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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都法学第5辑:概述无法律原因与学说理清

时间:2023-08-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本文采“无法律上原因”一说。然而,正是由于“无法律上原因”乃衡平理念的规范意义上的象征,对其认识不应止步于此。对究竟何谓“无法律上原因”的追问,产生了学说上对立的统一说与非统一说两大阵容。前者认为此一问题与不当得利之基础观念有密切之关联,不当得利之基础应有统一的观念; 后者以为不当得利各异基础,无法律上原因不得统一概括,而因区分不同类型,确定不同要件。

军都法学第5辑:概述无法律原因与学说理清

各国立法均将无法律上原因作为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罗马法谓无原因,瑞士债务法谓无适法之原因,德日及我国台湾地区皆谓无法律上原因。[1]我国《民法通则》谓之“没有合法根据”,《民法总则》改称为“没有法律根据”。本文采“无法律上原因”一说。

罗马法学家Pomponius提出的不得损人利己的格言,被认为是不当得利制度思想源泉的衡平思想,即所谓“不当得利的基础在乎公平,而与社会良心的正义所不许”。[2]衡平思想对应在不当得利构成要件中的侧重点,毫无疑问乃“无法律上原因”,因为无法律上原因的判定蕴含着规范背后的公平、正义理念。(www.xing528.com)

学者对“无法律上原因”的解读有:史尚宽教授认为,“无法律上原因,非就权利取得或财产取得,谓无直接原因之法律要件,乃谓无受利益之法律原因”; [3]黄茂荣教授则从反面予以解读,“法律上原因指变动财产利益之归属的法律上依据”; [4]刘言浩法官称,“不当得利法中的原因指得利人依有效之法律行为或使其保有所得利益的正当理由”。[5]上述学者对“无法律上原因”的解读,可总结为受益人缺乏法规范上保有利益的正当性或称合理理由。然而,正是由于“无法律上原因”乃衡平理念的规范意义上的象征,对其认识不应止步于此。对究竟何谓“无法律上原因”的追问,产生了学说上对立的统一说与非统一说两大阵容。前者认为此一问题与不当得利之基础观念有密切之关联,不当得利之基础应有统一的观念; 后者以为不当得利各异基础,无法律上原因不得统一概括,而因区分不同类型,确定不同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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