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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演化: 权利冲突与系统解决机制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它不是权利冲突,而是权利缺失或待确定。

网络演化: 权利冲突与系统解决机制

1.以行为空间作为权利本质,使对权利本身的认识最大限度的脱离主观臆想,具有客观性和现实性

以往的各种权利学说,不论是以利益、自由、还是本能作为正当性的依据,都无法避免在什么是利益、什么是自由、什么是本能的追问面前陷入主观性的取舍和判断。因而可能在权利体系需要发展的时候造成理论上的困境。例如,在中西法制历史中,都曾有一段时间将一夫多妻界定为一项权利,如果我们以本能理论或利益理论来解释这项权利的正当性,那么今天普遍确立的一夫一妻是否就不在具有本能论或利益论意义上的正当性呢?可见,在这权利体系发展过程中某些传统界定会较频繁的遭遇困境,至少是需要重新厘清。而系统论界说中的行为空间本身就源于社会实践,因而以最大的包容性将所有可能进行的行为都包含在内,作为法律规范和社会秩序进行进一步取舍的初始原料。把所有的主观价值判断、取舍的权力交给了立法决策主体,而不是由权利主体个人自行确定什么能够成为权利。这并不是说权利主体对权利的内容和范围没有任何影响力,系统论界说的用意在于强调,人们不能基于“我认为这应当是我的权利”就主张享有该权利,他可以也只能通过在民主立法过程中参与自己的主观意见来达成他的诉求,而不能通过直接确定那些行为具有正当性来实现这一目的。这也是系统论视角下的权利学说和已有各种理论的最大分野。

2.将所有主观价值考量集中于规范性过程,不但没有剥夺人的主体性,相反是将最大的主动权赋予了人

规范性要素虽然只是权利系统的一个组成部分,但它本身也是一个由许多要素构成的子系统,其中很重要一个就是立法者的主观因素。在民主时代,这个因素不再是某个人的好恶,而是全部社会主体多重博弈的结果,包含了所有参与者的主观性。民主程度越高,这种主观判断就越具有公平性。同时,将权利形成过程中的所有主观性活动全部集中通过规范性要素予以实现,远比让各方主体就哪些事务属正当性、哪些应当纳入权利范围进行无休止的争论更具效率性。所以,通过规范性要素缩小权利空间的过程,也是最大限度尊重人的选择的过程。(www.xing528.com)

3.社会实践因素的加入赋予了系统论权利界说最大的开放性并能够避免陷入权利冲突的悖论

实践性的参与,使社会现实中所有因科学进步或是社会发展所造就的新的行为可能性立即就能够纳入权利考虑的范围。这就是权利体系保持了权利系统对社会生活的开放性,并为权利与生活保持动态同步成为可能。同时,学界一直存在关于权利冲突问题是否是伪问题的讨论[12],可以在系统论的权利界定方式下得出明确结论:所谓的“权利冲突”并不是两个真正意义上的权利的冲突,而是由于规范的缺失或不明确,造成的两个主体行为可能性空间的重叠。它不是权利冲突,而是权利缺失或待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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