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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冲突的界定及解决机制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2]本文将权利冲突的概念扩展至“实证性权利”之间产生的冲突,试图将权利冲突界定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实证性基础的权利,因法律未对它们之间的关系做出明确地界定而导致在具体案件中,各个权利主体无法同时实现或无法同时完全实现自身权利的状态。实证性权利系指该权利除具备自然理性上的正当性之外,还必须具备规范意义上或者社会以上的实证基础。

权利冲突的界定及解决机制

传统意义上的狭义权利冲突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同样具有法律上之依据的权利,因法律未对它们之间的关系做出明确地界定所导致的权利边界的不确定性、模糊性,而引起的它们之间的不和谐状态、矛盾状态。[22]本文将权利冲突的概念扩展至“实证性权利”之间产生的冲突,试图将权利冲突界定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实证性基础的权利,因法律未对它们之间的关系做出明确地界定而导致在具体案件中,各个权利主体无法同时实现或无法同时完全实现自身权利的状态。

实证性权利系指该权利除具备自然理性上的正当性之外,还必须具备规范意义上或者社会以上的实证基础。第一,规范意义上的实证基础是指,某一诉求如要被称之为本文所涉及之权利,必须是由现行法律规范明确予以保护的。这种“明确保护”可以是通过明确设定法定权利予以明确的保护的——如婚姻家庭法明确规定中国公民依法享有“继承权”;也可以是通过明确设定义务的方式而推定确立的——例如,婚姻家庭法明确规定家庭成员不得对其他家庭成员实施虐待、遗弃等行为。这一义务性设定实际上赋予了家庭成员在家庭生活中享有身体和精神意义上的人身安全不被侵犯的权利,以及获得其他家庭成员扶持、照料的权利。第二,社会意义上的实证性基础是指,某一具有正当性的诉求,如果尚未被现行法律以权利或者义务设定的方式予以规范性保障,如果其在实际社会生活中长久的被支持和践行,我们也可以视其为一种实证意义上的权利,只要他并未被现行法律规范明确否认或排斥。也就是说,未被法律规范否定和排斥的习惯性权利也在本文关注的权利范围之内。习惯性权利纳入权利冲突的讨论范围是基于以下几方面的考虑:①习惯性权利不同于单纯的应然权利,它在社会生活中的长久实际存在表明,其不但具有后者的正当性属性,同时也具备了真实的生活基础,是具有可实践性的诉求。一旦法律以规范方式将其固定下来,即可转化为法定权利。人类法律发展的历史实践表明,习惯性权利实际上也确实是很多最初的法定权利的来源。②在法律实践中,特别是在网络环境下,权利冲突不完全是法定权利之间的冲突,大量的权利冲突是实际存在的习惯性权利和法定权利不能同时实现而导致的冲突。而通过特定的控制机制,使习惯性权利向法定权利合理转化,可能是有效解决权利冲突的重要手段之一。③习惯性权利是在社会生活中真实存在的一种对行为选择的优先权顺序,其广泛和长期的存在本身已经一定程度上说明了社会主体对其的承认和接纳,如果我们不对这些真实存在的权利做深入的考察和研究,就以刚性立法创设法定权利,必然会引起更加多样和复杂的权利冲突,从而与国家法治和社会和谐的根本追求背道而驰。(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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