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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权威的最高认可

时间:2023-07-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宪法的最高权威不仅要体现在行政法律法规当中,建立符合宪法理念和原则的行政法律体系,同时要体现在行政管理中,使行政决策到行政执行都严格遵守宪法规定。宪法的最高权威地位在法治政府实践中仍遇到了一些现实挑战。三是行政执法中存在与宪法精神、原则相违背的行为。

我国宪法权威的最高认可

法治政府内在地要求政府受法律的制约,根本上受宪法的制约,自觉地将宪法规定转化为具体的行政活动,贯彻到行政行为中。作为根本大法,宪法是共同体成员集体意志的体现,其合法性的基础是促进公共利益的实现。宪法的最高权威不仅要体现在行政法律法规当中,建立符合宪法理念和原则的行政法律体系,同时要体现在行政管理中,使行政决策到行政执行都严格遵守宪法规定。我国在改革开放前曾有过置宪法于不顾、依靠权威意志管理国家、行使权力的历史,这段历史给我们的经验教训就是不尊重宪法、不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将给国家和人民利益带来巨大损失,为此在法治政府建设伊始,党和国家领导人便提出尊重和落实宪法的要求。三十多年来,以宪法为中心,我国进一步完善了行政法律制度,更加注重对公民平等、民主权利的保障,制定了包括行政监察法、处罚法、诉讼法、复议法等在内的规范行政组织、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尽管仍不够完备,但为公民维护自身权益、监督政府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在行政实践中,强调依据宪法确定的体制和原则开展行政行动,按照宪法所规定的机构间关系、活动准则进行行政立法、执法、司法、监督。习近平在多次讲话中指出宪法的重要性,认为“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将宪法放在法治政府建设的核心位置是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也是多年建设实践的总结,违反宪法就意味着法治政府建设轨道的偏离。宪法的最高权威地位在法治政府实践中仍遇到了一些现实挑战。一是政府公职人员宪法意识较为淡薄,未在思想观念上给予足够重视,表现为对人民主权认识不清,将行政权力视为自己的私有物,而不是来自人民的委托,依凭个人意愿而不是人民意志来行使权力,不对人民负责,甚至损害人民的利益,对责任认识不足,只享有权力的使用权,却不对行使后果负责,权力与责任严重失衡;对公民权利认识不够,宪法规定了公民享有的平等权利,而在一些行政管理活动中并未给予充分重视和保护,使公民的一些权利如监督权、参与权、知情权得不到实现;缺少接受监督的意识,漠视甚至阻止公民行使宪法赋予的监督权,不能自觉接受公民对行政权力行为的监督。二是一些行政法律法规的内容设计与宪法原则并不完全相符。如《行政诉讼法》在2015年修订以前,未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可诉行政行为的范围内,使公民在这些方面寻求法律保护存在困难,权利难以保障,这与宪法中所规定的权利保护原则未能完全契合。此外,如前所述,行政法律法规中重权力、轻权利,重管理、轻保障的问题长期存在,这种失衡为行政权力扩张提供了依据,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反而被忽视,公民权利在行政权力面前更显弱势,宪法原则得不到贯彻、实现。三是行政执法中存在与宪法精神、原则相违背的行为。宪法的实质在于实施,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是重要的实施者,但滥用权力、以权谋私等违反宪法精神和原则的行政行为仍大量存在,破坏了社会的基本公平,也影响了宪法的权威和尊严。随着法治建设的推进,我国已愈加认识到宪法的重要性及在依法治国中的地位,强调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必须全面贯彻宪法。宪法权威地位的确立,引领着整个法治政府的建设进程,确保法治政府建设不违背人民的意志,不偏离正确的发展轨道。(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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