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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及宪法相关法简介

时间:2023-08-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宪法是规定我国各项基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机构组织活动的基本原则等法律规范的总称。作为法律部门形式存在的宪法,最基本的规范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部规范性法律文件中。法院认为,公民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应当保护,但也要依法行使。任建宇的起诉超过法定起诉期限,因此裁定驳回其起诉。

宪法及宪法相关法简介

宪法是规定我国各项基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机构组织活动的基本原则等法律规范的总称。宪法是我国法律体系的核心部门。作为法律部门形式存在的宪法,最基本的规范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部规范性法律文件中。除此以外,宪法法律部门还包括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立法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等一系列宪法性规范性法律文件。

[案例]任建宇因言论被劳教事件[1]

任建宇2009年7月毕业于重庆文理学院,当年获重庆市选派,到彭水县郁山镇担任大学生村干部,后被录用为公务员。在公务员身份仍处于公示期间,他从2011年4月~8月多次发表“负面言论和信息”,公开信息显示,在2011年5月8日前后,任建宇在自己的QQ空间等网络世界发布了一百多条信息。其中,相当数量的信息是在评论“政治和时事”。在2011年5月8日发出的一条信息中写道:“重庆扛起中国第二次文化大革命的旗帜:唱红歌,大跃进,浮夸风,个人崇拜,蔑视法律。一切都那么像。拿什么拯救你,苦难的人民!”

2011年8月17日,重庆市彭水县公安局将任建宇带走接受讯问,讯问一直持续到次日凌晨。8月18日中午短暂获释后,他再次被警方带走,并以“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立案,并在当日转刑拘。9月17日重庆市公安局提请逮捕任建宇。2011年9月23日,重庆市检察院向重庆市公安局下发《不批准逮捕决定书》,认为任建宇犯罪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不批准逮捕。同日,重庆市政府劳动教养委员会作出[劳教审(2011)字第3954号]《劳动教养决定书》,认定:“2011年4月~8月间,任建宇先后多次在彭水县郁山镇政府计生办公室内用计算机进行上网,在其QQ空间、腾讯微博上通过关注、浏览、复制、粘贴、转帖、发帖等方式发表国内时事评论政治体制改革方面的负面新闻和信息一百多条,鼓吹西方政权模式,攻击我党、政府,煽动网民颠覆国家政权。”重庆劳教委称,“任建宇煽动颠覆国家政权一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决定对其劳动教养2年,劳教期限自2011年8月18日起至2013年8月17日止。

2012年8月,任建宇由其父任世六代理,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重庆市劳教委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书》,或确认该决定无效。2012年11月19日,劳教委撤销了劳教决定,任建宇重获自由。2012年11月20日,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驳回任建宇的起诉。法院认为,公民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应当保护,但也要依法行使。任建宇的起诉超过法定起诉期限,因此裁定驳回其起诉。任建宇要求法院重审此案。同年12月28日上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当庭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www.xing528.com)

任建宇因言论被劳教事件所涉及的问题包括:我国公民是否有权发表针对政治行为的时事评论?对任建宇作出劳动教养的处罚是否违宪?

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可见,我国公民享有言论自由权和对国家机关与工作人员的监督权。即使不对上述宪法规定作细致的宪法解释,言论自由权与监督权也应包括对“政治和时事”加以评论的权利。

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劳动教养制度通过行政决定的方式剥夺公民较长期限的人身自由,与“法治国家”的要求不相符。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废除了已实行多年的劳动教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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