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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犯罪刑事责任比较研究:否定论者的立场

时间:2023-08-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当然,与公司犯罪刑事责任肯定论者近些年来在这一讨论领域引入Luhmann自我生产系统理论的热络情形不同,否定论者一致对这种新的理论研究路径持怀疑甚至否定的态度。[86]由是观之,公司犯罪刑事责任否定论者依然无法认可的是,一种有别于自然人的“系统”,如何能够具备只有自然人才能够具备的特质,亦即一种“效用反思的建构性能力”[87]。

公司犯罪刑事责任比较研究:否定论者的立场

除了公司犯罪刑事责任肯定论者之外,公司犯罪刑事责任否定论者对Luhmann的自我生产系统理论也予以关注。当然,与公司犯罪刑事责任肯定论者近些年来在这一讨论领域引入Luhmann自我生产系统理论的热络情形不同,否定论者一致对这种新的理论研究路径持怀疑甚至否定的态度。这与肯定论者和否定论者长期以来在理论观点上针锋相对的情形也是一致的,也在一定程度上与Luhmann的理论在社会学领域内的接纳程度存在相关性。

对上述第二次范式转换的批评意见首先来自于社科法学与教义法学之间旷日持久且未有定论的矛盾冲突。John Christina Dous即强调道:“系统论刑法中是否具有实在意义是值得怀疑的。它只是一个理论,人们可能基于这一理论而过度地从根本上对传统刑法进行改造。Rotsch以及Heine对系统论不加批判地予以采纳,显示出社会科学与刑法之间知识转化过程中的更多问题。”[84]

如果说Dous的上述观点仅仅是一般性的关于知识从某一学科转用到另一学科之时普遍发生的兼容困难的批驳,那么Schünemann教授的反对观点则是从刑法教义学的角度,依旧立于其否定论的立场对这种范式转换发难。Schünemann教授认为,根据系统论,组织体仅能以一种寄生的方式使此种交互行为与那些组织体在组织构造上耦合在一起的个体产生关联,即此种沟通行为只与个体在外部环境上存在关联性。人们想将此种沟通行为称作一种有缺陷的组织体的法忠诚态度,但无法改变的是,此种组织体缺陷在本质上与那种并非体系论上虚构的而是在自然意义上就存在的为了履行客观上在生活交往中所要求的谨慎勤勉义务所必须的自然人的行为能力不同。[85]“将自我生产体系理论通过一种所谓的自反的法运用到法律领域,对传统规制法进行弥补,只是一种以情境控制为目的的做法,最终还是融入到现在有关支配控制的讨论中。刑法只是一种控制法,人们应抛弃此种范式,因为这毫无意义且具有误导性,这只是在较为狭隘的意义上对刑法的理解。”[86](www.xing528.com)

由是观之,公司犯罪刑事责任否定论者依然无法认可的是,一种有别于自然人的“系统”,如何能够具备只有自然人才能够具备的特质,亦即一种“效用反思的建构性能力”[87]。只有人类才能够自由发表意见和看法,能够进行效用反思[88];同时,只有人类才能够创设单个系统之间的关联。[89]除此之外,如若肯定“系统”的主体地位,并试图通过刑罚发挥积极的一般预防的效用,那么,“系统”自身必须是能够作为观察者,并在刑罚发挥效用的过程中进行规范认可的训练。然而,既然“系统”无法进行规范效用的反思,其也就不可能具备观察者的身份,刑罚也就不可能发挥所预想的一般预防的效用。[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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