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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冲突网络演化与解决机制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此,我们可以明确地说,反馈机制是绝对必要的。反馈机制的意图在于将一个控制系统得出的结论导入到另一个相关的系统中,以不同控制主体的不同视角来对该结果做出评价,再将评价反向传输回原系统,以对原系统做出确认或修正。反馈机制是通过对主体、行为、社会等多种环境因素,综合起效的,旨在追求整个控制系统的动态稳定和发展。

权利冲突网络演化与解决机制

1.反馈机制下控制器的改进

反馈就是把任何系统的输出量的全部或一部分,从输出端通过某些线路(“反馈线路”)反向送回输入端,去正确地影响原来的输入量。其目的是使系统除受到输入信号影响以外,不受其他因素的影响,从而能按预期的功能正常的稳定工作。[3]我们设计的反馈机制,就是将权利比较所得出的最终结果反向输送回控制系统的目标起点,把该结果与我们最初的系统目标进行比较,如果所得结果和目标之间存在差异(即目标差),我们就将该目标差输入控制系统,对解决权利冲突各个环节的基本预设进行修正,以期获得更加接近理想的处理方式。同时,处理方案也作为一种反馈信息输出到社会环境之中,通过对社会主体行为的调整和对其价值观念等的影响,实现对环境性因素的改变,从而对调整相应的环境参数,从而对最终处理结果施加影响,使其更加接近我们的预期目标。至此,网络权利冲突的控制装置,由于反馈机制的加入,成为了一个内部信息流动循环往复的闭合回路(其结构如下图所示),这样的控制系统将更具自适应和自我调控的能力,处理结果的稳定性也更有保障。

2.反馈机制与平衡措施的区别

至此可能有人会问,我们不是已经通过平衡措施对可能存在的误差和错误进行修正了吗?为什么还要再增添一个反馈机制?是否有些画蛇添足或重复建构了呢?对此,我们可以明确地说,反馈机制是绝对必要的。反馈机制的意图在于将一个控制系统得出的结论导入到另一个相关的系统中,以不同控制主体的不同视角来对该结果做出评价,再将评价反向传输回原系统,以对原系统做出确认或修正。反馈是系统形成自我适应、自我调节能力的必要条件,它与平衡措施在性质和功能上都有着显著的不同:

图6-1 添加反馈机制后的单层控制装置

(1)控制主体不同。平衡过程中的控制主体是裁判者本人,是裁判者自身将处理结果与其自己所追求的处理目标进行比对,做出公平与否的判断,进而对明显的不公平进行补正。它基于的是裁判者自身的智识和判断;控制过程由其自行实现。反馈过程的控制主体是其他职权者或者是其它社会主体,总之是外在于裁判者本人的人。他是基于其它社会人不同于裁判者的理解,对权利冲突的解决方案进行修正;控制过程由多方的博弈得以实现。(www.xing528.com)

(2)主要控制目标不同。平衡过程的主要控制目的是修正当前的权利冲突解决方案,限于使当前的问题获得较为圆满的解决,并不着眼于后来同类冲突的解决。而反馈机制中虽然也包括对当前的处理结果的直接修正,但主要是着眼于对此后同类的问题的影响和调整,主要是基于对控制装置整体稳定和动态发展的考虑,才予以设置的。

(3)作用方式不同。平衡措施是裁判者根据自由心证直接对其尚未公开宣告的处理方案进行修正,这是一种直接作用的方式。而反馈机制则是将结果反向输入到目标系统,形成目标差,再针对这一差异调整相关的因素,而调整后的新的参数会使权利比较系统地得出新的结论。这是一种标准的间接作用。

(4)实现的控制功能不同。平衡控制虽然是在初步得出解决方案之后由裁判者进行的修正,但终究是在最终方案公布之前进行的,究其根本还是属于“防患于未然”的事前控制或者是预测控制模式。而反馈机制则是在解决方案确定之后,再对其合理与否进行评价,将目标差反向输入与控制目标进行比较,根据目标差对结果进行调节。它属于一种事后控制,是完全意义上的补救措施。平衡措施是针对当前的环境、当前权利,由当前的裁判者做出的判断,是裁判者一种静态的自我反思;而反馈机制则更多的是针对环境的变迁、评价主体的不同、价值位阶的变化等动态因素影响而设计的,它力求实现的是一种动态的自我调整和自我完善

(5)功能范围不同。平衡措施的补偿功能仅限于对某一具体的权利冲突问题的合理解决,也就是说,限于个案正义。反馈机制是通过对主体、行为、社会等多种环境因素,综合起效的,旨在追求整个控制系统的动态稳定和发展。在某些时候,它甚至忽略个别具体个案的正义(比如有些案件已经终审判决不可再更改;或者有些裁判虽不尽合理,但尚不为错误),它实现的是整体意义上的正义,即社会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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