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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犯研究:一般预防说对不法原因给付制度的规范目的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相比刑罚说将不法原因给付制度视为事后对给付者的惩罚而言,一般预防说认为不法原因给付制度的规范目的在于从事前对不法给付行为加以遏制,从而大体上避免了与刑法基本原则的冲突。相比司法保护说而言,一般预防说摆脱了循环论证的责难,并且可以较为全面地覆盖各类不法原因给付案件,具有普遍适用性。

财产犯研究:一般预防说对不法原因给付制度的规范目的

鉴于上述几种见解都存有缺陷,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一般预防说”在民法学界获得了越来越多的支持。该说认为,不法原因给付制度的旨趣在于对不法给付行为进行一般预防。析言之,民事法律在给付者违背法律与社会伦理、将自己置于法秩序之外时,例外地否定其返还请求权,从而彰显法秩序对其给付行为的否定性价值评价,并由此强化国民对公共秩序的关注和善良风俗的观念,增强公民法律意识与道德意识。同时,通过否定请求返还的可能性,法秩序也刻意增加了不法给付者的经济风险,以达到喝阻(大声阻止的意思)潜在的不法给付行为之效果。[16]这种旨在进行一般预防的规定在民事法律中也是必要和妥当的。因为违反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的给付行为往往不具有刑事可罚性,即便认定其违反行政法规,行政处罚对不法给付者而言经常也只不过是可以接受的“交易成本”:即使其被迫缴纳行政罚款,也仍然可能从不法交易中获取暴利。若此时还适用民事法律有关无效法律行为的一般规定,肯定不法给付者原则上享有返还请求权,则无异于是对其基本利益予以法律保障,更不可能遏制不法给付行为。因此,唯有在民事法律中设置不法原因给付制度,使得不法给付者在受领人违背约定不为对待给付时也无法要求对方返还所受之利益,才能让不法给付者有所忌惮,促使其基于对风险与收益的权衡最终放弃实施不法给付。[17]据此,民事法律中的不法原因给付制度也具备了行为引导功能,成为对刑事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有益补充。[18]

虽然学界也不乏反对见解,但是一般预防说相较刑罚说、司法保护说与拒绝保护说确实更为优越。相比刑罚说将不法原因给付制度视为事后对给付者的惩罚而言,一般预防说认为不法原因给付制度的规范目的在于从事前对不法给付行为加以遏制,从而大体上避免了与刑法基本原则的冲突。相比司法保护说而言,一般预防说摆脱了循环论证的责难,并且可以较为全面地覆盖各类不法原因给付案件,具有普遍适用性。相比拒绝保护说而言,一般预防说则进一步诠释了法秩序在不法原因给付的场合拒绝对给付者加以保护的内在原因,这不仅使不法原因给付制度具有了立法政策上的正当理由,更使得基于这种实质的规范目的对不法原因给付制度进行解释和适用成为了可能。因此,本文也从该说出发理解、构建民法中的不法原因给付制度。(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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