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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与食品概念的关系探究

时间:2023-08-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食品安全法中的食品概念是中性的,只是形式化的表述,不涉及本身的安全性。其次,食品和安全食品是不同的范畴。上述论者认定《刑法》中的“食品”范围应该扩大的重要原因,就是将《食品安全法》中的“食品”等同于安全食品。关于安全食品,《食品安全法》中使用的是“食品安全”的概念。《食品安全法》第150条规定,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食品安全法与食品概念的关系探究

刑法》中的“食品”与《食品安全法》中的“食品”属于同一范畴,在实践中,我们可以通过明确其基本特征,并将其与安全食品相区别。

首先,食品的核心特征是“供人食用”。食品安全法中的食品概念是中性的,只是形式化的表述,不涉及本身的安全性。从结构上说,食品安全法中食品的概念包含三个方面的要素:一是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二是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三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第一项是其实质特征,明确了只有“供人食用”的物质才可能属于食品;第二项是其外延特征,即形式上包括了一些食药同源的物品;第三项是限制性特征,即如果存在治疗的目的,则不属于食品。从这三个特征来看,只要生产者以供他人食用、饮用的名义生产的成品或者原料,在不以治疗为目的(不具有药品的用途)的情况下,都可以视为食品,即便它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安全标准。其次,食品和安全食品是不同的范畴。上述论者认定《刑法》中的“食品”范围应该扩大的重要原因,就是将《食品安全法》中的“食品”等同于安全食品。关于安全食品,《食品安全法》中使用的是“食品安全”的概念。《食品安全法》第150条规定,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这也是我们通常意义上理解的“安全食品”,即狭义上的理解。一般而言,广义上的食品安全除了包括食品本身的安全、营养特征,还要保证一个国家或地区的食品供给十分充足,不会出现食品危机。[9]据此,《食品安全法》中的食品与食品安全是两个具有包容关系的词汇,后者具有无毒、无害和营养性的特征,这一点与食品相区别。其实,也正是因为食品本身不要求具有安全性,《刑法》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这一称谓才具有逻辑自洽性。(www.xing528.com)

基于上述分析,笔者认为,在“胶囊案”中,辩护人关于胶囊不是食品的辩护理由是不能成立的。因为根据食品安全法关于食品的定义,用工业明胶生产的胶囊,是用于保健食品或者药品的外包装,是和保健食品、药品一起供人食用的成品,但是其胶囊本身不具有治疗的用途,因此,涉案胶囊符合《食品安全法》的定义,应认定为食品。但是,在“鲶鱼案”中,如果认定本案为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就必须证明涉案的病死肉属于食品,即属于“供人食用”而又“不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按照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涉案死猪肉是作为饲料投放给鲶鱼吃的,并非供人食用。”公诉机关需要通过证据证明涉案死猪肉是“供人食用”的。然而,在该案中,司法机关对于辩护人的辩护理由没有作出具体回应,直接认定涉案物品属于“食品”,没有完成“供人食用”这一特定证明对象的证明,因此,判决书认定犯罪的证据链是不完整的。与之形成对比的是,在“饲料添加剂案”中,针对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司法机关明确指出认定涉案物品属于食品的证据,即被告人“何某在销售饲料添加剂氯化钠时宣称该饲料添加剂氯化钠人可以吃,牲口也可以吃,可以用来腌肉,……”从而通过这些证人证言和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明了被告人曾经对外宣传涉案物品可以供人食用,也可以供动物食用,查明了以“食品”名义对外销售的事实。本案也表明,涉案物品是否“供人食用”,不仅可以通过行为人是否在食品的外包装上标明食用字样进行判断,而且也包括那些形式上没有标注“食品”但假冒食品之名进入流通领域的物品。这样就给有关部门侦办此类案件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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