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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犯研究:不法原因与诈骗罪问题探讨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通说认为,不法原因给付制度源于罗马法,“是指基于违反强行法规或公序良俗的原因而为的给付”。基于通过贿赂手段谋取利益、接受卖淫服务或者购买毒品属于民法上的不法原因,给予金钱是一种给付行为,如果接受给付的一方本无履行对价义务的意思,只是为骗取对方的钱款或者财物,就会发生不法原因给付与诈骗的问题。

财产犯研究:不法原因与诈骗罪问题探讨

时 方 郭 研[1]

摘 要:诈骗不法原因给付的行为能否构成诈骗罪关键看不法原因给付财物是否为诈骗罪所保护的法益。传统观点基于法秩序统一性角度出发认为刑法上保护的财产应是民法上的合法财产,对相关问题的探讨实质上是刑法之于民法独立性与从属性的判断,一方面要对诈骗罪保护的财产属性作出准确定性,另一方面要在法秩序统一性原理下对违法一元论进行正确理解。就诈骗罪保护的法益,应采取经济的财产说,主张财物价值的认定应根据客观经济价值判断无需具备民事上的合法性,由此得出的结论与缓和的违法一元论所主张的总体法秩序统一、各部门法领域有相对独立的判断的观点相契合,有利于财产犯罪法益的保护。

关键词:不法原因给付 诈骗罪 经济的财产说 法秩序统一(www.xing528.com)

本文系江苏省法学会课题“经济犯罪中的被害人研究”(项目编号:SFH2014C14)的阶段性成果。

不法原因给付作为一项民事法律制度,涉及不当得利、债权、侵权等民法原理,大多数情况下是在民法领域内部进行探讨[2],但基于此类民事行为对于财产犯罪如诈骗罪的认定会产生重大影响,属于民刑交叉问题,因此同样成为刑法学者关心的重要理论课题。通说认为,不法原因给付制度源于罗马法,“是指基于违反强行法规或公序良俗的原因而为的给付”。[3]涉及刑事法领域的情形通常是被害人基于不法原因或目的给予行为人以财物或者财产性利益,如为升迁升学给予贿赂,为接受卖淫服务而支付嫖资,或者为购买毒品而给付他人资金,等。基于通过贿赂手段谋取利益、接受卖淫服务或者购买毒品属于民法上的不法原因,给予金钱是一种给付行为,如果接受给付的一方本无履行对价义务的意思,只是为骗取对方的钱款或者财物,就会发生不法原因给付与诈骗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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