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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公开机制的完善与财政法治

时间:2023-08-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为此,应当完善预算公开机制,《预算法》应当将绩效信息及预算编制草案纳入审议前的预算公开范围,使社会公众有机会在正式预算安排通过之前了解上一预算年度财政资金的使用情况,为形成绩效信息基础上的预算决策提供社会监督的前提。

预算公开机制的完善与财政法治

构建绩效预算机制是一项系统工程,在绩效信息的形成与披露、绩效信息与预算决策的关联、绩效问责等各个环节都有赖于多种制度的协同配合。其中,尤为重要的在于以下几方面。

首先,绩效信息形成环节,应当增强绩效信息的可靠性。这是建立绩效信息与预算决策的关联机制乃至实施绩效问责最基本的事实基础。而要确保绩效信息的可靠性,除了制定绩效评价指标体系之外,更有赖于一套完善的政府会计制度。政府会计是反映政府发生的交易和其他具有财务特征属性的事件,以便说明、阐释这些交易、事件与其结果之间的关系并测定一定的资源数量能否满足公众希望的既定服务水平的工具。绩效信息就是运用一定的评价指标将政府财务会计上反映的资金流向情况与既定的目标任务进行对比后的产物。政府会计制度是否健全直接影响到绩效信息的可靠性,进而决定绩效预算能否成功推行,但我国目前关于政府会计的基础制度、具体准则、报告制度等尚未完全建立,严重制约了绩效信息的可靠性,也就从根本上妨碍了绩效信息在预算决策与绩效问责环节中的运用。

其次,在绩效信息的预算决策运用环节,首先应当将政府会计活动中反映的绩效信息与预算编制中的项目分类联系起来,按项目对支出进行分类,在此基础上使绩效信息对预算分配产生影响。当然,按项目进行的支出分类并不是要替代传统的按功能或经济性质划分的预算支出,正如同绩效预算并不能完全取代传统的预算模式一样,采取这种分类方式的目的是使绩效信息与预算分配产生更为直接的联系。基于此,《预算法》可以在传统的预算分类方式之外,增设按项目分类的内容,同时为避免项目分类产生的跨组织问题(即一个支出项目可能涉及多个部门),导致与按功能分类编制预算的重叠甚至冲突,可以在《预算法》中规定几种分类方式的主次地位——以传统分类方式为主,同时附表说明哪些活动属于跨组织的项目。此外,鉴于绩效信息与预算决策联系的复杂性,不宜在立法中作出强制性规定,可以从绩效信息运用过程的透明度以及公众参与度着手强化对绩效信息运用的监督,从而提高预算决策中绩效信息运用的程度。为此,应当完善预算公开机制,《预算法》应当将绩效信息及预算编制草案(而不是最终审批通过的预算报告)纳入审议前的预算公开范围,使社会公众有机会在正式预算安排通过之前了解上一预算年度财政资金的使用情况,为形成绩效信息基础上的预算决策提供社会监督的前提。完善参与式预算机制,使被动意义上的知悉转变为更具积极意义的主动参与,使社会公众作为绩效信息的重要供给者与预算决策参与者的身份合二为一,从而最大限度地增进绩效信息与预算决策之间的联系。(www.xing528.com)

最后,在绩效信息的问责运用环节,应当注重事前分权与事后负责的有机结合。绩效问责的基本内容是要求政府支出部门兑现其作出的有效完成支出项目的承诺,一旦结果目标不能实现,就需要承担管理责任。因而一个必要的前提条件是赋予支出部门自主运用财政资金的权力,即事前分权,在此基础上,实施以绩效为导向的行政问责制度改革,使财政支出绩效状况成为行政问责的标准,完善行政问责的具体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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