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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听证推动预算公开,助力军都法学

时间:2023-08-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预算听证有利于弥补预算公开没有具体制度保障的空白。在编制时期,预算听证迫使政府公开编制细节。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预算听证作为一种参与式民主的方式起到了补充人大审批预算案这一代议制民主形式的作用。

预算听证推动预算公开,助力军都法学

笔者在前文中提到,本文总体上在代议制民主的框架下使用“民主”概念,即由选举产生的代议制机构进行决策与制约政府,对应到本文主题,即由代议制机构审查批准政府预算案中的所有财政收入。但现代民主远非仅有一种形式,在这里笔者意欲引入另一种民主形式——参与式民主,即“以公众直接参与决策和治理过程为基础的民主”,[40]这实际上与当下流行的“公共预算”概念紧密相关。公共预算强调政府的预算应是一个民主的、公开的决策和监督过程,即一方面让人大对预算进行实质性的审查批准,另一方面在人大审查批准期间有公众的广泛参与,[41]前者是代议制民主下的论题,后者则是参与式民主的要求。需要说明的是,本文总体布局是在代议制民主下展开讨论的,之所以侧开一枝,又围绕参与式民主进行探讨,是因为我国的一个普遍状况是“政府强而人大弱”,如果这个情况不得到解决,代议制机构的民主统制作用就发挥不出来,所以本文试图用参与式民主来补足代议制民主对政府的制约。

编制与审批预算案中的财政收入时要有公众的广泛参与是参与式民主的基本要求。“国外公众参与预算的基本方式就是预算听证”,[42]这也是笔者最为力推的一种方式,实践中各地有立法听证、城镇规划听证、涨价听证,无论成效如何,这至少表明我国国家机构与公众有展开听证的经验,这是最适合普遍展开的一种形式。[43]一方面,预算听证提供了一个有效的沟通平台,为民意提供了更多被倾听的机会; 另一方面,也是更为重要的是,预算听证实际上增进了预算编制与审批过程的透明与公开,这是其得以真正发挥作用之处。(www.xing528.com)

2007年颁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0条,2014年修改的《预算法》第14条、第45条、第89条等对预算公开做了规定,但问题在于这些规定一方面是原则性的,没有具体的制度保障; 另一方面,“预算公开的对象除审批通过的预算外,理论上还应该包括预算草案”,[44]可现行法大多强调事后的公开审批结果,试问,预算案既已被批准,民意又如何被吸纳?预算听证有利于弥补预算公开没有具体制度保障的空白。我们希望能够在编制与审批两个阶段都引入预算听证,其中最要紧的是在编制时期,因为预算是以政府为主导的,政府对自己的预算收入需求最为清楚,所以编制时期的预算听证将由民众直接与政府沟通; 而预算审批则是以人大为主导,但预算草案终究是由政府编制的,民意最终还是要通过人大来反馈给政府,因此从信息传递环节繁简来看,显然前一种方式更为理想。因此,理想的预算听证模式将是以编制时期为主导,审批时期为补充。在编制时期,预算听证迫使政府公开编制细节。“中国传统政治,若说凭技术,也早已有两千年的经验,但有它可宝贵的地方。最可宝贵处,就是在公开。”[45]细数历史,除少数时期外,中国没有搞秘密政治的传统。公开是对政府的天然威慑,当政府的行为被暴露在阳光下,被容许公民反复评论时,一方面公开的压力将迫使政府在公开前自我仔细审视预算案中的财政收入,以“自省”的方式优化财政收入方案; 另一方面,“预算公开是保障公民知情权的需要”。[46]代议制的政治价值之一,即在于“打破政治的秘密主义,把他移于公开的论坛,因而唤起国民的注意,为刺激舆论之重要的原动力”。[47]预算听证将以公开的方式激活《宪法》第27条第2款规定的人民对政府的监督作用。听证要求政府对预算草案中财政收入进行说明,而预算直接关系着利益,这是激发民众参与决策的关键。民意的直接表达在自媒体时代,犹如达摩克利斯之剑悬在政府的头上,民众发声的力量就是民主力量的直接体现,这也是参与式民主价值之所在。在实践中,“政府强而人大弱”是一种普遍的现象,这意味着单靠人大与政府的博弈很难完成我们的目标,而民意对政府预算草案中财政收入的评议甚至冲击,将有力补足人大在审批时对政府的制约。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预算听证作为一种参与式民主的方式起到了补充人大审批预算案这一代议制民主形式的作用。[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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