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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实施的概念、方式与特点简介

时间:2023-08-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宪法遵守是指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严格依照宪法的规定从事各项行为。宪法遵守既是宪法实施最基本的要求,也是宪法实施最基本的方式。因此,宪法的实施关乎国脉的存续和社会的安定。如前所述,宪法实施具有广泛性、综合性、原则性等特点,这在客观上导致宪法实施具有离散性缺陷。历史经验表明,克服宪法实施的离散性缺陷的最佳方式,就是建立相应的宪法实施保障制度。

宪法实施的概念、方式与特点简介

(一)宪法实施的概念及构成

宪法实施是指宪法规范在现实生活中的贯彻落实,即将宪法文字上的、抽象的权利义务关系转化为现实生活中生动的、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并进而将宪法规范所体现的人民意志转化为具体的社会关系中的人的行为。宪法实施反映着宪法制定颁布后的实际运行状态,是宪法调整特定社会关系(宪法关系)的基本形式。

概括说来,宪法实施主要由两部分构成:第一,宪法适用。实施宪法,不仅要求国家代议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等依宪设立,要求这些机关严格依宪运作(即依照宪法规定的职权范围、活动程序和原则行使其职权),而且更重要的是要求这些机关通过追究宪法责任等途径,确保宪法的禁止性规定和宪法设定的义务能够得到落实。第二,宪法遵守。宪法遵守是指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严格依照宪法的规定从事各项行为。宪法遵守既是宪法实施最基本的要求,也是宪法实施最基本的方式。宪法遵守通常包括三层含义:一是享有宪法赋予的权利,二是履行宪法规定的作为义务,三是不违反宪法规定的禁止性命令。

(二)宪法实施的主要特点

宪法作为法律的一种,自然具有与普通法律相同的许多特点,因而宪法的实施与普通法律的实施也存在许多共同点。然而,宪法在整个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宪法在内容和规范等方面表现出来的特殊性,又决定了宪法的实施具有不同于普通法律实施的特点。概括来说,宪法实施的特点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

1.宪法实施的广泛性。宪法实施的广泛性包括宪法实施范围的广泛性和宪法实施主体的广泛性。宪法是调整国家最基本的社会关系的国家根本法,与普通法律往往只调整国家生活中的一个或者几个方面不同,宪法调整的范围涉及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个方面。也就是说,国家与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的活动都必须遵循宪法的规定,都存在着实施宪法的问题。因此,宪法实施范围的广泛程度是普通法律所不能比的。与宪法实施范围的广泛性相联系,宪法实施主体也非常广泛。由于社会关系是参与社会生活的各主体之间形成的关系,而宪法实施的范围涉及各种社会关系中一切主体的行为,而且宪法的实施也需要通过社会关系中一切主体的行为来实现,因此,宪法实施的主体具有广泛性和多样性。我国1982年宪法序言明确规定:“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由此可见,在我国,实施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的责任,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都是宪法实施的主体。

2.宪法实施的综合性。所谓宪法实施的综合性是指宪法的实施不可能单纯的是宪法本身或者社会生活某一方面的问题,而是整个国家具有高度综合性的社会问题。由于宪法在法治国家中具有基础性的地位,同时,它的内容又涉及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所以,在宪法实施过程中,也应该充分考虑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各种综合因素,从而在整体上、宏观上切实推进宪法的实施进程。(www.xing528.com)

3.宪法实施的原则性。宪法实施的原则性是由宪法的内容和地位决定的。由于宪法规定的是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因而宪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居于最根本的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它不仅直接约束国家的基本法律和其他法律性文件的制定和实施,而且对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的活动也具有最高的约束力。同时,由于宪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十分广泛,在具体规定过程中,只能规定调整社会关系的一般原则,因此宪法的实施过程,也就表现为宪法规范从宏观上、总体上对所调整的社会关系进行原则指导的过程。这种原则指导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宪法确定的是社会关系主体行为的基本方向和原则标准,一般不涉及人们行为的具体模式,具体模式通常由普通法律进行调整;二是宪法在实施过程中,往往只是从总体上对人们的行为后果做出肯定或者否定的评价,从而为普通法律对人们的行为进行具体评价和追究法律责任提供基础和依据。宪法实施的原则性决定了宪法实施与普通法律实施之间的相互关系,即宪法实施是普通法律实施的基础,普通法律实施是宪法实施的具体化。

4.宪法实施的多层级性。所谓宪法实施的多层级性是指宪法在实施过程中往往要经过许多中间环节,逐级落实,最终实现立宪目的。宪法实施的这种多层级性是由宪法的原则性和根本性所决定的。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一般只规定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最根本的原则,这种原则性的规定,往往由普通法律加以具体化;而普通法律的规定有时还需要次级的法规、规章再进一步具体化。只有在具有可操作性的规范产生后,宪法的规定才可能变成现实的力量。实际上,宪法实施的这种多层级性,也就是宪法实施的间接性。虽然不排除宪法的某些规定可以直接实施,但可以直接实施的宪法规范相对较少,宪法的绝大多数规范需要通过许多中间环节予以间接实施。

5.宪法实施的持续性。所谓宪法实施的持续性是指宪法一经制定颁布,其实施便成为国家政治生活中的日常事项,片刻不可中断。这也是由宪法的性质决定的。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调整着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维系着国家和社会正常的基本秩序。因此,宪法的实施关乎国脉的存续和社会的安定。宪法的废弃往往是国家和社会发生重大变革的标志。在国家和社会没有发生变革的情况下,实施宪法、维护宪政秩序,其实质就是保障国家的安定,维护社会的根本制度和基本价值。对立宪国家来说,宪法实施是一项持久性的日常工作,要维持现行的政治体制和社会秩序,宪法实施一日不可中断。

6.宪法实施的保障性。所谓宪法实施的保障性,是指宪法的实施客观上需要专门的监督制度来保障;离开宪法实施保障机制的有效运作,宪法实施往往成为一句空话。如前所述,宪法实施具有广泛性、综合性、原则性等特点,这在客观上导致宪法实施具有离散性缺陷。宪法实施的离散性缺陷如果不能得到有效克服,宪法极可能成为一种大而无用的政治宣言或者道义准则,而不能切实地发挥其功能。历史经验表明,克服宪法实施的离散性缺陷的最佳方式,就是建立相应的宪法实施保障制度。宪法实施保障机制的有效运作具有三项基本功能,即实现宪法实施标准的具体化,违宪行为认定的客观化和违宪制裁的法定化。宪法实施保障制度,实际上是整个宪法实施问题的关键重心。离开宪法实施保障制度来谈宪法实施,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说是纸上谈兵。这也是众多立宪国家重视宪法实施保障制度的基本原因。

7.宪法实施方式的具体多样性。由宪法的原则性和广泛性特点所决定,宪法实施的方式远比普通法律复杂得多。宪法实施的基本方式前面已经简要论述。不同性质和内容的宪法规范要求不同的实施方式。如有的宪法规范可以直接实施,而更多的宪法规范则需要间接实施;有的宪法规范可以由主体以具体的行为来实施,而有的宪法规范则要求由特定主体以法律等规范性文件来实施;有的宪法规范用单一的方式即可实施,而更多的宪法规范则需要综合运用多种方式来实施。[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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