦无必要。更应当看到,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确立的预算法治改革方向与预算弹性机制的建构是相契合的。《决定》提出了放松年度控制,在中长期预算周期内实现收支总水平控制和收支动态平衡。具体表现在:(1)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通过延长预算执行的控制周期,避免短期控制目标被人为操纵或者改变,同时将控制重心放在中长期的预算平衡上。(2)重新给予地方政府发债的肯定立场,“允许地方政府通过发债等多种方式拓宽城市建设融资渠道”、“建立规范合理的中央和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及风险预警机制”。这种“开前门”、“治风险”,让政府融资阳光化的态度相比于在立法上严格限制而又任由实践操作中变相发债的方式,更为明智、可取。(3)调整预算赤字控制重心,“从单纯的赤字规模审查转向支出预算及政策的审查”,这一思路释放出预算赤字政策的改革信号,提供了控制预算赤字的更有效方式。(4)控制法定支出,“清理规范重点支出同财政收支增幅或生产总值挂钩事项,一般不采取挂钩方式”,其目的就在于弱化现有实体法律对预算安排的冲击。当然,对于如何看待新的法律法规中的支出规定,以及虽未直接触及“挂钩”但包含法定支出规定的问题,《决定》虽未明确意见,但所提出的进行“支出预算及政策的审查”,其实也包含了控制新增法定支出的意涵。上述政策构想中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地方债限额管理机制已经在修订后的《预算法》中有所体现。(www.xing528.com)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