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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选举制度的发展历程

时间:2023-08-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人大代表选举制度萌芽于革命战争年代。尽管处于全国抗战时期,中国共产党仍然高度重视选举在发展民主政治中的重要作用。1954年9月15日至28日举行了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这次会议的胜利召开,标志着从地方到中央的人民代表选举制度已经初步建立。在“文化大革命”期间,人大代表选举制度遭到破坏,人大代表选举制度名存实亡。

我国选举制度的发展历程

我国人大代表选举制度萌芽于革命战争年代。早在1922年6月,中共中央在《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对于时局的主张》中提出“采用无限制的普遍选举制”的口号。之后,随着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农民协会制度的产生,中国无产阶级的选举制度就产生了。各级农民协会都是经过民主选举产生的,得到广大农民的热烈拥护和支持。1927年大革命失败,党以江西瑞金为中心建立了工农民主革命根据地,政权形式由农民协会制向工农兵代表会议制转变。由于政权和法制初建,当时的选举法规大多包含在政权组织法规之中,内容相当简单。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政权建立后,依据《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的基本精神,《中华苏维埃共和国选举细则》《中华苏维埃共和国选举委员会的工作细则》《苏维埃暂行选举法》等选举规定先后颁布。毛泽东在谈到苏维埃民主的时候深刻地指出:“苏维埃最广泛的民主,首先表现于自己的选举。苏维埃给予一切被剥削被压迫的民众以完全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在女子的权利与男子同等。工农劳苦群众对这样的权利的取得,乃是历史上的第一次。”毛泽东强调指出:“苏维埃是群众自己管理自己生活的政权,选举苏维埃代表是群众最重要的权利。”为完善民主选举,毛泽东还总结了各地苏维埃的选举经验,提出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具体措施,如进行选民登记,公布选民名单;确定工农代表比例,以保证工人与农民的联盟,并使工人站在领导的地位;划分选举单位,以便于人民群众参加选举;公布候选人名单,让选民进行评议;报告苏维埃的工作,并引导选民给予批评;注意妇女的当选,以调动其参加国家管理的积极性等等。“所有这些,都使民众对于行使管理国家机关的权利的基本步骤——苏维埃的选举,有了完满的办法”。从而,吸引了最广大选民参加选举。从1931年11月到1934年1月,中央根据地进行了三次民主选举。在选举中,许多地方参加选举的人占选民总人数的80%以上,一些地方达到了90%以上。

在抗战时期,我党提出了伟大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政策,并在根据地建立了抗日民主政治制度。抗日政权将苏维埃代表制改为参议会议员制,并按照“三三制”的原则进行选举并组织抗日民主政权机关,继而先后颁布了《陕甘宁边区选举条例》《陕甘宁边区各级选举委员会组织规程》《陕甘宁边区各级参议会选举条例》等法则,对我根据地时期的选举制度进行了重大修改。

尽管处于全国抗战时期,中国共产党仍然高度重视选举在发展民主政治中的重要作用。1941年1月30日毛泽东在《陕甘宁边区政府为改选及选举各级参议会的指示信》中说:“民主政治选举第一。”他强调,“如果有人轻视选举,或者不要选举,那就是等于说不要民主,就等于不要革命。”毛泽东进一步指出,抗日民主政权的产生,“应经过人民选举”。“抗日统一战线政权的选举政策,应该是凡年满十八岁的赞成抗日和民主的中国人,不分阶级、民族、党派、男女、信仰和文化程度,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解放战争时期,为了适应已经变化了的新形势,对选举制度作了修改。如对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作出了新的规定;在实行直接选举的地方也都实行了差额选举等。这些修改使政权组织建立在民主集中制的基础上,反映了各方面的意愿,为新中国人大代表选举制度的创建积累了宝贵经验。

1949年9月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新中国将实行普选制度。但当时由于解放战争并没有完全结束,全国范围内还不具备立刻普选产生各级人民代表的条件,所以在选举制度方面采取了代行普选的形式。

1949年12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了《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对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产生的方式作出相关规定,此通则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适应于各地实际的带有临时过渡性质的选举制度,可以说是我国人大代表选举制度的雏形。

1953年2月11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22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这是新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完备的社会主义性质的选举法。它继承了革命根据地民主选举的革命传统,吸取了解放初期政权建设的经验,明确规定了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具体规定了选举的程序和方法,从而正式确立了当代中国的选举制度。1954年6月,全国完成了第一次基层普选,各地选举产生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954年9月15日至28日举行了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这次会议的胜利召开,标志着从地方到中央的人民代表选举制度已经初步建立。

1957年,“左”倾思想在我国逐渐滋长,给人大代表选举制度带来了消极影响。在“文化大革命”期间,人大代表选举制度遭到破坏,人大代表选举制度名存实亡。

“文化大革命”后,我们恢复了民主法制建设,1979年颁布了重新修订的选举法。新的选举法与1953年的选举法相比,有了多方面的进步:

(1)将直接选举的范围扩大到县级。

(2)实行差额选举。

(3)改进了候选人的提名方式。

(4)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www.xing528.com)

(5)建立健全了罢免制度。

1982年12月,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在选举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依据1982宪法对1979年选举法作出第一次的修订:调整了代表的人口比例数;对在选民小组会议上介绍代表候选人情况作了规定;代表候选人需进行第二次选举的,其得票数超过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即可当选;地方各级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或迁出本行政区域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另外对华侨代表的产生办法作了规定。

1983年3月,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对人大代表选举制度作出了重要补充,其中对直接选举中的具体问题作出了规定和立法解释,使县以下人大代表的直接选举制度更加明确、规范和具体化。

1986年12月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对选举法进行了进一步的修改。其主要内容有:完善选民登记制度;规定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限定在3000人以内;将选民和代表联合推荐代表候选人的人数改为10人联名;规定旅居国外的中国公民选举期间在国内可参加原籍或出国前居住地的选举;取消代表候选人预选的规定;明确规定罢免代表的具体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等。

1995年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再次修改选举法,重要修改有:增加了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名额的基数,将农村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人口数的比例统一为4∶1;恢复间接选举预选规定,预选后仍进行差额选举;简化直接选举的程序;增设了“流动票箱”的规定。这一次选举法的修改,在完善选举权平等原则和差额选举制度方面取得很大进步,对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保证代表选举公正性起到了积极作用。

2004年10月,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选举法进行了又一次的修改,主要内容有:恢复直接选举代表候选人预选规定;对于县级人大代表提出书面罢免要求,由原来选区30人以上联名改为50人以上联名方可提名;选委会可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可以回答选民的问题;对以金钱或其他财物贿赂选民或代表的给予法律制裁等。

党的十七大提出,要坚定不移地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扩大人民民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建议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的要求,有必要在深入总结选举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选举法进行适当修改。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部署,从2008年开始,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即着手研究选举法的修改,研究整理近几年来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的关于修改选举法的议案、建议和其他方面的意见;会同有关方面组成调研组,先后到8个省(区、市)进行调研,并召开31个省(区、市)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座谈会和中央有关部门座谈会,重点听取对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问题的意见;对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涉及的问题,深入分析、反复论证。在认真梳理代表议案建议、充分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选举法修正案草案。2009年10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选举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将草案印发中央有关部门、各地和有关方面征求意见,并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修正案草案进行了修改完善。同年12月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选举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再次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经两次审议,决定将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按照法定程序,于2010年1月8日将选举法修正案草案发送全国人大代表。代表们对修正案草案进行了认真的研读讨论,并提出了若干修改意见。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全国人大代表们在讨论中提出的意见,对草案又作了一些修改,形成了提请大会审议的选举法修正案草案。2010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对选举法进行了第五次修正。新修订的选举法在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进一步完善选举制度,更好地体现了人人平等、地区平等和民族平等原则,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三法”的修改决定,关于选举法部分,重点是是禁止接受境外任何形式的资助,确保选举公正合法;完善当选代表的资格审查与确定程序等。

党的十九大提出要更好发挥人大代表作用,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要“适当增加基层人大代表数量”。2016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工作的通知》(中发〔2016〕3号)明确了代表候选人的资格和条件,指出:对于那些政治上有问题的,严重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与敌对势力相勾结或接受国(境)外组织、个人参与资助或培训的,品行不端、道德败坏的,有行贿受贿、权钱交易行为的,有拉票贿选或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没有履职能力或当选后不尽责、履职意愿不强的,等等,一律不得推荐提名或继续提名为人大代表人选。对人大代表候选人推荐提名进行改进,完善了组织考察程序。

2020年10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选举法进行了第七次修正。重点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部署要求,健全人大选举制度,适当增加基层人大代表数量,增加加强党对选举工作的全面领导的规定。主要内容是:(1)适当增加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名额的基数,一是县级人大代表名额基数增加20名,即由120名提高至140名,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代表名额基数为140名,每5000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155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450名;人口不足5万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140名。二是乡级人大代表名额基数增加5名,即由40名提高至45名,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代表名额基数为45名,每1500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是,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160名;人口不足2000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45名。(2)坚持党对选举工作的领导,增加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充分发扬民主,坚持严格依法办事。”

选举人大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近年来查处的湖南衡阳破坏选举案、辽宁拉票贿选案,严重违反党纪国法,严重破坏人大选举制度,严重损害了党和国家的形象,性质恶劣、情节严重。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人大代表选举中发生的拉票贿选等违纪违法行为,是对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挑战,是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挑战,是对党纪国法的挑战,触碰了我们党执政的底线,如果不彻底查清并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就会失去党心、人心,势必影响党的威信,势必影响人民群众对我国根本政治制度的信任。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无论是党委换届还是人大、政府、政协换届,都要体现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要保证基层群众代表比例,党政干部、企业负责人不要挤占应该给基层群众的名额,不得搞偷天换日、移花接木的欺骗手段。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决不能依据地位、财富、关系分配政治权力”。这些重要举措、重要论述,充分体现了党中央维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权威、维护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尊严的鲜明态度和坚定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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