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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邀请在合同法学中的作用

时间:2023-08-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要约邀请只是引诱他人向邀请者发出要约,要约邀请人不受该要约邀请的法律约束。要约的目的是希望与受要约人成立合同关系。《民法典》第473条第1款规定:“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在区分某一行为为要约或要约邀请时,应当考虑交易习惯或者特定当事人间的惯有规则。

要约邀请在合同法学中的作用

(一)要约邀请的概念

要约邀请又称为要约引诱,“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民法典》第473条)要约邀请只是引诱他人向邀请者发出要约,要约邀请人不受该要约邀请的法律约束。

要约邀请不同于要约:首先,两者的目的不同。要约的目的是希望与受要约人成立合同关系。而要约邀请的目的是希望他人向要约邀请者发出要约。其次,两者的性质不同。要约作为一种意思表示,要约人受该要约的法律约束,受要约人一经承诺合同即成立。而要约邀请不具有法律意义,要约邀请人不受该要约邀请的拘束。

(二)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分

要约与要约邀请具有不同的法律意义,对于判断合同是否成立、当事人是否承担法律责任具有重要的意义。如何区分要约与要约邀请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目前司法及理论界一般认为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判断。

1.根据法律规定作出判断

法律对于某些行为直接规定为要约或要约邀请。《民法典》第473条第1款规定:“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www.xing528.com)

2.根据订约提议的内容判断

构成要约的条件之一就是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如果订约提议中不具备合同的主要条款,或者内容不确定,一般应认定为要约邀请。例如,甲对乙说“我这辆轿车愿以

低于10万元出售卖给你”,因该提议中价格并不确定,不构成要约。3.根据当事人的意愿作出判断

根据当事人明确表达出来的意思来确定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当事人虽然提出订立合同的意思明确,内容具体确定,但当事人又明确表明不愿意受其意思表示的拘束,或者明确表明其订立合同的提议为要约邀请,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则认定为要约邀请。

4.根据交易习惯判断

实践中,某一行业或某一地域存在大量的交易习惯,此外,特定的当事人间可能存在惯有的交易规则。在区分某一行为为要约或要约邀请时,应当考虑交易习惯或者特定当事人间的惯有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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