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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合同效力及部分无效问题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部分无效是指合同的某些条款违背法律规定而无效,如该部分无效条款不影响其余部分效力时,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经济法》:合同效力及部分无效问题

合同的效力是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法律约束力。有效合同就有法律约束力,国家法律予以保护,无效合同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法》就合同效力问题规定了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合同等四种情况。

合同的订立、成立与效力是三个不同的概念。合同订立是一个达成合意的过程,最终合意达成即为合同成立,但也可能虽然合同经过订立而没有成立,此时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主要按照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加以调整,即合同成立强调结果。而合同成立并不意味着合同就一定有效,因为合同成立只是代表当事人之间达成合意的事实,其效力要经过合同法的评议,结果可能是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及效力待定合同。

一、有效合同

有效合同是指符合法律规定条件,能够产生当事人预期法律后果的合同。有效合同具备一定的要件后,便产生法律上的效力。合同生效后,效力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二是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也产生一定的效力。

(一)合同的一般有效要件

合同的一般有效要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3)合同不得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4)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二)附条件与附期限生效的合同

1.附条件生效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当事人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成就;不正当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2.附期限生效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二、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是指已经订立但因欠缺生效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无效合同分为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两种情况。部分无效是指合同的某些条款违背法律规定而无效,如该部分无效条款不影响其余部分效力时,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1.无效原因

根据《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

无效合同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从合同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尚未履行的,不得履行;正在履行的,应立即终止履行。合同所涉及的财产关系按下列规则处理:

(1)返还财产。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对方;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2)赔偿损失。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www.xing528.com)

(3)收归国家或者返还集体或第三人。如果无效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三、可撤销合同

可撤销合同实质是指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指合同因欠缺有效要件,一方当事人可依照自己的意愿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合同的内容或者使合同的效力归于灭失的合同。

1.可撤销合同的类型

可撤销合同有以下几种类型: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显失公平的合同。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

(1)对于前两种合同,当事人任何一方均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而第三种合同只有受损害方才可以行使撤销请求权。

(2)对于合同是变更还是撤销由受害方自由选择,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3)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而订立的合同,若损害到国家利益,则不再属于可撤销或可变更的合同,而是无效合同。

2.撤销权消灭

可撤销合同最终是否被撤销,取决于享有撤销权的人在撤销期限内是否行使撤销权。为了稳定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法律规定了撤销权消灭制度。有下列原因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3.可撤销合同的法律后果

可撤销合同在没有被撤销之前、撤销权人放弃了撤销权或未在除斥期内行使撤销权,可撤销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合同。可撤销合同一旦被撤销,就是自始无效,产生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

四、效力待定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效力是否发生尚未确定,而有待于有权人做出承认或拒绝的意思表示才能确定自身效力的合同。如果有权人承认该合同,合同即为有效;若拒绝承认,合同归于无效。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就具有法律效力。合同相对人可以催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逾期视为拒绝;在追认期内,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2.行为人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合同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在追认期内,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在被代理人追认之后,善意相对人不再享有撤销权。

3.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的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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