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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找正义宪法:政教一元权威结构解析

时间:2023-08-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事实上,除去现代伊斯兰世界的某些国家,“政教一元”总体而言是一种古代宪制的安排。除此之外,“政教并立”亦属“政教一元”宪制安排的子类型。所谓“政教并立”是指,“教权”和“治权”虽分别隶属于不同的权力系统,但“教权”和“治权”在运作过程中相互关联,并最终源自一个共同的权威。

寻找正义宪法:政教一元权威结构解析

要想维系心灵合一的社会秩序,除了要对全社会成员进行从身体到心灵的管控外,还要对其心灵进行同质化道德教化。在古典社会,道德从来不是个体之事,不是自治的,道德源于共同体,它通过人的亲疏远近的关系得以确立,并通过宗教伦理的教化而得以一体推行。于是,对维系共同体的团结而言,两种权力特别重要,一为“治权”,二为“教权”,这两种权力在古典社会中具有至上性,系属宪法性权力。所谓“治权”即政治管制之权,这是一种刚性权力,它不仅作用于肉体,还作用于心灵,不仅要管控人们的行为,而且还通过对文字、思想和言论的管制最终管控心灵。所谓“教权”即为人心教化之权,它作用于人的心灵,并通过心灵的调节最终影响行为,它是一种柔性权力,教人以同质化的伦理或宗教,感化滋养人心,进而润物细无声地主导了人们的精神世界

“教权”和“治权”既可以相互分离,也可以相互关联。若“教权”和“治权”相互关联,并最终源自一个权威,比如,“教权”和“治权”均源自上帝,即可称为“政教一元”;若“教权”和“治权”相互分离、独立运作,并最终源自不同的权威,比如,“教权”来自上帝,而“治权”来自人民,则可称为“政教二元”,此种“政教二元”的体制安排才是真正的“政教分离”。真正的政教分离是新教革命之后的事情,而人类的整个古典时代,无论是东方还是西方,均是一种政教一元的治理结构,并未真正出现“政教二元”或“政教分离”的现象。

事实上,除去现代伊斯兰世界的某些国家,“政教一元”总体而言是一种古代宪制的安排。在“政教一元”的宪制安排中,“政治体系和意识形态权威的完整性及其社会整合功能的正常实现,完全有赖于对方权威的完整性”,[98]“教权”和“治权”总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任何一种权力都依赖于另一种权力的帮助和支持:一方面,“治权”使“教权”长出了“牙齿”,宗教和伦理总是以强制性的“治权”为后盾得以一体推行的;另一方面,“教权”赋予了“治权”以精神认同的力量,正是借由“教权”,“治权”才能完成其合法性塑造。

“政教一元”的宪制安排涵括“政教合一”和“政教并立”两种子类型。所谓“政教合一”是指不仅“治权”和“教权”源自共同的最终权威,而且“治权”和“教权”还合二为一共享一个权力系统。若再加细分,“政教合一”的宪制安排还可继续界分为两类,即“以政摄教”及“以教摄政”。所谓“以政摄教”是指“治权”统摄“教权”,“教权”隶属于“治权”的体制安排,中国古代即是“以政摄教”的典型:彼时,“教权”最终被“治权”所统摄,任何宗教抑或其他心灵教化上的力量都要为世俗政权服务,并最终臣服于君权至上的权威结构。所谓“以教摄政”则是指“教权”统摄“治权”,“治权”隶属于“教权”的体制安排,古希腊罗马即是一种“以教摄政”的体制:彼时彼地,作为城邦的最高统治者首先应是城邦的最高祭司,手握最高“教权”者必享有最高“治权”。

除此之外,“政教并立”亦属“政教一元”宪制安排的子类型。所谓“政教并立”是指,“教权”和“治权”虽分别隶属于不同的权力系统,但“教权”和“治权”在运作过程中相互关联,并最终源自一个共同的权威。中世纪宪制结构即为此种类型的典型代表:彼时彼地,“教权”大体上归属于教会,而“治权”则总体上归属于世俗政府,但在人们的观念中,无论是“教权”抑或“治权”均是同根同源的,均最终源自上帝的权威。

政教体系一览图

下面,我将以中国古代社会以及西方的中世纪为例,进一步叙述古典社会“政教一元”的宪制特征。首先讲中国。在古代中国,“治权”和“教权”总是紧密地融合在一起,亦政亦教、亦君亦师。在“治权”和“教权”的融合过程中,“治权”统辖了“教权”,谁掌握了最高的“治权”,就等于掌握了最高的“教权”。在古代中国,礼、乐、政、刑融为一体,并以皇权政治为主轴得以次第展开,此所谓“礼以遵其志,乐以导其声,政以一其行,刑以防其奸,礼、乐、刑、政其极一也,所以同民心而出治道也”。[99]皇帝处于皇权政治的核心,集“治权”和“教权”于一身,无论是宗教还是伦理,只有屈服于皇权,不断改变自己的性质和地位,才能在皇权许可的范围内成为国家治理的辅助性力量。[100]

一方面,儒家伦理屈服于“治权”。中国古代的儒家伦理,乃至叙说儒家伦理的思想和学术,大体都是围绕政治而展开,并以政治为最终归宿,其内涵随着皇权统治的需要而不断变迁。比如,明清之际的儒家伦理就与汉唐之际的儒家伦理明显不同,八股取士使得儒家伦理内部的学术争论荡然无存,进而,在儒家伦理内部呈现出一种官定化倾向,一种契合政治统治需要的大一统的闭合结构,由此,儒家伦理成为不容争议、不得违抗的宗教式“戒律”,沦落为“会吃人的礼教”。

另一方面,宗教同样屈服于“治权”。我们看到,古代中国即便存有宗教,那也只能是儒家化、政治化的宗教,并最终屈服于皇权。比如,佛教东传中国之时,虽无其他宗教与之相匹敌,但还是与儒家伦理和皇权至上的政治结构发生了冲突,几经挣扎,[101]佛教不得不屈服于皇权,并与本土的儒家伦理及道家理念相互渗透、融合,最终形成了儒、道、释三教并流的局面。

讲到“治权”统辖“教权”,就不得不讲中国古代操持“教权”的士绅阶层。有论者认为,“天地君亲师”,“君”操持“治权”,“师”操持“教权”,两者是独立并存且相互影响的,这种看法并不客观。担负“师”职责的主体,实属是漫延于乡间、市坊的士绅阶层,他们操持“教权”,是帝国心灵教化的中坚力量,是成就国家大一统局面的心灵枢纽。不过,操持“教权”的士绅阶层自始至终都没有独立于皇权,由此,“教权”也就根本不可能独立于“治权”,成为一种与“治权”相抗衡的力量。(www.xing528.com)

一方面,皇帝通过科举收服了天下士子之心。流行1300余年的科举制度,可谓是皇帝笼络人心,强化皇权的一大创举,它不仅顺利地将官定伦理毫无障碍地输入士人心灵,而且,通过将一批批优秀的读书人吸纳进政府体系,形成一个由文人主导的教化型政府;[102]士绅们对“学而优则仕”的无限向往,使读书被进一步功利化,心怀天下的士子之心沦丧了,取而代之的是“两耳不闻窗外事,一心只读圣贤书”的自我矮化的教谕,士绅阶层最终沦落为皇帝的奴才。另一方面,对士绅阶层从身体到心灵的严密控制是无时无处不在的。皇帝通过对文人结党,对文字、言论和心灵的严密监控,并施以带有“牙齿”的强大的压迫性力量,最终将一颗颗逍遥自在的心灵驯服为俯首听命于皇权的御用心灵。由此可见,古代中国,政教始终是一元的,即便士绅阶层操持“教权”,但这种“教权”和“治权”不可能真正分离,“教权”只能隶属于“治权”,听命于“治权”并最终服务于“治权”。

接下来,让我们来看看西方中世纪“政教一元”的局面。在中世纪,人们普遍接受这样的观念:按神意安排,人类社会注定要受两套权力系统的统治,即掌控“教权”的教会和掌控“治权”的世俗政府,两者同根同源,均以神法和自然法为依凭;“教权”和“治权”始终并立存在,任何人、任何当局都不能同时兼有上述两种权力。“正如圣奥古斯丁在《上帝之城》中教导人们的那样,所存在的只是一个单一的基督教社会……在上帝之下,这个社会有两个首脑即教皇和皇帝,两种权力原则即僧侣的精神之治和国王的世俗之治,以及两套进行统治的官员,但是并不存在群体或社会之间的区分。”[103]

不过,并立存在的掌控“教权”的教会以及掌控“治权”的世俗政府,并不当然意味着在中世纪时就出现了“政教分离”的局面。一方面,“教权”和“治权”相互渗透,彼时的教会不仅握有“教权”而且还握有“治权”,而彼时的世俗政府除了握有“治权”外,其触角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也渗透到了“教权”之中。

“教权”和“治权”相互渗透和控制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教权”对“治权”的渗透和控制。例如,法律的制定要征得主教的同意;教会人员在选择和罢黜世俗统治者上能施加巨大的影响力;在罗马日趋衰败的日子里,格雷戈里教皇还行使过巨大的世俗权力。[104]再如,在教皇革命之前,皇帝(国王)作为“基督教的代理人”,事实上就是最高的宗教领袖,无论在政治、经济上还是在教会的内部事务上,他们均控制了教会。还如,在英格兰,教会和国王基于共同利益虽曾展开过长期的合作,但在威廉一世征服英格兰后,却一度中止了本国教会和罗马教廷之间的来往,威廉不仅亲自主持宗教会议,而且还直接任命高级教职。[105]

二是“治权”对“教权”的渗透和控制,教会法对世俗事务的管控即是一个最为明显的例子。伯尔曼关于教会法对世俗事务的管控有这样一段描述:

从教会宪法体系中,又逐渐发展出各种属于法律其他领域相对连贯的实体法律规则体系。从教会的圣事管辖权中逐渐地发展出一种关于婚姻的法律体系;从教会对于遗嘱的管辖权中逐渐发展出一种关于继承的法律体系;从教会对于教会有薪圣职的管辖权中逐渐发展出一种关于财产的法律体系;从教会对誓言的管辖权中逐渐发展出一种关于契约的法律体系;从教会对于罪孽的管辖权中逐渐发展出一种关于犯罪和侵权行为的法律体系;同时,与这五种管辖权相关联,又发展出司法程序方面的规则体系。[106]

“教权”和“治权”分别隶属于两个权威系统,那是教皇革命之后的事情。肇始于11世纪晚期的教皇革命,最终把教会从皇帝、国王和封建领主的控制之下解放了出来,使罗马教皇成为教会的唯一首领。尽管如此,我们也应该要看到,在中世纪,人们尚无真正形成政教分离的观念,即便有了政治和宗教两个相对独立的权威系统,但人们仍认为教会和政府均源自一个最终权威——上帝。详言之,中世纪的人们既不能接受没有宗教的政治,也不能接受没有政治的宗教,在他们的观念中,“教权”和“治权”始终是不可分离的;在政治体系与宗教信仰高度混同的古典社会里,在“政教一元”意识形态的主导下,无法滋生出“政教分离”的近现代意义上的思考。但恰恰就在这个时候,出现了基督教会和世俗政权这两个势均力敌足以相互抗衡的权力中心,于是,为了争夺最高权威,使对方臣服并听命于己方,实现真正的“政教一元”,基督教会和世俗政权之间展开了永无休止的争斗。两强相争一方面带来动荡、战争和生灵涂炭,但另一方面也使得两大权威系统都受到一定程度的牵制,这不仅有力地推进了法律的现代化,而且还为后世的政教分离的局面开拓出了条件。

总的结论就是:在人类文明的初生阶段直到古希腊、古罗马以及古代中国,“治权”和“教权”始终是相互融合在一起的。自从基督教成为西方世界的普世宗教之后,两个相对独立的权威中心即基督教会和世俗政权才得以并立出现,于是,宗教事务和世俗事务,心灵教化和行为管控才有了分离的可能。但也应该看到,“教权”和“治权”的分离绝非一蹴而就的,在人类整个漫长的古代社会,因人的个体意识、社会契约意识尚未真正觉醒,“治权”不可能与“教权”在根源上实现分离,无法真正成就“政教分离”之局面。[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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