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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冲突的网络演化及解决机制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抽离纷繁复杂的具体案件事实和行为领域,我们可以对这些权利冲突的一般性特征做出如下归纳:1.产生冲突的两个或两个以上权利分属不同的主体。案例6和案例7中均存在此种类型的权利冲突。因而,此类权利冲突的本质是法定权利与习惯性权利之间的冲突,尽管这种习惯性权利被冠以了一个有相似或关联性的法定权利的名称。在此种类型的权利冲突中,相冲突各项权利的实证性基础是不同的。

权利冲突的网络演化及解决机制

在重新界定权利冲突概念的基础上,我们可能从一些具体案例中形成对权利冲突更感性、直观的认识:

案例1:120急救中心为救助病危的患者,要求电信部门提供主叫号码的详细地址,电信部门以“侵犯客户隐私权”为由,拒绝提供。

案例2:某公民在家中为学生教授钢琴课。钢琴声被邻里视为噪音,打扰了大家的正常休息。邻居们集体起诉该公民,要求捍卫自己的休息权;而该公民认为自己享有工作的权利,钢琴声不是噪音。

案例3:某物业公司在商品房小区的楼道和电梯间发布广告创收。业主们认为上述地方属于公摊面积,其使用权应归业主共有,物业无权支配;物业公司认为其对公共空间享有管理权和使用权。

案例4:妻子婚后一直采取措施拒绝怀孕、生子。丈夫以其妻“侵犯了他的生育权”为由提出离婚。

案例5:某企业在录用员工时无正当理由人为地排斥怀孕女工。企业认为自己享有契约自由权;而该女工主张妇女就业平等权

案例6:某官员与某女性不雅视频截图出现在名为“人民监督网”的网站上,并以极快的速度迅速蔓延到整个网络,引起网民强烈反响,并成为相关部门调查处理相关官员腐败问题的直接导火索。该官员主张自己的隐私权受到侵犯,而信息上传者主张自身享有言论自由权,广大网友基于公民身份要求对官员的相关行为享有知情权和言论自由权。

案例7:某甲将某乙的负面消息上传至某BBS,该消息在网络广泛流传,某乙发现后声称该消息纯属捏造,要求BBS网站删除该消息,并提供发帖人登录信息。但BBS经营者以不能证实该帖子属于诽谤而拒绝删帖,并以保护用户隐私和个人信息安全为由拒绝提供相关信息。某甲主张自己享有网络言论自由权;某乙认为自己享有名誉权和隐私权;网络BBS经营方认为自身有经营自主权。

通过以上案例,我们可以看出,不论是在现实空间还是在网络虚拟空间中,都确实存在着大量的权利冲突。这些权利诉求都具有一定程度的正当性和合理性,同时具有规范意义上或社会意义上的现实性基础,很难简单地在他们之间做出整齐划一的、非此即彼的绝对性取舍。抽离纷繁复杂的具体案件事实和行为领域,我们可以对这些权利冲突的一般性特征做出如下归纳:

1.产生冲突的两个或两个以上权利分属不同的主体。单个权利不存在冲突问题;同一主体的复数权利可能产生“权利竞合”[23]问题,但不构成权利冲突;同一主体享有的不构成竞合的多项权利之间的取舍是该主体个人的利益权衡问题,也不构成我们所要讨论的权利冲突。

2.各项权利都具有正当性。基于某种普遍接受的理性立场,各方所主张的权利具有价值意义上的正当性,都是相当程度上可以接受的、合理的诉求。不具有正当性的诉求要么已被现行法律或其他社会规范所明确予以禁止或排斥,要么是其正当性上处于价值哲学的争议和讨论之中。这两种情形下,该诉求都不能被称之为一项“权利”,因而都不能进入本文关于权利冲突的讨论视野。

3.各项权利均在正当性的前提下具备实证基础。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各项权利都是有现实法律依据的法定权利,即严格意义上的法定权利之间的冲突。上文中的案例1和案例2即是典型的此类冲突:各方主张的都是已经被法律明确予以保护的法定权利,冲突的各项权利均因现行法律的保护获得了规范意义上的实证性基础。

(2)法定权利与推定权利之间的冲突。相冲突的各项权利中,既有明确的法定权利,也有通过法律中的义务性规定或其他权利性设定推论而得的权利。案例4是较为典型的此种类型的权利冲突。在案例4中,我国法律仅明确规定了妇女享有生育或不生育子女的权利,但并未明确规定婚姻中的男性是否享有生育权。但根据生育权的行使必须经双方共同才能完成,以及婚姻法确立的男女平等原则,我们可以推定男士在婚姻中也享有受保护的生育权。本案中,由于当事人双方主观意志的分歧,双方的生育权不可能同时得以实现,产生了法定权利与推定权利之间的冲突。冲突均有规范意义上的实证性基础,但其中法定权利的实证性基础更加刚性,而推定权利的实证性基础相对稍弱。

(3)法定权利(或推定权利)与习惯权利的冲突。相冲突的各项权利部分基于法律的直接或间接规定,部分基于社会实践中的长久存在或习惯性遵守。案例6和案例7中均存在此种类型的权利冲突。隐私权是法律明确保护的法定权利;知情权则是公民社会监督权的派生产物,可以被视为推定权利;言论自由权本身虽然是一项法定权利,但在网络环境下,言论自由的形式方式非常特别:它可能并不表现为发表任何言论,而有可能简单的通过发帖(不一定是文字,可能是不加任何说明的照片、图片或视频)、转帖或点击评价等方式进行。而网友在进行上述网络行为时,并不对所转发或评价的网络内容的真实性做深入了解,甚至转发和评价本身不一定代表相信其表达的内容或持与该内容相同的观点和立场。这种行为方式是网络社区相当长时间内形成的惯例。这种习惯性行为是否能被理解为“言论自由权”的法定内容存在高度不确定性,而法律也未予明确的确认或界分。因而,此类权利冲突的本质是法定权利与习惯性权利之间的冲突,尽管这种习惯性权利被冠以了一个有相似或关联性的法定权利的名称。在此种类型的权利冲突中,相冲突各项权利的实证性基础是不同的。此类权利冲突在网络环境下最为多见,其解决方式对权利体系的演化和发展也最具价值。

4.各项正当的同时具有实证性基础的权利在具体个案中无法均获得实现或者不能都获得完全实现。几个都能实现的权利也就无所谓权利冲突了。在解决权利冲突的时候,总会扬此抑彼,支持其中的一个或者各自的一部分。其结果是在双方的关系中,某方权利的丧失,或者各自丧失一部分。

[1]本章内容系在作者已发表论文基础上进一步深入扩展而成。参见邹晓玫.寻找权利的动态边界[D].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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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王克金.权利冲突论——一个法律实证主义的分析[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4(2).

[23]权利竞合是指数个权利,有同一目的,依其行使发生同一结果的情形。其特点表现为:基于同一法律事实,在同一主体身上产生了数个权利;这些权利具有相同目的;当事人选择行使其中任何一项权利均可达成同一目的,行使同时其他权利即告消灭。张弛.权利并存的类型化处理模式[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3(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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