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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犯罪刑事责任理论比较研究结果

时间:2023-08-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即便97《刑法》明文规定了单位犯罪以及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也有在97《刑法》之前持否定论的学者在97《刑法》之后依然对单位犯罪持否定态度。既然如此,却仍旧要处罚法人,那么,这其中就存在悖论,其实质是对刑法的否定。

公司犯罪刑事责任理论比较研究结果

即便97《刑法》明文规定了单位犯罪以及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也有在97《刑法》之前持否定论的学者在97《刑法》之后依然对单位犯罪持否定态度。例如,赵秉志教授在《关于法人不应成为犯罪主体的思考》一文中即是持否定论的观点,其在97《刑法》颁布施行之后依然坚持认为:“尽管立法者采纳了法人犯罪肯定说,以致我国1997年刑法典规定的单位可以构成的犯罪已达百余种,但是法人犯罪否定说提出的反对理由并未像肯定说所说的那样都得到了圆满的解决……在我国刑法中如此大量而粗糙地规定单位犯罪,不是一个值得称道的立法取向。对此应当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从立法上予以果断删除。”[3]杨兴培教授在《对立法上“法人犯罪”的反思》一文中认为,法人犯罪的立法理论与立法实践是与特定的法律文化现象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而在法律文化发展过程中,我国刑法理论的成熟程度还不足以能够充分承认法人犯罪。[4]同时,杨兴培教授在其于2001年发表的另一篇文章中也重申了这一论点,同时也强调法人是法律上的“拟制人”,其无意志,也无感受刑罚的能力,无须对其施以刑罚处罚,行政法、经济上的处罚制裁已经足够。[5]

青年学者中也有人认为,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中认可法人刑事责任的替代责任理论以及本体责任理论皆认为法人能够作为主体承担刑事责任是因为法律的拟制。然而,既然法人只是拟制的主体,就不可能有真实的心理和过错,也不可能感知惩罚。犯罪行为事实上依然是由自然人实施的。既然如此,却仍旧要处罚法人,那么,这其中就存在悖论,其实质是对刑法的否定。[6]从实质上看,单位犯罪的本质是自然人犯罪,主要表现为个人共同犯罪,换句话说,单位犯罪或者法人犯罪实际上是一种新型的个人犯罪,亦即单位型或法人型的个人犯罪。[7](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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