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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犯罪刑责理论研究:肯定论疏漏分析

时间:2023-08-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规范的双重证明理论即可归入这一类别。正如上文所示,在肯定论内部各观点之间的理论探讨也由于在单一主体(法人)还是双主体的问题上着墨过多,反而分散了理论研究的精力。

公司犯罪刑责理论研究:肯定论疏漏分析

上述肯定公司承担刑事责任的不同理论观点以其使用的方法论为标准,基本上可划分为以下三大类。第一类,经由刑事政策寻找国家/刑法处罚公司的原因(或需求)。规范的双重证明理论即可归入这一类别。[30]第二类,偏重于说明公司独立人格以及公司自身实施了犯罪行为,因此公司应承担刑事责任。可归入此类别中的观点包括人格化社会系统责任论、组织体刑事责任论、单位主体和自然人主体行为构成竞合论、社会独立主体论。第三类,偏重于探索公司犯罪中的公司与公司成员(自然人)之间的关系,进而论及公司犯罪中的公司因其成员的行为而受到处罚或制裁的进路。可归入此类别中的观点有整体社会责任论、连带刑事责任理论、双层犯罪机制论、一体化刑事责任论以及一个犯罪主体(法人)、一个刑事责任主体(法人)、两个刑事责任承载主体(法人与其内部自然人)的公司犯罪刑事责任归责原则。不难发现,从数量上而言,被划入第三类中的观点占据了较大比重。然而,这反而表明我国刑法学界在关于法人犯罪刑事责任根据的讨论中陷入了一个怪圈,并不能预示出我国刑法学界在该问题上应朝着这一方向继续推进。实际上,早已有学者指出:“与国外理论界立足于寻找法人本身的责任根据的做法不同,我国学者主要是着眼于探索单位成员的刑事责任根据。”[31]然而,甚为可惜的是,国内目前从基础理论着手对公司犯罪刑事责任根据进行研究的论述依旧不多。尽管例如组织体责任论等观点在研究方法上已逐渐向国外学者靠拢,但国内学者所进行的方法论改进尚停留在浅表层次,其所开展的工作往往是添加若干个评价要素,并未更进一步触及法人这一组织体的特性及其与犯罪行为之间的复杂关联。

倘若换个角度对迄今为止的诸多观点进行观察,不难发现进行理论上再思考的基本方向。整体上而言,可以发现,这些观点的共同之处在于其不同程度上认可了公司所具备的犯罪主体身份,而这些观点之间的最大区别在于,公司所具备的这种犯罪主体身份到底是具有独立性还是从属性,以及这种独立性或者从属性具有怎样的外观。假如关于公司犯罪刑事责任基本原理的讨论是以这些观点为基础,则会旋即进入关于公司的犯罪主体地位到底是具有独立性还是从属性的大论战之中。正如上文所示,在肯定论内部各观点之间的理论探讨也由于在单一主体(法人)还是双主体(法人以及法人成员)的问题上着墨过多,反而分散了理论研究的精力。然而,这就绕过了一个关键的前提性问题,即公司是否能够成为刑法规范的对象以及真正的刑法上的主体。由于我国刑法早已以立法的方式确立了单位犯罪,单位犯罪所具有的这种“名正言顺”的地位使得学界对于公司自身为何能够承担刑事责任这一根本性的理论问题缺乏必要的关注。上文列举的十一种观点尽管表述不一,但除了人格化社会系统责任论以及组织体刑事责任论等观点是从公司属于人格化社会系统或者组织体这一理论基础入手,对公司是怎样的一种主体进行了描述以及强调之外,其他观点似乎均从默认公司具有刑法上的主体地位入手,进而展开论述。然而,既然承认公司具有刑法上的主体地位,也就表明公司这一主体与自然人存在区别,却不对公司到底是怎样的一种与自然人相并列的独立的刑法上的主体进行论述,以及更进一步地,公司为何能够成为独立于自然人的刑法上的主体加以阐释,是难以想象的。

【注释】

[1]赵秉志:《关于法人不应成为犯罪主体的思考》,《法学研究》1989年第5期。

[2]马克昌:《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02页。

[3]赵秉志:《我国刑事立法领域的若干重大现实问题探讨》,《求是学刊》2009年第2期。

[4]杨兴培:《对立法上“法人犯罪”的反思》,《法学》1996年第7期。

[5]杨兴培:《(法人)单位犯罪立法理论与实践运作的逆向评价》,《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1年第3期。

[6]张克文:《法人刑事责任的初步反思——一个否定论的立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92~93页。

[7]张克文:《法人刑事责任的初步反思——一个否定论的立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63~265页。

[8]张克文:《法人刑事责任的初步反思——一个否定论的立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88页。

[9]张克文:《法人刑事责任的初步反思——一个否定论的立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91页。

[10]杨兴培:《对立法上“法人犯罪”的反思》,《法学》1996年第7期。在杨兴培教授发表的另一篇文章中,关于单位犯罪的司法实践所面临的窘境,他几乎发表了一样的观点。参见杨兴培:《(法人)单位犯罪立法理论与实践运作的逆向评价》,《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1年第3期。由此可以推知,即便是在1997年《刑法》正式规定了单位犯罪之后,杨兴培教授依然认为,司法实践中的这一窘迫状况没有因为刑法上对单位犯罪及其刑事责任予以明文规定而得到改观。在杨兴培教授于1996年那篇文章发表之后,随即也有法人刑事肯定论者撰文对其观点表示反对,认为杨兴培教授把法人犯罪立法实效差的现状完全归结于立法原因,是犯了以偏概全的错误,正确的态度应该是加强、完善法人犯罪的立法。参见周长军:《也谈立法上的“法人犯罪”——与杨兴培同志商榷》,《法学》1997年第3期。

[11]此处以观点发表的时间为序,梳理总结我国刑法学界中十一种表述各异的观点。当然,关于公司承担刑事责任根据问题的理论观点,细究之下,可能不止此处的十一种表述,然而,穷尽列举各家观点并无十分的必要,且有些观点之间并无十分重大的分歧,故而此处不进行完全的展开。

[12]卜维义:《法人犯罪及其双层机制与两罚制》,《经济与法》1991年第6期。转引自蒋熙辉:《论公司犯罪的刑事责任构造》,《中国法学》2005年第2期。

[13]何秉松:《人格化社会系统责任论——论法人刑事责任的理论基础》,《中国法学》1992年第6期。

[14]张文、刘凤桢、秦博勇:《法人犯罪若干问题再研究》,《中国法学》1994年第1期。

[15]娄云生:《法人犯罪》,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74~76页。(www.xing528.com)

[16]王作富:《刑事实体法学》,群众出版社2000年版,第160~167页。

[17]黎宏:《单位刑事责任论》,清华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19~331页。

[18]黎宏:《单位刑事责任论》,清华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83页。

[19]黎宏:《单位刑事责任论》,清华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92页。

[20]陈兴良:《单位犯罪:以规范为视角的分析》,《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年第1期。

[21]冯军:《新刑法中的单位犯罪》,高铭暄、赵秉志主编:《中日经济犯罪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48~54页。

[22]欧锦雄:《刑法的辩护与批判》,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第205~206页。

[23]卢林:《公司犯罪论:以中美公司犯罪比较研究为视角》,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204页。

[24]于志刚:《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法条竞合理论的一种解释》,《政法论坛》2008年第6期。

[25]叶良芳:《论单位犯罪的形态结构——兼论单位与单位成员责任分离论》,《中国法学》2008年第6期。

[26]黎宏:《单位刑事责任论》,清华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81页。

[27]卢建平、杨昕宇:《法人犯罪的刑事责任理论——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比较》,《浙江学刊》2004年第3期。

[28]卢林:《公司犯罪论:以中美公司犯罪比较研究为视角》,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205页。

[29]王良顺:《单位犯罪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70页。

[30]当然,肯定公司犯罪刑事责任的观点均在其理论背景部分强调了现代社会中公司犯罪的数量激增、影响范围大、后果严重等特质,并强调了运用刑法打击公司犯罪的刑事政策需求,但这一点是作为论述背景而使用的,而非具体运用的理论方法。故而,此处的分类中仅仅将规范的双重证明理论划入第一类之中。

[31]叶良芳:《论单位犯罪的形态结构——兼论单位与单位成员责任分离论》,《中国法学》2008年第6期。持类似见解的还有李翔:《论单位犯罪主体归责二重性》,《法学》2010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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