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公司犯罪刑事责任理论研究成果

公司犯罪刑事责任理论研究成果

时间:2023-08-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本书即以这两次理论范式转换为基础,并尝试在现有理论研究的基础上向前推进一步,对公司犯罪刑事责任的基础理论问题展开更为完整的探讨。第二章专注于对欧美国家的理论研究状况以及最新立法和司法动向进行观察,为我国相关理论研究以及司法实践提供参考借鉴。

公司犯罪刑事责任理论研究成果

与运用刑法手段规制公司犯罪的社会需求相对应,刑法理论上的一个关键问题是,公司承担刑事责任的理论依据是什么?尤其是,公司所承担的刑事责任到底是其自身的责任还是其个体成员实施犯行的责任?进一步说,公司是否具备刑法上的犯罪主体地位?公司自身是否具有实施不法行为的能力?其是如何实施犯罪的?公司自身的活动与法益侵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如何进行确认?对公司自身的主观心态如何确认?

尽管我国《刑法》第三十条已经认可了单位犯罪的概念,且在《刑法修正案(九)》之后,我国《刑法》中涉及单位犯罪的条文上升至115条,包含罪名共计149个[31],我国刑法学界主流观点也认可单位犯罪的概念、单位的刑事责任以及对单位的刑罚处罚,但这并不能说明,对公司犯罪刑事责任的理论基础进行深入探究已没有必要。恰恰相反,在理论研究中,关于公司自身为何能够成为刑法上的主体,公司为何能够承担刑事责任,依然未被透彻研究,理论上也有少数观点否定公司自身的刑事责任。

尽管近些年来,有愈来愈多的国家对公司的刑事责任和刑事处罚作出了规定,对跨国公司犯罪及相关犯罪予以严厉打击成为一股国际潮流,但是,我们仍需要注意,在对公司的刑事处罚作出规定的国家中,尽管刑事政策上的需求不断被予以强调,但理论界对此依然存在争议。同时,具体如何处理公司不法行为,如何认定公司犯罪的成立,针对公司不法行为适用何种制裁措施等等,各国均存在区别。司法实践中所遇到的这些问题,不仅与各国的法律文化、判例所产生的影响相关,还与理论上如何认识公司承担刑事责任的基础存在密切关系。有鉴于此,对公司犯罪刑事责任的理论基础进行检视很有必要,在这一过程中,也必然需要从比较法层面对该问题进行较为全面的思考。

鉴于从传统的以自然人为模板的刑法理论体系中难以推导出构建公司自身刑事责任所必需的、有充分说服力的理论基础,即需要首先在理论范式上作出新的尝试。尤其引人注意的是,在过去百余年间,国外学者在对公司犯罪刑事责任展开理论探究过程中已实现了两次重大的理论范式转换。第一次理论范式转换以规范主义的研究进路替代过去长期以来占据主流地位的自然主义进路,试图在规范论的意义上将公司自身作为独立于自然人的刑法规范对象,从而推翻以公司并不具有自然人那般的行为能力以及意识为理由否定公司犯罪刑事责任的主张。以此为基础,该阵营中的学者们尝试将公司作为集合体予以对待,并以此为基础对公司的不法行为能力以及犯行的归责进行论述。第二次理论范式转换以社会学理论中的系统理论,尤其是Luhmann主张的自我生产的系统理论为理论出发点论证公司作为刑法上主体的资格。相较于第一次理论范式转换而言,第二次理论范式转换触及将公司作为独立的刑法主体的资格这一核心问题,也更有利于对公司犯罪刑事责任的理论框架进行体系构建。本书即以这两次理论范式转换为基础,并尝试在现有理论研究的基础上向前推进一步,对公司犯罪刑事责任的基础理论问题展开更为完整的探讨。

本书共分为七章,具体而言:

第一章对我国关于公司犯罪刑事责任理论基础的现有研究进行梳理总结,简要介绍了主流的公司犯罪刑事责任肯定论以及作为少数派观点的公司犯罪刑事责任否定论的主要立论根据。尽管我国刑法学界主流观赞同公司自身能够负担刑事责任,可对公司施以刑罚(罚金刑)处罚,但在具体观点的主张上则呈现出十余种不同观点,由此可以看出,对于公司自身为何能够承担刑事责任,学界内部实际上尚未达成一致意见。

第二章专注于对欧美国家的理论研究状况以及最新立法和司法动向进行观察,为我国相关理论研究以及司法实践提供参考借鉴。尽管雇主责任原则和代理责任原则在美国占据主导地位,但也受到来自学者的激烈批评,亦有学者提出以企业政策为核心构建的三叉型模式、以企业理念为核心构建的模式、以前摄性以及反应性的过错为核心构建的模式以及推定存在企业过错等不同理论观点。这些观点的核心皆在于寻找公司自身负担刑事责任的实质根据。另一方面,美国《联邦量刑指南》第八章以专章的形式规定了“组织体量刑”,并将合伦理的合规计划作为减轻公司罪责的依据。同时,在司法实践中,暂缓起诉协议(DPAs)以及不起诉协议(NPAs)的广泛运用赋予了检察官更大的权力,并以此种方式敦促违规企业积极地开展合规与内控。不过,美国式的这种“胡萝卜加大棒”的组合策略也引起了学者的警觉与批评。相较于英美法系国家而言,德国受到“法人不能犯罪”这一传统观念的影响,长期以来严守传统个人刑法理论,理论界长期以来坚定地否定了公司(法人、社团)的刑事责任,但近百余年间,愈来愈多的学者开始关注公司犯罪刑事责任问题,并试图构建出公司承担刑事责任的整体理论框架体系。在全球化背景之下,美国的最新理论研究以及司法实践动向也对欧洲国家以及其他国家产生了影响。法国、瑞士、奥地利以及列支敦士登这四个国家认可了公司的刑事责任或者对公司的刑事处罚,但其法律条文的规定又各有不同。不同国家的立法例一方面展示出新近国际上承认公司犯罪刑事责任或者对公司的刑事处罚的趋势,另一方面也说明,在具体处理公司犯罪刑事责任问题上,尤其是如何确认公司的刑事可罚性的问题上,各国可以根据不同的理论模式并结合本国实际情况制定不同的解决方案。在司法实践方面,虽然公司犯罪刑事责任否定论者指出司法实践的真实情况与立法预期之间存在差距,但这并不足以成为否定公司犯罪刑事责任的充足依据。

第三章到第六章,分别对公司作为刑法规范的对象(真正的刑法主体)、公司自身的行为、公司不法行为结构、公司犯行的客观归责以及主观归责、公司的受刑能力等问题进行了论述,以期在大体上构建出公司自身承担刑事责任的基础理论框架。尽管公司这一主体有着不同于自然人的形象,但这也并不意味着必须对传统刑法理论进行全面的改写,事实上这也是不可能的。因此,如何运用个人刑法体系中已有的理论,并将公司这一主体顺利囊括其中,即是这四章的核心内容。

第三章,首先通过对罗马法时代以及中世纪时期社团刑事责任的基本立场及其变化进行梳理,从而对“法人不能犯罪”这一古老传统进行再思考。长期以来,“法人不能犯罪”这一以罗马法为基础的传统影响着我们对公司犯罪的认识,似乎不认可公司的刑法上的主体地位从来就是正当的。然而,在历史中,是否对社团施以刑罚处罚常常是一个法律政策上的问题,而非全然因为其本应如此。紧接着,通过对近百余年来的理论研究进行梳理,发现在对公司犯罪刑事责任的理论基础进行研究之时,学者们在认识论方面,亦即如何认识“公司”这一有别于自然人的形象的问题上,已经出现转变。以往的理论观点常常将公司作为集合体予以看待,但近些年来,随着系统理论、组织行为学以及群体心理学的研究成果对公司的内部组织架构以及活动模式展开了更为清晰的说明,刑法理论中已出现将公司作为系统而非集合体予以看待的观点。

在对公司这一法律形象有了新的认识之后,第四章即对公司自身的行为展开分析。与对公司这一法律形象的认识相对应,以往的观点采取的是将个体的心理要素以及行为要素转嫁到公司自身的路径。然而,这一理论路径存在单纯倚赖个体这一联结点的缺陷,而未对公司自身如何实施行为进行分析。本书将公司作为组织型系统,并援引刑法上已有的行为理论对公司自身的行为进行界定,继而分析公司的“倾向”如何引导公司实施导致法益侵害后果发生的行为。

在第五章中,以公司具备刑法上的主体身份以及公司具备自身的行为为基础,对公司的不法行为构造进行分析,尤其尝试分析可否运用原因自由行为理论、间接正犯理论(包括“组织控制”理论)以及不作为犯的理论对公司的不法行为构造予以说明。随后,基于因果关系理论以及客观归责理论对如何在客观上将法益侵害后果归责于公司进行分析。

第六章对公司自身的罪责展开论述,试图说明公司自身对于法益侵害后果承担的是一种怎样的罪责,以及公司所负担的刑事责任与一般意义上的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之间的区别。在论述中,尝试以规范的应答可能性为基础对公司的罪责进行说明,同时也对为何可以对公司施以社会伦理道义的谴责进行说明。此外,也对责任要素,包括公司的故意与过失、公司的受刑能力等问题进行论述。

最后,第七章从基础理论构建回归到现实问题中来,分别对以下问题展开论述:(1)是否以及如何在公司犯罪刑事政策中引入合规这一新兴理念;(2)以本书所构建的公司犯罪刑事责任的基本理论对我国刑法中单位犯罪承担刑事责任的相关规定进行新的解读;(3)对我国刑法针对单位犯罪规定的单罚制与双罚制的合理性作进一步的思考。

【注释】

[1][美]E.H.萨瑟兰:《白领犯罪》,赵宝成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8年版,第7页。

[2][美]E.H.萨瑟兰:《白领犯罪》,赵宝成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8年版,第282页。

[3][美]E.H.萨瑟兰:《白领犯罪》,赵宝成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8年版,第294页。

[4]Melissa S.Baucus & Terry Morehead Dworkin,What is Corporate Crime?It is not Illegal Corporate Behabior,Law & Policy,1991(7),pp.232-233.

[5]Geraldine Szott Moohr,On the Prospects of Deterring Corporate Crime,Journal of Business & Technology Law,2007(2),p.26.

[6]在中文常用语中,“企业”一词往往因其涵盖面广,因此常常为了表述的便利而不加区分便运用。在以英文撰写的文献中,偶尔也出现Enterprise(中文一般将其翻译为“企业”)的表述,例如Günter Heine,Criminal Liability of Enterprises and New Risks: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s-National Consequences,Massatricht Journal of European & Comparative Law,2(2),1995,pp.107-128.德国学者Günter Heine在此处使用Enterprise的表述有可能是因为德文与英文对公司犯罪这一概念的内涵存在不同认识而特意使用了Enterprise这一涵盖面较宽泛的词汇。

[7]江平:《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27页。

[8]江平:《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35~137页。

[9]赵忠龙:《资本市场中刑事立法规制公司的初衷与现实》,《证券市场导报》2014年第12期。(www.xing528.com)

[10]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35页。

[11]齐文远:《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13页。

[12]丁英华:《公司犯罪论》,中国检察出版社2011年版,第49~50页。

[13]鉴于本书主要是进行比较法的研究,而且不同国家学者使用不同的表述,难免造成混乱,因此,在后文中,如有援引其他学者观点之处,则为了尊重原文,使用所引原文中的用词;而在其他部分,如无特别说明,均使用“公司犯罪”这一表述。

[14]Geraldine Szott Moohr,On the Prospects of Deterring Corporate Crime,Journal of Business & Technology Law,2007(2),p.25.

[15]关于日本韩国的法人刑事责任问题的介绍,参见[日]铃木敬夫:《中、日、韩三国的法人刑事责任论》,李文译,《东北亚论题》1999年第1期。

[16]有关欧美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的介绍,详见第二章的内容。

[17]范红旗:《法人犯罪的国际法律控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3页。

[18]John C.Coffee,Does“Unlawful” Mean“Criminal”?:Refl ections of the Disappearing Tort/Crime Distinction in American Law,Boston University Law Review,71(2),1991,p.216.

[19]Christopher S.Koper,Deterrring Corporate Crime,Criminology,1992(30),p.347.

[20]尤小文:《转型期经济犯罪形势及其刑事政策》,《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2年第5期。

[21]有关于此的具体论述,详见谢勇:《法人犯罪学:现代企业制度下的经济犯罪和超经济犯罪》,湖南出版社1995年版,第277~288页;卢林:《公司犯罪论:以中美公司犯罪比较研究为视角》,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222~223页。

[22]参见蒋熙辉:《公司犯罪刑事责任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87~188页。

[23]参见卢林:《公司犯罪论:以中美公司犯罪比较研究为视角》,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224页。

[24]参见陈丽天:《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第200~204页。

[25]参见蒋熙辉:《公司犯罪刑事责任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257~258页。

[26]参见卢林:《公司犯罪论:以中美公司犯罪比较研究为视角》,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239~240页。

[27]参见尤小文:《转型期经济犯罪形势及其刑事政策》,《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2年第5期。

[28]参见丁英华:《公司犯罪论》,中国检察出版社2011年版,第183页。

[29]参见蒋熙辉:《公司犯罪刑事责任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97~204页。

[30]参见丁英华:《公司犯罪论》,中国检察出版社2011年版,第225~227页。

[31]关于我国《刑法》中到底规定了多少个单位犯罪,理论上依然存在争议。有学者指出,造成这一现象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我国《刑法》的明文规定中缺乏对单位犯罪这一概念的规定,学者对单位犯罪的本质属性有着不同的认识。参见杨国章:《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界分》,《北方法学》2011年第5期。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