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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诚信评价制度,完善社会监督体系

时间:2023-08-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诚信保证金”具有预先保障行政处罚执行的性质,为了避免法律上的争议,“诚信保证金”的设立应尊重市场参与者的个体意愿,不应强求。

建立诚信评价制度,完善社会监督体系

实践证明,通过追究式的强制执行或强迫措施来执行行政处罚,成本较高,且容易导致当事人的抵触情绪,因此,有必要借鉴域外和国内其他执法机构的有益经验,建立督促当事人自行履行处罚义务的市场约束和社会监督机制。

1.建立行政处罚执行公示制度,增加对处罚对象的舆论压力

执行公示分为送达公示和催缴公示两种,具有较大的舆论关注度和社会影响力,因此对其适用必须审慎。对于明确表示或者已开始履行行政处罚义务的当事人,或者未经过事先告诫程序的当事人,不得适用执行公示。执行公示一般适用于故意逃避处罚义务或屡次催缴拒不缴纳的当事人。

在送达和催缴环节,由于一些当事人潜藏逃匿,故意不接受处罚文书。在此情况下,公告送达和公示催缴就成为一种必经程序。一般的公告送达只载明行政处罚决定的主要内容和当事人针对行政处罚的救济权利,并没有载明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法律后果。建议今后在公告中增加列明不执行行政处罚的法律后果及监管机构可能采取的后续措施的内容,以增加对蓄意逃避处罚义务当事人的威慑力。

由于被处罚对象多为市场人士,如因不缴纳罚款被公示,则可能对其参与资本市场造成负面影响甚至造成障碍。因此,在公示方式上,应突出公告的针对性和影响力以及对关键词的重点标示,如可在当事人居住地发行量最大的报纸和主流网站上同时公示催缴,公告应在标题中重点列出被处罚人的姓名、处罚事项和罚款金额等。

2.建立拖欠罚没款诚信记录,并与个人征信系统联网

我国证券业中有多类诚信记录体系,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开设的“董事、监事、高管诚信记录”、证监会的违法违规当事人记录、证监会各监管部门自行设立的诚信记录等。这些诚信记录在各自的领域和范围内发挥着一定的作用,但没有起到应有的协同效应,容易产生监管盲区和漏洞。今后,应在业内协同建立统一的诚信记录体系,涵盖违法、违规、拖欠罚没款、违反职业道德等违法违规违纪现象,并将诚信记录对全社会公开,充分发挥社会舆论和市场本身对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和约束作用。(www.xing528.com)

同时,还应扩大证券业诚信记录的适用范围,可考虑将证券业诚信记录尤其是拖欠罚没款记录与人民银行的个人征信系统联网,充分利用个人征信系统强大的社会资源,并加强与银行、工商等机构有关企业资信信息的互换,利用其他部门成熟的诚信评价系统向处罚对象施加催收压力。

3.在自愿基础上建立市场主体的“诚信保证金”制度

“诚信保证金”是市场约束的一种新手段,一般指在市场参与者或经营主体自愿的基础上预先缴纳的一笔保证金,用于担保责任赔偿、罚没款收缴等特定用途的赔付支出。近年来,一些地方行业协会已经出现了类似的实践,如重庆货运物流协会、东莞手机制造商协会、青岛商会等均开始在经营者中推行“诚信保证金”机制。

我们认为,证券领域的“诚信保证金”机制可以这样设计:按市场主体年薪的一定比例提取保证金,建立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诚信保证金制度,罚没款首先从保证金中提取,不足部分再予追缴。这样的制度设计对于保证罚没款的追缴,约束市场主体的行为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当然,在条件成熟时,“诚信保证金”的适用范围也可以进一步扩大,可以涵盖上述主体对投资者的损害赔偿责任等。

“诚信保证金”具有预先保障行政处罚执行的性质,为了避免法律上的争议,“诚信保证金”的设立应尊重市场参与者的个体意愿,不应强求。从契约角度考虑,可以在证券交易所或证券业协会会员中先进行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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