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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中的公司犯罪与刑事责任直接规定

时间:2023-07-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面临如此严峻的形势,为了有效遏制公司犯罪,弥补刑法对公司犯罪规定的滞后性缺陷,现代西方各国纷纷在公司法中直接规定公司犯罪及其刑事责任。为了更有效地打击各种公司犯罪活动,刑事责任条款需要在公司法中得到整合。

公司法中的公司犯罪与刑事责任直接规定

公司作为一个法人,不仅有权利能力、行为能力,而且还有犯罪能力。“权利与义务、利益与风险的统一作为现代民商法的要义和精髓,渗透于民商法的字里行间,贯穿于法律规范的段落条款,在企业法律形态的具体规定中,更有着充分的、精妙的体现。”[8]在资本主义原始积累时期,西方的公司犯罪问题就已经开始出现了。在世界上率先承认公司犯罪并对公司犯罪予以刑罚处罚的国家是英国。早在17世纪,英国法院就对那些不履行修复公路和桥梁等法律义务而造成危害后果的公司追究其刑事责任。1827年英国议会通过的《关于进一步改善刑事案件的处罚的法令》第14条就明文规定,在此类刑事案件中,所谓“人”,不仅包括自然人,而且包括公司等法人在内。继英国之后,美国、日本、法国等也相继在刑法上规定了公司犯罪问题。但自19世纪末特别是20世纪初以来,公司犯罪不仅大量涌现,而且到了十分严重的地步。据德国刑法学者统计,在经济领域的犯罪中,公司犯罪大约占到70%。面临如此严峻的形势,为了有效遏制公司犯罪,弥补刑法对公司犯罪规定的滞后性缺陷,现代西方各国纷纷在公司法中直接规定公司犯罪及其刑事责任。

《德国股份公司法》第五编的第399条到第405条都是关于公司犯罪及刑罚的规定,主要规定了对虚假陈述罪,不正当描述罪,亏损、资不抵债或无支付能力时的不履行义务罪,篡改或伪造提存证明罪,违反报告义务罪,违反保密义务罪,违反秩序罪七个罪的刑事处罚。《法国商法典》第二卷“商事公司与经济利益合作组织”中的第四编则专门是对刑事责任的规定,一共有九章,涉及与有限责任公司有关的犯罪、与股份有限公司有关的犯罪、与发行有价证券有关的犯罪和各种形式的商事公司的共同犯罪等内容。《日本公司法典》第八编为罚则,对董事等的特别渎职罪、危害公司财产罪、使用虚假文书罪、合谋罪、损害公司的行贿受贿等犯罪的构成及刑罚做了详细规定。

我国1993年《公司法》第十章“法律责任”共有23个条文,其中就有17个条文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了使公司法有关刑事责任的原则规定更加明确、具体,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该决定共有15个条文,主要规定了违反公司法的十种犯罪及其刑事责任。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吸收并完善了该决定的内容。

我国2005年《公司法》第十二章也设专章规定了法律责任,《公司法》第十二章“法律责任”共18个条文,其中只有最后第216条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具体的罪名与刑罚则需要在我国《刑法》第三章第三节“妨害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中才能找到。这种在“法定刑只能规定在刑法典中”的观念束缚下形成的公司犯罪立法模式,造成了我国公司法律中刑事责任设计碎片化的缺陷,不利于公司立法的现代化发展。为了更有效地打击各种公司犯罪活动,刑事责任条款需要在公司法中得到整合。在公司法中整合公司犯罪刑事责任不仅能够保持公司法律的完整性与统一性,使公司法的可操作性进一步增强,更好地防止和制裁犯罪,而且这种立法体例与世界公司立法的发展趋势相协调,有利于我国公司法律发展与国际接轨。遗憾的是,我国《公司法》依然固守着“法定刑只能规定在刑法典中”的传统理念,没有对公司立法中刑事责任条款进行整合。因此我们有必要参照国外先进立法经验,在公司法或商法的公司规则方面列入有关公司犯罪的规定,即以附属刑法的方式,为公司犯罪设定独立的罪状和刑罚。[9]我国公司刑事责任的规定应向更加合理、更具科学性和操作性的方向发展。

总之,现代西方公司法有着十分明显的发展趋势:在股东人数方面,从严守公司的社团性发展到允许一人公司的设立;在设立主义方面,先由自由主义发展到特许主义、核准主义,再由单纯准则主义发展到严格准则主义;在权力配置方面,进一步削弱了股东大会的权限而强化了董事会的权限;在规范对象方面,从只规范单个公司发展到既规范单个公司也规范关联公司;在立法方向方面,已经向统一化、国际化方向迈进;在民主管理方面,创设了职工参与制;在法律责任方面,将公司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直接规定在公司法之中。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对外贸易和投资活动的繁荣,我国《公司法》逐步顺应了现代公司法的发展趋势,积极向现代公司法靠拢,使其成为一部名副其实、理念先进、高度现代化的21世纪公司法。

【注释】

[1][英]R.E.G.佩林斯等:《英国公司法》,上海翻译出版公司1984年版,第1~2页。

[2]王天鸿:《一人公司制度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7页。(www.xing528.com)

[3]江平:《新编公司法教程》(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30页。

[4]梁慧星:《民商法论丛(第2卷)》,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第326页。

[5][美]理查德·T.德·乔治:《经济伦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61页。

[6]王保树:《竞争与发展:公司法改革面临的主题》,《月旦民商法研究——公司法发展之走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71页。

[7]参见《德国股份公司法》第76条和第119条的第2款。

[8]赵旭东:《企业与公司法纵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09页。

[9]赵辉:《公司犯罪法律规定亟需整合》,《法制日报》(公司法务专刊)2005年12月13日第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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