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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都法学(第5辑)》中其他史籍提及的原因

时间:2023-08-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但“和离”终究为女性提供了一个理论上可行的主动求离的途径,而且史籍中确有实例。通过以上的分析可知,唐代的“和离”虽只有短短的一句条文,但是因为“夫妻不相安谐”的说法能适用于多种情况,而其深层原因多种多样,使得“和离”在现实中的适用非常广泛,从而成为唐代一项重要的婚姻制度。

《军都法学(第5辑)》中其他史籍提及的原因

除了敦煌“放妻书”中所展现的事由,唐代的其他史籍中亦有相关记录,与“放妻书”重复的原因便不在此赘述。

(1)政治避祸。唐玄宗的幸臣李林甫不喜太子李亨,迫害太子妃的兄长,太子为避祸“上表自理,言与妃情义不睦,请离婚,玄宗慰抚之,听离”。[22]又《大唐新语》卷三《公直》载:“魏元忠男升娶荥阳郑远女,升与节愍太子谋诛武三思、废韦庶人,不克,为乱兵所害,元忠坐系狱。远以此乃就元忠求离书。今日得离书,明日改醮。”[23]可见存在以夫妻不和为名进行“和离”,却行政治避祸之实。

(2)女方求离。唐代虽然开放宽容,但本质上仍是男权社会,男尊女卑仍是基本的社会情况。但“和离”终究为女性提供了一个理论上可行的主动求离的途径,而且史籍中确有实例。

①与公婆不和。在敦煌所出的《齖齒可书》说,齖齒可新妇整日与婆婆“斗唇阖舌,务在喧争,欺儿同婿,骂詈高声”,一日在与翁婆争吵后,“新妇乃索离书,废我别嫁,可会夫婿”。男方乘机放妻别嫁,“翁婆闻道色(索)离书,忻忻喜喜。且与缘房衣物,更别造一床毡被。乞求趁却,愿更莫逢相值”。[24](www.xing528.com)

②侍养亲生父母。《旧唐书》卷一百九十三《列女传》:“刘寂妻夏侯氏,滑州胙城人,字碎金。父长云,为盐城县丞,因疾丧明。碎金乃求离其夫,以终侍养。”[25]

③其他。牛志平先生总结了四种情形:一是因夫坐罪而要求离婚; 二是因夫死而提出离异; 三是因丈夫患病而离异; 四是民间女子因不愿随夫过穷日子而弃夫离婚。[26]可见妻子求离的原因较多。

通过以上的分析可知,唐代的“和离”虽只有短短的一句条文,但是因为“夫妻不相安谐”的说法能适用于多种情况,而其深层原因多种多样,使得“和离”在现实中的适用非常广泛,从而成为唐代一项重要的婚姻制度。既如此,“和离”经历哪些程序方能生效,便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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