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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犯罪刑事责任理论比较研究:美国特点及借鉴意义

时间:2023-08-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美国关于公司犯罪的立法数量较多,偏重于通过覆盖面广泛的立法对诸种商事行为进行规制,且较为注重与公司商事活动有关的相关法律在公司犯罪治理上的综合效果,意在敦促企业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范。有美国学者即认为,打击公司犯罪最有效的方式就是起诉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个人及其所属的企业。

公司犯罪刑事责任理论比较研究:美国特点及借鉴意义

作为一个运用刑事手段对公司犯罪以及白领犯罪予以打击已有较长历史的国家,美国该领域积累了较多的经验。总体而言,其呈现出以下三个特点:

第一,美国关于公司犯罪的立法和司法各有侧重,各自拥有不同的政策目标。美国关于公司犯罪的立法数量较多,偏重于通过覆盖面广泛的立法对诸种商事行为进行规制,且较为注重与公司商事活动有关的相关法律在公司犯罪治理上的综合效果,意在敦促企业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范。在司法实践中,执法机构以及司法机关则偏向于通过行使自由裁量权以及利用程序法调和公司犯罪产生的企业与政府之间的紧张状态。其原因在于,实践证明,在严苛的代理责任制度之下,严刑峻法无法获得较佳的公司犯罪规制效果,通过组织体量刑指南以及审前分流协议(暂缓起诉协议、不起诉协议以及认罪协议)则能够用一种富有灵活性的方式引导、激励企业施行有效的合规计划,敦促企业变革,同时,也能够避免对无辜的企业雇员以及公司股东造成不良影响,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毕竟,公司犯罪刑事追诉的目标在于提高透明度,促进企业文化及治理,提升外部监管和公众关注度以及损害赔偿等。[54]

第二,随着公司犯罪研究的深入以及组织体量刑指南的不断精细化,经济分析在组织体量刑指南对法人犯罪影响的研究中逐渐成为一项重要的分析工具。在组织体量刑指南施行初期,有美国学者曾指出,与一般的经济分析所得出的结论相左,在代理责任制度之下,如果对不同种类的公司犯罪设定固定的罚金刑,那么,提升对公司犯罪的罚金幅度并非一定能够实现减少公司犯罪的效果。[55]进而,鉴于公司犯罪与自然人犯罪存在区别,针对公司犯罪的量刑规则即应引入更为细致的经济分析,针对公司犯罪的特点,并考虑不同的量刑规则对抑制公司犯罪产生的不同效果,制定出弹性的量刑规则。这也是现在美国的组织体量刑指南(美国《联邦量刑指南》第八章)呈现出的特质。随着合规计划作为减轻犯罪公司罚金刑的事由被引入组织体量刑指南,对不同种类、不同社会危害程度的公司犯罪如何设置量刑幅度,如何考察合规计划施行情况对于犯罪公司量刑结果的影响,公司施行合规计划的成本高低以及施行合规计划暴露企业罪行的可能性大小是如何影响公司犯罪发生的可能性等问题逐步成为讨论的议题。

第三,在长期的执法历程中,美国执法机关发觉组织体量刑指南并不足以激励企业施行合规计划,现有的组织体量刑指南的实践效果并不能令人满意。正是因为如此,美国司法部广泛使用分流协议从而为违规企业提供更大的激励,促使其积极施行合规计划,并主动向当局报告其雇员或分支机构的违法行为。[56]同时,审前分流协议如何适当且适度地预防该协议可能产生的消极效果和风险等也成为学者们关切的问题。有美国学者即认为,打击公司犯罪最有效的方式就是起诉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个人及其所属的企业。[57]DPAs以及NPAs应当限定在那种民事责任以及行政责任不宜适用的相对轻微的案件以及运用其他非刑事措施并不适当的例外案件中。[58]也有美国学者认为,尽管审前分流协议有利于激励公司施行合规计划,侦测、举报其雇员的不法行为,但是,为了打击公司犯罪行为,这种将公司置于个人对立面的做法是一种为了达成合规目标而采取的非常规方案,因为在有的情况下,雇员实施犯罪行为的目的在于取悦上级或完成企业的工作计划。[59]因此,此举易使得企业与雇员之间失去信任。[60]同时,审前分流协议自身的特质使其极少能够得到法院的审查,故而,在具体施行过程中,也容易出现一些问题,例如执法机关对相关制定法条文的恣意解释等等。[61](www.xing528.com)

总体而言,在公司犯罪的刑事规制问题上,美国学者的相关研究密切结合最新的刑事立法以及司法动向,对于不同规制工具的积极效果以及消极影响,如何扬长避短并不断对现有措施不断进行完善等展开深入的研究,且善于运用法人治理、法经济分析等研究进路以及方法,对于现实问题更倾向于采取实用主义的态度。

作为一个有着较长历史的对公司施展刑事规制手段的国家,美国在司法实践层面可谓是经验丰富。同时,美国式的经验并没有止步于本国领域之内,而是试图在国际层面发挥影响。例如,随着发源于美国本土的跨国企业在经济全球化浪潮中不断向外扩张其国际市场,海外贿赂的问题也随之愈加突出。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美国于1977年颁布施行了《反海外贿赂法》(简称FCPA),而美国司法部以及证券交易委员会于2012年11月14日联合发布篇幅长达120页的《FCPA资源指南》,更是提供了细化的标准。伴随着理论研究上的交流、司法实践中美国司法部以及证券交易委员会将触角延伸至在海外开展业务的美国跨国公司,甚至政治层面美国在国际上对反腐的不断呼吁,美国样板的形象更是深入人心。

从替代责任原则、组织体量刑指南,一直到暂缓起诉协议和不起诉协议的广泛运用,每一步似乎都有着一定的理论支撑以及充分的现实需求,但其所带来的沉重的成本负担无法不令我们对之加以思考。假如我们此时回望我国刑法理论界对于公司犯罪刑事责任以及司法实务层面对单位犯罪的具体处理状况,则会发现,二者之间存在着某种暗合:基础理论上皆存在尚未完满解决的问题,理论界已经关注到这一根本性的缺陷且提出了一些新的观点,但目前为止尚未在某一具有建设性的方向上实现突破;实践层面均在相关法律法规的持续推动下采取了针对性的举措,但运用相关手段的频率、力度、方式方法与预期存在较大差距,其具体效果也难以进行评估。从公司犯罪刑事责任的理论研究这一点上而言,不论是中国学者还是美国学者的研究,均呈现出为公司自身承担刑事责任寻找实质上的根据的趋势,由此也反映出,原有的以代理责任原则或者同一视理论为基础的公司犯罪刑事责任理论基础存在固有的缺陷,从而需要对其加以修正,或者甚至采取不同的理论研究范式。在公司犯罪刑事规制的具体制度构建上而言,美国的一些制度已经存在较长的时间,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经验,其也可以成为我国公司犯罪刑事规制的参考与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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