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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条款解读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经过多次修改后,在1963年终于形成了包括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在内的完整的海上运输货物保险标准条款,即ICC旧条款。(二)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条款的特点同1963年旧协会货物条款相比,1982年新协会货物条款主要有以下特点。凡由列明风险所造成的被保险货物的损失,不论是全部损失还是部分损失,保险人均负责赔偿。

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条款解读

(一)历史背景

英国自17世纪以来就一直是海上保险的中心,在国际海上贸易、航运保险业中占有重要地位。它所制定的各种保险规章制度,包括海运保险单格式和保险条款,对世界各国有着广泛的影响。

于1779年由劳合社社员大会通过的劳合社船货保险单(简称劳氏S.G.保单,The S.G.Policy Form,1779),曾经是国际海运保险市场的主要保单形式,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海运保单都是据此制定的。为适应现代国际海上航运业发展的需要,以及补充S.G.保单的不足,伦敦保险协会的技术与条款委员会(Technical and Clause Committee)于1912年制定协会货物条款(通常称为ICC),将其作为S.G.保单的附加条款。经过多次修改后,在1963年终于形成了包括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在内的完整的海上运输货物保险标准条款,即ICC旧条款。20世纪80年代初,伦敦保险协会制定了新的保险单格式和新的协会货物条款,并于1982年1月1日开始在英国保险市场上使用,原协会货物条款和劳合社S.G.保单于1983年3月31日起在英国保险市场上停止使用。

伦敦保险协会所修订的海运货物保险条款主要有六种,即:

(1)协会货物条款(A)(Institute Cargo Clauses)(A),简称ICC(A);

(2)协会货物条款(B)(Institute Cargo Clauses)(B),简称ICC(B);

(3)协会货物条款(C)(Institute Cargo Clauses)(C),简称ICC(C);

(4)协会战争险条款(Institute War Clauses Cargo);

(5)协会罢工险条款(货物)(Institute Strikes Clauses Cargo);

(6)恶意损害险条款(Malicious Damage Clauses)。

下面重点介绍ICC(A)、(B)、(C)条款。

(二)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条款的特点

同1963年旧协会货物条款相比,1982年新协会货物条款主要有以下特点。

(1)主要险别名称以英文字母命名。新条款取消了旧条款“单独海损不赔”(即平安险)、“负责单独海损”(即水渍险)及“一切险”的名称,而代之以ICC(A)、ICC(B)及ICC(C)。这一改变,避免了旧条款名称与内容不一致,容易让人产生误解的情形。

(2)列明承保责任,便于投保人选择。新条款中(B)险和(C)险条款都采取列明风险的做法,即在条款的开头第一条便把保险人所承保的风险一一列出。凡由列明风险所造成的被保险货物的损失,不论是全部损失还是部分损失,保险人均负责赔偿。在(A)险条款中,由于承保责任范围较广,不便把全部承保风险逐项列举,便采取承保条款中规定除外责任以外的一切风险所造成的被保险货物的损失的做法,即保险人除了对除外责任各条所列风险所造成的损失不负责外,对其他一切风险所造成的损失均负赔偿责任。上述两种做法,特别是列明风险方式对承保责任规定得十分明确、清晰,既有利于投保人选择适当的险别,又有利于保险人处理赔偿损害。

(3)险别责任差距扩大,险别划分明确。旧条款中的平安险和水渍险所承保的责任范围差距很小,两者的差别仅在于保险人对所列举的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是否负责。而且一旦发生触礁搁浅、沉没、水灾意外事故,就连对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平安险的保险人也要负责,这样两种险别的承保责任范围便会交叉重叠,两者的差别就更小了。在新条款中,(B)险的承保责任包括列举的自然灾害所造成的任何程度的损失,不论是全部损失还是部分损失,以及货物在装船时列举的自然灾害所致任何程度的损失。与旧条款中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差距相比,(B)、(C)险的差距扩大了,两者的界限十分明确,不存在旧险别中那种交叉重叠的现象。

(4)结构统一,体系完整,文字简化。新条款各种险别条款除恶意损害险之外,其他五种险别在条款、结构和内容上都相似,都包括下列8项内容:①承保范围(risks covered);②除外责任(exclusions);③保险期限(duration);④索赔(claims);⑤保险利益(benefit of insurance);⑥减少损失(minimizing losses);⑦防止延迟(avoidance of delay);⑧法律与惯例(law and practice)。

据现行的协会货物保险条款,在ICC(A)、(B)、(C)条款和战争险、罢工险条款中,除承保范围、除外责任和保险期限外,其他各项内容均完全相同。

(三)承保范围与除外责任

1.ICC(A)承保风险与除外责任

新的协会货物条款对承保风险的规定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列明风险”的方式;另一种是“一切风险减除外责任”的方式。ICC(A)采用的就是“一切风险减除外责任”的形式,因为这一险别中承保的责任范围最大,采用除列明风险和损失之外,一切风险损失都予承保的规定,最为简单明了。

由于ICC(A)对承保风险的规定采取“一切风险减除外责任”的方式,因此我们只有了解它的“除外责任”,才能了解它所承保的风险范围。ICC(A)险的除外责任包括以下内容。①一般除外责任。包括归因于被保险人故意的不法行为造成的损失或费用,自然渗漏、重量或容量的自然损耗或自然磨损,包装不当或准备不足造成的损失和费用,保险标的内在缺陷或特性造成的损失或费用,直接由于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租船人经营破产或不履行债务造成的损失或费用,由于使用任何原子或热核武器所造成的损失或费用。②不适航、不适货除外责任。所谓不适航、不适货除外责任,是指保险标的装船时,如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已经知道船舶不适航,以及船舶、装运工具、集装箱等不适货,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③战争除外责任。包括由于战争、内战、敌对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或费用,由于捕获、拘留、扣留(海盗除外)等所造成的损失或费用,由于漂流水雷、鱼雷等所造成的损失或费用。④罢工除外责任。包括由于罢工者、被迫停工工人所造成的损失或费用,罢工、被迫停工所造成的损失或费用,任何恐怖主义者或任何出于政治动机而行动的人所致的损失或费用。

2.ICC(B)承保风险与除外责任(www.xing528.com)

ICC(B)的承保风险,新条款采用列明风险的形式。凡列出的就是承保的,没有列出的,不论何种情况均不负责。这种方法明确、肯定,既便于选择投保,又便于处理索赔。凡归因于下列原因者造成的损失均予承保:①火灾、爆炸;②船舶或驳船触礁、搁浅、沉没或倾覆;③陆上运输工具倾覆或出轨;④船舶、驳船或运输工具同水以外的外界物体碰撞;⑤在避难港卸货;⑥地震、火山爆发、雷电;⑦共同海损牺牲;⑧抛货;⑨浪击落海;⑩海水、湖水或河水进入船舶、驳船、运输工具、集装箱、大型海运箱或贮存处所;⑪货物在装卸时落海或跌落造成的整件全损。

ICC(B)的除外责任与ICC(A)的除外责任基本相同,但有以下两点区别:①在ICC(B)“一般除外责任”条款中,规定保险人对由于任何人非法行动故意损坏或破坏保险标的或其他任何部分不负赔偿责任;②在战争险除外责任中,ICC(B)没有像ICC(A)那样表明“海盗行为”不属除外责任,但ICC(B)的承保风险又未将“海盗行为”列入,因此在ICC(B)下,海盗风险属除外责任。

3.ICC(C)承保风险与除外责任

ICC(C)的承保风险比(A)、(B)险要小得多,它只承保重大意外事故(major casualties)所致损失,而不承保由于自然灾害及非重大意外事故所致损失。其具体承保风险包括:①火灾、爆炸;②船舶或驳船触礁、搁浅、沉没或倾覆;③陆上运输工具倾覆或出轨;④船舶、驳船或运输工具同水以外的外界物体碰撞;⑤在避难港卸货;⑥共同海损牺牲;⑦抛货。

ICC(C)的除外责任与ICC(B)完全相同。

综上所述,ICC(A)条款承保风险类似于我国的一切险;ICC(B)条款承保风险类似于水渍险;ICC(C)条款承保风险类似于平安险,但比平安险的责任范围要小一些。

(四)承保期限与索赔

1.承保期限

ICC(A)、(B)、(C)条款有关保险责任起讫的规定,主要反映在运输条款(Transit Clause)、运输契约终止条款(Termination of Contract of Carriage Clause)和航程变更条款(Change Voyage Clause)中。

运输条款是关于保险人对被保险货物应负“仓至仓”的责任,以及在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情况下,发生船舶绕航、运输延迟、被迫卸货、重新装载、转运,或由于承运人行使运输契约所赋予的自由处置权而发生变更航程等情况时,保险人扩展保险责任的规定。

运输契约终止条款主要规定,由于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原因,被保险货物运抵保险单载明的目的地之前,运输合同即在其他港口或处所终止,则在被保险人立即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缴一定保险费的条件下,保险继续有效,直到货物在这个卸载港口或处所卖出并交付时为止。但最长时间不超过货物到达该港口或处所满60天。

变更航程条款主要规定,在保险责任开始之后,如果被保险人要求变更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则在立即通知保险人并另行确定保险费及保险条件的情况下,保险继续有效。

2.索赔

在现行协会货物条款中,有关赔偿的规定主要反映在可保利益、续运费、推定全损及增值条款等条款中。

1)可保利益条款

可保利益条款(Insurance Interest Clause)规定被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对保险标的可以没有可保利益,但在发生损失时则必须有可保利益,才能获得赔偿。同时,在保险合同订立之前,如保险标的已经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但被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并不知情,仍可获得损失赔偿。

2)续运费条款

续运费条款(Forwarding Charges Clause)规定由于承保责任范围内的风险造成运输在非保险单所载明的港口或场所终止,保险人应向被保险人赔偿由此产生的卸货、存仓和继续运往保险单载明的目的地的运费及其他费用。

3)推定全损条款

推定全损条款(Constructive Total Loss Clause)主要规定如果保险标的实际全损已不可避免,或者恢复、整理及运送保险标的到保险目的地的费用超过其到达目的地的价值,在已将保险标的合理委付的情况下,得按照推定全损获得补偿。

4)增值条款

增值条款(Increased Value Clause)主要针对货物的增值保险规定的。所谓增值保险,是指货物的买方估计所买进的货物在到达目的地时的完好价值将比卖方在投保时同保险人议定的保险金额要高,因而将二者之间的估计差额向原保险人增保。该条款规定在增值保险的情况下,如果货物发生损失,保险人将持两笔保险金额的总和计算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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