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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冲突的网络演化与解决机制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系统法学以其研究方法上的独特性,开辟了法学研究的一种新思路,将其称之为一个独立的法学流派并不过分。该领域的成果无疑将对法治这个典型的复杂大系统的研究和控制大有助益。系统法学要借用系统论来研究问题,难免要使用这些语汇。因此,系统法学学者在应用系统理论进行专业化的研究同时,还肩负有用通俗的法学语言表达系统论精神,将系统法学浅近化、通俗化的任务。

权利冲突的网络演化与解决机制

系统法学以其研究方法上的独特性,开辟了法学研究的一种新思路,将其称之为一个独立的法学流派并不过分。但正如现存的任何一个法学流派一样,系统法学也面临着自己的研究困境,能否有进一步的发展,取决于该方法的研究者和应用者们能否找到有效的手段来克服系统研究方法的缺陷。

1.功能主义工具理性使系统法学长于对法制现实的描述,其次是对未来一定程度的预测,而对于法律的初始生成及其合法性等问题鲜有独特的理论阐述

与其他法学流派相比,这一缺失使系统法学的理论体系缺乏完整性。近来有学者尝试以自创生理论来解释法律的生成和演进过程,这无疑是一个有价值的拓展点。作为一个产生不久,又曾一度声寂的法学流派,系统法学还有待于许多类似的生长点上的理论拓展,来使它的基本构架完整、立体、丰满起来。

2.如何使系统理论更好地适应法治这个社会大系统

系统的适应性是系统理论的重要研究课题。系统论本身作为一种研究方法,从工程技术领域引入法学领域,也存在一个适应问题。毕竟,社会系统的运行规则和生物学、物理学、工程学等领域的规律有着显著的不同。社会主体的多元和价值选择的多样化,使包括法律现象在内的社会现象包含有更多的任意性和偶然性,这就使法治这个本已庞大的系统变得更加复杂。系统论能否很好地适应这种学术领域的的转变、充分发挥上文中所论述的特点为法学研究做出独到的贡献,取决于以下两个方面的突破:其一,是系统论本身的发展和创新。系统科学本身是一门独立的学科,有大量的科学工作者在从事方法论层面的研究。其中,复杂大系统也是重要的课题。该领域的成果无疑将对法治这个典型的复杂大系统的研究和控制大有助益。其二,也是最重要的一方面,即系统法学理论的研究者们,应当避免只是将工程系统论简单地套用于法律现象;而应当秉承系统论的基本精神,结合社会科学和法学自身的特点,发展出真正意义上的“系统法学”的工具和语汇,形成“系统法学”的论证体系。这样才能从根本上完成法学对系统论的吸纳,才能使系统法学这一流派形成底蕴并焕发活力。

3.处理好专业化和通俗化的关系

系统法学的基石是系统科学。这是一门在工程技术领域有近百年学科史的独立科学,已经形成了一整套学术语汇,包括基本术语、分析工具、仿真建模等。系统法学要借用系统论来研究问题,难免要使用这些语汇。但是,多数这些工程技术术语对于没有相关专业背景的法学学者和受众而言,非常难于理解。如果不加以适当的法学化翻译和转换而一味地套用,恐怕会使系统法学的理论阐述成为一种艰涩生硬的文字游戏。如果说经济分析法学的诸多指标和曲线还让“外行”读者有一根“成本—收益”的稻草可抓,满篇工程术语的系统法学将成为彻底自说自话的“天书”,让人望而却步。因此,系统法学学者在应用系统理论进行专业化的研究同时,还肩负有用通俗的法学语言表达系统论精神,将系统法学浅近化、通俗化的任务。

迄今为止,系统法学的价值和前景如何,甚至于它能否称之为一个独立的法学流派,仍然莫衷一是。不论它是理性之神的惠赐还是希腊神话里西西弗斯肩上永远无望推上山顶的巨石,既然它已经进入我们的视野,我们就应当走近它、接触它、尝试使用它,才能最终对其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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