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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扬宪法精神,宣传宪法权威

时间:2023-11-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宪法至上弘扬宪法精神就是要宣传宪法应有的权威。社会主义宪法是体现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的,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

弘扬宪法精神,宣传宪法权威

一、弘扬宪法精神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居于至高无上的地位,马克思称之为“法律的法律”,有人也称之为“母法”。弘扬宪法精神,就是要在广大民众尤其是青年大学生心目中牢固树立起宪法至上的观念,宪法是立国之法、治国之法、强国之法的观念,宪法与公民生活息息相关的观念,进一步提高公民遵守宪法、维护宪法权威的自觉性,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营造浓厚的法治氛围,保障和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的顺利健康发展。

(一)宪法至上

弘扬宪法精神就是要宣传宪法应有的权威。我们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必须确立宪法在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一切重要领域,处于至高无上的地位。社会主义宪法是体现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的,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我们要在国家政治生活中体现和维护人民民主,就必须树立宪法的权威。树立宪法的权威,就是树立人民的权威;对宪法权威的侵犯,就是对人民意志和根本利益的侵犯;没有宪法的权威,社会主义民主就得不到保障,社会主义法治也就无法实现。

宪法至上是与法律至上紧密相连的。对法治而言,“世界上各国的国情是千差万别的,但任何一个国家,只要选择了法治的道路,而且搞的是真正的法治,就必须具备一个共同的条件,那就是: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性。”[3]而宪法至上是法律至上原则的核心。“法律是一个完整的体系,它是由许多部门、众多单个的法律组成的”,“其中,宪法的层次、地位和效力都是最高的,因为其他法律的制定,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据,都不能与宪法的规定相抵触”[4]

宪法至上强调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处于最高法的地位,其他任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等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否则无效。其核心内容是宪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一切组织和个人均居于宪法之下,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应将其作为根本行为准则。任何组织和个人所行使的权力和拥有的权利均源自宪法的规定。国家权力必须来源于宪法和法律的明文规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行使。公民义务也必须来源于宪法和法律的设定,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迫他人履行法定范围之外的义务。宪法至上是对凌驾于宪法之上的特权或个人意志的完全否定。这就意味着宪法和法律必须得到全面、统一和不折不扣地执行。任何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无一例外地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www.xing528.com)

(二)宪法是立国之法、治国之法、强国之法

宪法是立国的政治宣言,是立国之法。数百年的宪政史告诉我们,每当资产阶级或无产阶级革命成功之后建立新的国家的时候,或者是国内进行重大改革或重大变化之后,往往都通过制定或修改宪法,来宣告新掌握政权的阶级或集团的政治主张和政治纲领。这就是说,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宪法首先是以立国宣言的面貌出现的。我国从1949年的《共同纲领》到1982年的宪法,都带有明显的政治宣言色彩。这主要是因为:宪法是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的表现,它是通过严格的法律程序制定的,能代表人民的意愿和心声;同时宪法又具有最高权威,并且以规范形式公诸于世,能产生广泛而深远的影响。宪法作为立国的政治宣言,反映了人民主权原则,其价值就在于实现了人民当家作主。

宪法也是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是治国之法。一般来说,治国的方略概括起来无非人治与法治两种。而宪法总是同法治联系在一起的,法治与宪政有着天然的联系,法治实际上是宪政的题中之义。我国宪法修正案第13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我国宪法不仅确定了法治这一治国方略,而且还直接规定实现法治的基本原则、运行机制和基本制度。所以我们说,有宪法不等于有法治,但实行法治必须得有宪法。要实行法治,就必须制定、坚持和完善宪法,维护宪法的至上权威。我国要实现依法治国就必须要依赖于宪法这个治国之法。

宪法还是国家改革的先导、建国的基本纲领,是强国之法。宪法作为建国的基本纲领,它包括的内容相当广泛,有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教育的、国防的各个领域。20世纪特别是80年代以来,我国宪法史上发生了由政治立宪向经济立宪的重大变化,进一步印证了宪法对经济关系的作用越来越大这一事实。可见,在强国的进程中,法律,尤其是“百法之母”的宪法,其功用不可或缺。

(三)宪法是公民的生活规范

尽管宪法在表面上涉及的主要是政权问题、国家制度和基本国策问题,但政权的运行和制度以及国策的落实,国家权力行使的最终结果还是体现在公民的生活层面。也就是说,虽然宪法表面上主要是政治问题,但最终还是生活问题,是生活方式和生活质量问题。我们强调“宪法是公民的生活规范”,强调理解宪法的内涵应该从仅仅立足于根本法、政治法的狭义走向更加合理的广义,实质上是强调宪法与公民的生活密切相关,是要突出公民在宪法中的主体地位。从更深的层面上讲,实质上是强调宪法与宪政以人为本的精神。我们知道,在我国政治实践中,宪法并未树立起应有的权威,宪法也一直未能真正走入社会、未能真正走向公民的生活。但近年来,舆论和大众对一些问题的关注,比如孙志刚案件等,都说明公众迫切要求宪法走进生活,保障公民权利

宪法要成为公民的生活规范,必须强调依宪治国。宪法既是公民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公民在现代社会中主体地位的必然要求。依宪治国可以保证公民享受到更为广泛的个人自由,能够为每一个公民提供最大的机会,使他们能够自我决定权利的行使与处置,维护自身的根本利益。宪法既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也是公民权利的保护神。依宪治国,使得公民权利处于优越地位,可以让公众感到宪法与我们同呼吸,共命运,与公民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宪法才有可能尽快实现司法化,使宪法走出僵硬的条文,真正被人民所信服和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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