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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约解释特点及评注概述

时间:2023-08-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哈佛《条约法公约草案》第19条及评注作为目的解释学派之大成者,不言而喻。在“条约的历史背景”部分,援引的唯一美国最高法院判例仅是针对1924年美英一项条约提及“解读该条约应考虑其历史”,并不涉及条约目的。在另一案例中,美国最高法院认为根据该案情况,“没有理由驳回对条约的实际解读。”可以说,评注突出了条约解释的理论密切结合实践这一特点,但是,实践并没有给予目的解释学派以十分清晰和有力的支持。

条约解释特点及评注概述

哈佛《条约法公约草案》第19条及评注作为目的解释学派之大成者,不言而喻。下文将进一步分析其理论渊源。然而,首先更值得进一步深入分析的是:基于其鲜明的理论紧密结合实际的特点,评注所列举的大量司法、仲裁实践,究竟有多少支持其目的解释之理论?

评注列举的司法、仲裁实践大致分为三部分:PCIJ判决或咨询意见案例、PCA仲裁案例和其他国际仲裁案例、美国最高法院判例。

首先,除了以上评析的该评注列举的PCIJ案例“关于国际劳工组织对面包房雇员工作的附带管理权限咨询意见案”、“对《1919年有关雇佣夜间女工公约》的解释咨询意见案”、“上萨瓦的自由区案”、“国际劳工组织对农业雇工条件的国际管制权限咨询意见案”、“《纳伊条约》解释案”、“但泽法院管辖权咨询意见案”和“马夫罗马蒂斯在巴勒斯坦的特许案”,(125)其他PCIJ案例有“霍如夫工厂(管辖)案”、“但泽境内波兰邮政服务咨询意见案”、“德国与奥地利的海关制度咨询意见案”、“S.S.温布尔顿案”、“塞尔维亚贷款案”和“巴西贷款案”、“在但泽领土的波兰人及波兰裔人的待遇咨询意见案”、“在波兰的德国定居者案”,“波兰国籍的取得案”,“希腊—保加利亚共同体咨询意见案”,“波兰军舰进入或在但泽港停泊咨询意见案”,“梅美尔领土地位的解释案”,“奥德河国际委员会的领土管辖权案”,“《洛桑条约》解释咨询意见案”,“国际劳工组织对雇主个人劳务的附带管制权限咨询意见案”,“贾沃兹纳咨询意见案”。(126)

评注援引的23起PCIJ案件,除已评析过的“马夫罗马蒂斯在巴勒斯坦的特许案”作为《条约法公约草案》第19条(b)款的唯一PCIJ案例,在解释不同文本的约文时要求符合缔约方的共同意图,与目的解释学派非常吻合,其他第19条(a)款评注所举的PCIJ案例,如从全面、客观的角度看,并无特意地从目的出发解释涉案条约。评注在概述PCIJ案例中的解释“基本原则”(cardinal principle)时也承认:条约“用语应是通常在其上下文中(如,依条件而定)的含义,‘除非此类解释会导致某些不合理或荒谬。’(援引‘对《1919年有关雇佣夜间女工公约》的解释咨询意见案’)”(127)。显然,这是约文优先的解释路径。(www.xing528.com)

其次,除了已评析的该评注所列举的PCA案例“北大西洋沿岸捕鱼仲裁案”和“帝汶岛边界案”,(128)评注还援引了若干国际仲裁案例,(129)但是,如上所述,只有“帝汶岛边界案”明确采用目的解释学派的方法,其他均无。

再次,评注援引了许多美国最高法院的判例,(130)但是,被援引的判词却非常少。在“条约应虑及旨在达到之一般目的而解释之”部分,评注援引的是一位学者对包括美国最高法院判例在内裁判的看法——“国际条约的仲裁经常提及涉案条约之目的。在此类条约之目的可以从序言或将条约作为整体各个方面(往往也从外部证据)的考察中轻易地推导而出的案件中,仲裁庭的一般实践尚未被接受为解读缔约方的明显意图,而是推翻或趋于反对之。”(131)对国际仲裁而言,这一看法有点模棱两可,不知所云;对美国最高法院判例,则无直接评论。在“条约的历史背景”部分,援引的唯一美国最高法院判例仅是针对1924年美英一项条约提及“解读该条约应考虑其历史”,并不涉及条约目的。在“条约的准备工作”部分,评注援引了8起美国最高法院的有关判例,却无任何判词,只有一位学者对这些判例的看法:“法院在确定缔约方的意图时遵循了一种简单方法,即,尽可能利用一切可获得的[先前谈判]证据。”(132)在“缔约方在适用条约的嗣后行为”部分,评注援引了美国最高法院的判词:“在确认某条约的含义时,我们可在其用语之外考察缔约方有关条约事项的谈判和外交信函及其解读做法。”(133)不过,评注又说:“虽然法院所说的原则无疑正确,但是法院在该案中所依赖的材料是否实际上构成‘嗣后解读’,不无争议。”(134)可见,该案还不是适用条约的嗣后行为的典型案例。在另一案例中,美国最高法院认为根据该案情况,“没有理由驳回对条约的实际解读。”(135)在“解释之时可行条件”部分,如前所述,所援引的美国最高法院案件并没有采用评注所主张的解释,因而受到一些学者的批评。综上,评注援引的美国最高法院判词寥寥无几,判词本身也没有明确地采用目的解释学派之路径,尽管从前述第二章所分析的美国最高法院晚近判例和下文对评注的理论渊源分析中可看出,该法院确实很重视条约宗旨对于解释约文的作用。

可以说,评注突出了条约解释的理论密切结合实践这一特点,但是,实践并没有给予目的解释学派以十分清晰和有力的支持。相比格劳秀斯、瓦特尔受历史条件局限,其理论要么基于古希腊罗马的条约解释实例,要么几乎是纯理论的阐述,哈佛《条约法公约草案》第19条的评注充分吸取了20世纪初期前后的一些国际司法仲裁和美国司法实践经验,体现了时代的进步,并为以后VCLT条约解释款项的评注提供了一种可借鉴的模式。然而,评注所主张的条约解释以目的为导向之观点,与实践并不那么吻合,倒是受当时学界影响的痕迹很深。下文将作进一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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