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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犯研究:学说概况与问题探讨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民法不予直接保护的不法原因给付物,倘若刑法对其所有者给予侵占罪的保护,在法秩序上难言协调。由上可见,关于不法原因给付物可否成为侵占罪的对象的争论,从微观上说,源于人们对(刑法)财产犯罪的保护法益与民法财产权原理关系的认识差异;从宏观上讲,涉及对法秩序统一性原理的理解问题。

财产犯研究:学说概况与问题探讨

“所谓不法原因给付,是指被害人基于不法原因给予受托者财物或者利益,如被害人委托他人购买毒品给予资金,即是不法原因给付。又如,委托他人行贿给予受托者资金,也是不法原因给付。”[2]刑法上,成为问题的是,受托者侵占基于不法原因给付的财物或利益的,是否成立(代为保管物)侵占罪?例如,乙欲通过甲向国家工作人员丙行贿,遂将50万元贿赂款交于甲,让甲转交给丙,但甲收到50万元后,既未转交于丙,也未退还给乙,而是将之据为己有。又如,B携带10万元现金前往某地购买毒品,因“风声紧”未果,遂将该款交给朋友A暂为保管,事后B向A索要该款,但A拒绝归还。两个案例中,甲与A是否构成侵占罪?

“没有任何一种社会科学理论能够被独立地有效评价。通过把一种解释和另外一种解释加以比较和对照,我们不断地取得理论的进步。”[3]如后所述,对于侵占不法原因给付物是否成立侵占罪的问题,我国学者大多是在借鉴日本有关学说及判例的基础上而展开讨论的。所以,这里有必要先行简要介绍日本刑法学的相关理论。

在日本,关于不法原因给付物可否成为侵占罪的对象,主要存在着肯定说、否定说和二分说三种代表性观点。

顾名思义,肯定说主张侵占不法原因给付物的行为构成侵占罪,理由是:首先,根据日本民法相关规定,委托者的确丧失了对给付物的返还请求权,但并不因此失去所有权,而刑法只要求侵占的对象是自己占有的他人财物,受托者将其据为己有的,理当成立委托物侵占罪。其次,从违法多元论的立场出发,刑法上是否构成犯罪与民法上是否值得保护,并无必然联系。换言之,委托关系在民法上不受保护,并不当然意味着在刑法上不成立侵占罪。最后,如果否认侵占罪的成立,则受托者就成了坐收渔翁之利者,这有违健全的国民感情,故即使被害人不具有具体的所有权,但刑法也应当禁止在形式上侵害所有权的行为,以保护所有权的一般情形。[4]

不言自明,否定说认为侵占不法原因给付物的不构成侵占罪。理由是:第一,侵占罪的保护法益是财产所有权,在不法原因给付的场合,委托人不能请求受托人返还其物,受托人也对委托人不负担任何义务,故受托人的行为不构成委托物侵占罪。第二,除财产所有权外,委托物侵占罪还要保护委托信赖关系,而基于不法原因的委托关系,显然不值得刑法保护。[5]第三,刑法具有谦抑性,只能以比较重要的侵害行为作为其规制对象,不应该介入细微的利益问题。民法不予直接保护的不法原因给付物,倘若刑法对其所有者给予侵占罪的保护,在法秩序上难言协调。[6]换言之,“用刑罚制裁强制在民法上没有返还义务的人进行返还,就破坏了法秩序整体的统一,因此,应该否定其成立横领罪”[7]。(www.xing528.com)

二分说将不法原因占有的财物区分为不法原因给付与不法原因委托,其中,侵占不法原因给付物的不成立侵占罪,而侵占不法原因委托物的构成侵占罪。理由是:日本《民法》第708条中的“给付”应当是指受领者“获得了事实上的终局的利益”,受领者没有获得事实上的终局的利益的属于委托而非给付。例如,某人向某公务员行贿100万元,该公务员将钱款挥霍,此即属于不法原因给付。相反,倘若某人为了向公务员行贿,委托第三人代为转交100万元,但第三人在行贿被拒绝后拒绝返还委托人该笔钱款,由于交付财物的一方没有向受托人移转财物所有权的意思,仅仅只是占有的转移,因此,属于不法原因委托而非不法原因给付。委托物侵占罪的保护法益是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在不法原因给付的场合,从民法上来看,由于所有权已经属于受托人,故其不构成侵占罪;而在不法原因委托的场合,由于委托人没有移转所有权的意思而只具有移转占有的意思,也就是说,所有权仍然属于委托人,故受托人的行为有成立侵占罪的余地。[8]

关于侵占不法原因给付物可否成立侵占罪的问题,我国学者在借鉴日本学说的基础上,大体上也存在肯定说[9]、否定说[10]和二分说[11]三种不同看法;而且,所持论据也与日本刑法理论基本无异。

由上可见,关于不法原因给付物可否成为侵占罪的对象的争论,从微观上说,源于人们对(刑法)财产犯罪的保护法益与民法财产权原理关系的认识差异;从宏观上讲,涉及对法秩序统一性原理的理解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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