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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关系终止法定事由-物权法第2版

时间:2023-08-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导致共有关系终止的事由,是指共有关系终止的法定条件,具备这一条件,共有关系应当解除或不复存在。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共有物无论基于何种原因发生灭失,共有关系将因失去客体而终止。应当注意,共有物的分割与共有物的灭失虽然均可导致共有关系的终止,但二者是完全不同的终止事由。共有关系在我国立法上包括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两种类型。共有关系主要基于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定的情形而产生。

共有关系终止法定事由-物权法第2版

导致共有关系终止的事由,是指共有关系终止的法定条件,具备这一条件,共有关系应当解除或不复存在。从各国立法的规定看,有些法定事由对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均适用,有些事由则只适用于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

(一)共有关系终止的一般事由

(1)共有物灭失。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共有物无论基于何种原因发生灭失,共有关系将因失去客体而终止。这对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均适用。

(2)共有人变为一人。共有的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的复数主体。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如果因共有人的死亡、份额转让等原因,导致共有人一人取得全部共有物的,应当认定共有关系终止。

(3)共有物的分割。共有关系是建立在共有人对同一物共同行使所有权基础上的。如果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共有人一致同意对共有物进行分割,无论采用何种分割方式,均会导致共有关系因失去共同支配的客体而终止。应当注意,共有物的分割与共有物的灭失虽然均可导致共有关系的终止,但二者是完全不同的终止事由。

(4)共有关系的协议解除。共有关系既然可以依约定而产生,当然可以依约定而解除,这对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均适用。

(二)共同共有关系的终止事由

除了上述共有关系均具有的一般终止事由外,共同共有还具有其特殊的终止事由。主要包括:

(1)形成共同共有关系的基础不复存在。如婚姻关系解除、家庭关系解体、合伙组织解散或被宣告破产等,均使得共同共有关系赖以存在的基础不复存在,建立在这一基础上的共有关系也会随之解除。

(2)共有人无法就共有物的支配达成一致意见。共同共有要求共有人对共有物共同行使支配权,其中,在行使对共有物的使用权和收益权时,如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应依多数共有人的意见为准,如果无法形成多数人的意见,则共同共有关系应当终止;在行使对共有物的处分权时,由于法律要求必须征得全体共有人的一致同意,因此,只要有一人不同意,共同共有关系应当终止。

(3)共有人协议变共同共有为按份共有。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如果共同共有人经过协商,一致同意将共同共有变为按份共有,如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间书面约定夫妻财产采用分别财产制,就属于此种情形。

(4)部分共有人对基于共有物产生的债务承担全部清偿责任后,共同共有关系将转变为按份共有关系。此时,共有人之间的共有关系虽然会继续存在,但性质上已不再是共同共有关系,而是按份共有关系了。

(三)按份共有关系的终止事由

除共有关系终止的一般事由外,按份共有关系的终止也有其特殊事由,主要包括:

(1)形成按份共有关系的基础不复存在。如合伙协议的解除、夫妻分别财产协议的解除等。

(2)按份共有人转让其应有份额,从而导致共有物归一人所有。

(四)共有物的分割

在共有关系终止后,如果共有物仍然存在,就需要对共有物进行分割,使共有彻底转变为分别所有。从各国立法的规定看,共有物的分割主要涉及两个问题:一是分割原则;二是分割方法。以下分别阐述。

1.分割原则

共有物的分割请求权,是共有人享有的一项法定权利,该请求权具有形成权的性质,即分割请求权的行使,只需请求权人单方意思表示即可,无需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请求权一旦行使,将导致共有关系的消灭。[5]该请求权基于共有关系的存在而发生,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共有人可以随时行使该权利,不受时效限制。因而,一般情况下,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有物,这是一般原则。但在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共有人不得分割共有物。

(1)因物的使用目的不能分割。即共有物需要继续供其他物使用,共有物的维持是他人权利行使不可或缺的条件。如在相邻关系中,相邻土地的所有人对于共有的道路不能请求分割,否则会导致相邻人的道路通行权无法行使。[6]我国《物权法》对此问题没有规定,实践中应采此观点。

(2)共有人之间书面约定了不分割的期间,在期间届满前,共有物不得分割,对此各国立法均有规定。[7]在禁止分割期间,如遇有重大事由发生,是否允许共有人请求分割,《瑞士民法典》没有明文规定,而《德国民法典》则明确规定允许分割。我国《物权法》第99条在此问题上也采德国法的主张。即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物的,依其约定;但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例外

2.分割方法(www.xing528.com)

共有物的分割方法大体包括实物分割、变价分割和作价补偿三种。

所谓实物分割,是指将共有物的实体分成若干份,在共有人之间进行分配。实物分割的共有物只能是可分物,如果是不可分物,则不能采用此种分割方法,否则会损害共有物的价值。

所谓变价分割,是指将共有物变卖、拍卖给共有人之外的第三人,共有人对变卖、拍卖所得价金进行分割。变价分割的共有物既可以是可分物,也可以是不可分物,一般在各共有人均不愿意接受共有物实物的前提下采用。

所谓作价补偿,是指在对共有物进行估价的基础上,将共有物的实物归共有人中的一人所有;获得共有物的人用支付价金的方式对其他共有人应得的份额给予补偿。作价补偿的共有物既可以是可分物,也可以是不可分物,一般适用于有共有人愿意接受共有物的实物的情形。如果共有人中有多人均要求获得共有物的实物,且无法达成协议的,则不能采用作价补偿的方式,只能采用变价补偿的方式。

我国《物权法》第100条规定:“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本章小结

共有是指数人对同一物享有所有权的状态,从本质上说,共有关系不过是单独所有权关系的衍生品,共有物上存在的仍然只有一个所有权,只是享有所有权的人为数人而已。共有关系在我国立法上包括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两种类型。二者在对外关系上,对共有物所生的债权或债务,均作为连带之债看待。不同点在于: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按份共有人可以独立处分其份额,无须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而共同共有人不享有此权利。在对内关系上,无论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共有人对共有物均享有支配权。二者的区别在于:共同共有人享有的支配权是平等的,不分份额的,而按份共有人则是按照预定的份额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共有关系主要基于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定的情形而产生。共有人之间存在的共有关系究竟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当事人之间有约定的,依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应当推定为共同共有。共有关系终止时,应当对共有物进行分割,分割方法包括实物分割、变价分割和作价补偿三种。

思考题:

1.如何评价共有关系在现代社会的存在意义?

2.如何理解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3.共同共有的对内、对外关系如何?

4.如何看待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的异同?

5.共有关系终止时,共有物的分割原则和方法包括哪些?

【注释】

[1]王泽鉴:《民法物权》(通则·所有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21页。

[2]彭万林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57页;转引自孙宪忠:《物权法》,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234页。

[3]苏永钦:《走入新世纪的私法自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72—299页。

[4]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77页。

[5]史尚宽:《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66页。

[6]同上。

[7]参见《德国民法典》第749条、《瑞士民法典》第650条、《日本民法典》第256条、《法国民法典》第815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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