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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保护说与财产犯研究中的缺陷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拒绝保护说”逐渐成为了司法判例和民法学界诠释不法原因给付制度的多数说。[12]尽管获得了普遍赞同,但拒绝保护说也并非没有缺陷。为了弥补这一缺陷,诸多学者试图借助所谓“自陷禁区”“禁止主张自己之不法”或“清白原则”等法律准则为拒绝保护说寻求正当依据。对此,持拒绝保护说的论者往往认为,受领人事实上获利,是拒绝予以给付者法律保护的不可避免的附随后果,只能对之加以容忍。

拒绝保护说与财产犯研究中的缺陷

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拒绝保护说”逐渐成为了司法判例和民法学界诠释不法原因给付制度的多数说。该说的基本立场是,既然给付者基于不法原因实施给付行为,将自己置于法秩序之外,法秩序就不应当再对之予以保护。此时不法原因给付者应当自担风险。[12]

尽管获得了普遍赞同,但拒绝保护说也并非没有缺陷。仔细考量就会发现,该说实际上只是强调了不法原因给付的法律后果,却并未解释造成这种法律后果的原因。为了弥补这一缺陷,诸多学者试图借助所谓“自陷禁区(versari in re illicita)”“禁止主张自己之不法”或“清白原则(clean hands)”等法律准则为拒绝保护说寻求正当依据。这些论者主张,实施不法行为的行为人应当对不法行为导致的一切不利后果负责,背弃法秩序实施给付行为的给付者也不得再求助法秩序保全自己的利益。[13]然而,这种论证同样不无疑问。首先,上述法律原则过于笼统和抽象,若将之视为不法原因给付制度的基础,显然不利于对不法原因给付制度进行目的性解释,从而也不利于在个案中明确界定其适用范围。其次,为了避免出现难以容忍的法外空间,法秩序其实也并非在行为人实施不法行为时就一概拒绝对之提供保护。例如,将巧克力谎称为毒品卖给被害人的,虽然被害人企图实施购买毒品的不法行为,但其财产仍然受到法律保护,故应认定行为人成立诈骗罪[14]刑事法律尚且如此,以公平衡量为主旨的民事法律当然更无法单纯因当事人实施不法行为便置其利益于不顾。最后,在不法原因给付中,不仅给付者将自己置身于法秩序之外,受领人其实也同样违背了法秩序。然而,若在个案中否定给付者享有返还请求权,同时所给付的利益又不符合国家机关没收的条件,便意味着法秩序承认由受领人最终取得所受之利益。由此,拒绝保护说便难免陷于自相矛盾之中:同样是违背法秩序,给付者不能获得法律保护,受领人却独受法律“青睐”。对此,持拒绝保护说的论者往往认为,受领人事实上获利,是拒绝予以给付者法律保护的不可避免的附随后果,只能对之加以容忍。[15]这种“只好如此”的辩解显然并不具有说服力。(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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