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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罚体系研究:应然的刑罚目的推崇报应为主

时间:2023-08-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应然的刑罚目的观即是在众说纷纭的刑罚目的论中最为合理、恰当且应当的目的理念。不过,即使报应与预防是相互兼容的,也不意味着二者在我国刑罚目的论中处于同等地位,因此作为应然的二元刑罚目的观,就应当以报应为主、预防为辅。

我国刑罚体系研究:应然的刑罚目的推崇报应为主

应然的刑罚目的观即是在众说纷纭的刑罚目的论中最为合理、恰当且应当的目的理念。刑罚目的与刑罚体系的关系已毋庸置疑,而何种刑罚目的才能引导出科学的刑罚体系却有所争议。单一的报应目的易于导致刑罚体系的重刑化设置和刑罚过度,纯粹的预防目的则不利于刑罚体系的轻重刑罚考量且难以实现刑罚效果,这种一边倒的刑罚目的观有其不可避免的弊端。因而,本书认为,报应与预防相结合的二元刑罚目的观才是应然的刑罚目的观,在此基础之上选择以报应为主、预防为辅的目的观更为合适。

报应与预防本身不发生冲突,而是辩证统一的存在,“报应与功利都是刑罚赖以生存的根据”,[1]而二者的并存实际上缘于社会人的相对自由意志,即几乎所有的犯罪行为均是犯罪人通过自由意志做出的选择,因而能够通过刑罚对其回以报应和加以预防。不过,即使报应与预防是相互兼容的,也不意味着二者在我国刑罚目的论中处于同等地位,因此作为应然的二元刑罚目的观,就应当以报应为主、预防为辅。之所以如此,一方面基于我国积淀深厚的刑罚报应观念早已成为主导,其在短时间内或者说很长一段时间内都不可能得到转变,并且预防目的尚未扎根,不足以成为中心刑罚目的;另一方面则是“报应是刑罚的最基本的特征,刑罚因为已然的犯罪而发动,报应刑的基本内涵是追求公平正义,而公平正义是最大多数人都能够接受的,但如果刑罚仅仅是为了报应而报应,那么这样的刑罚必然过于僵硬且缺乏必要的功利性,而社会乃至个人做每一件事情都具有功利性,可以说没有不带功利性的意志行为,因此除了中心内容是报应目的外,刑罚还必须有预防犯罪的功利目的”。[2]所以,以报应为主、预防为辅的二元刑罚目的当是我国的应然刑罚目的观。

具体到报应为主,即以报应刑罚目的作为调整刑罚体系内容的主要导向或居于首要地位,有其特定的依据。首先,报应体现的是刑罚的公正,而公平正义是刑罚法规制定和实际适用的基础理念,不蕴含公正目的的刑罚则是对行为人权利的侵犯和对国家权力的放纵,尤其是作为最严厉的刑罚更是需要公平正义的处置不同的犯罪。其次,非极端的报应观是与刑罚属性相一致的刑罚目的,刑罚本质属性是蕴含着报应的刑事处罚规定,刑罚的严厉程度应当同犯罪人罪行的轻重保持均衡,一定限度内的报应思想是促进刑罚发展的积极主观目的,也是刑罚设置的基准理念。最后,报应观也是贯穿立法与司法活动的主要刑罚目的,制定与犯罪相符的刑罚毋庸置疑,在司法实践中达到罪刑相适的处断也是其首要追求的目的,无论理论界如何批判报应刑的各种弊端都不得不承认以报应为刑罚目的所达到的刑罚效果。因而,以公正为前提的报应是刑罚目的的基准目的,不过唯一的报应目的也未能周全地引导出刑罚体系的恰当性内容。因此,需要刑罚的预防目的作为补充。以预防为辅则强调预防刑罚目的的导向,其中又区分为主要是注重特殊预防的刑罚目的,尽力保证一般预防目的的实现。刑罚毕竟是针对犯罪人作出的,显然更易于对其个体产生较为强烈的影响,却难以对社会公众形成广泛的刑罚作用,因而即便是预防也是旨在特殊预防。特殊预防为辅也是基于其特定价值而使其能够在刑罚目的论中居于次要地位,这种价值一是针对犯罪人的个别化考虑有利于恰如其分地达到实质的公平与正义;二是注重社会秩序的维护,追求公正之下的效益,有效地弥补了报应目的的不足。之所以说预防目的只能作为补充,最为主要的是在公正与效益价值的衡量上,公正是核心和基础,换言之即刑罚可以牺牲一定的效益但绝不能放弃对公正的实现,只有在公正的前提下才可进一步追求特定的刑罚效益。而后预防的刑罚目的是源于防卫社会的考虑,毕竟刑罚本身在预防犯罪上有所不足且社会综合治理的措施才是整体上对犯罪加以预防的科学方法,进而刑罚的预防目的也自然居于次位。尤其是一般预防更是被认为是立法者寄予刑罚的主观愿望,可遇而不可求,甚至被否定为刑罚目的,主要在于一般预防立于社会治安之上,除却罪刑相适与罚当其罪的刑罚处置以外还需要考量刑罚的威慑效应,从而易于导致刑罚轻重不对称。但是,一般预防的有限作用也是值得肯定的,至少其并非对所有尚未或将会犯罪的人均无效,[3]反倒能对意识薄弱、不稳定分子以及危险较小的人等有所警示。因此,以报应为主、预防为辅的刑罚目的观宜作为我国刑罚规制的理念。(www.xing528.com)

同时,客观存在的犯罪现象决定着刑罚对其予以报应性处置的必然,即刑罚对待已然犯罪的优先报应目的。犯罪本身是一种存在于社会当中的正常现象,由于社会矛盾的发生和变化,犯罪现象也随之转变,而社会整体是处于矛盾当中并伴随矛盾不断发展的,进而就直接导致了犯罪现象这一客观必然结果。“犯罪作为必然性现象决定了其本身是不可避免且合乎逻辑规则地存在着的,那么犯罪自然是无法被消灭或不可能彻底消亡的。”[4]因而,刑罚作为处置犯罪的方法或措施也成了必然性内容,并且依照犯罪的不同情形作出相差有别的处罚内容,这也是刑罚最终以已经发生的犯罪为前提作出报应性规制的依据。换言之即犯罪现象一直存在,与其对应的刑罚需建立在处置犯罪的基础之上,因此,报应公正成了解决已然犯罪的主旨和首要目的,次而考虑社会的预防。另外,在刑罚进化过程中,残酷刑种的不断消亡就是在绝对报应刑罚目的之后进行理性反思的结果,各国逐渐看到了这种极端刑罚处罚方式虽能起到惩罚的作用但效果十分有限,至少不足以遏制未然或将然的犯罪,因此,以预防目的作为补充成了报应目的主导下不可缺少的刑罚目的。

当然,基于刑罚目的观的不同会形成不同的刑罚体系内容。在刑罚目的观方面,可以说,我国经历了绝对的报应到相应的预防的刑罚理念发展,如今虽也注重刑罚的报应却更偏向于运用刑罚来预防犯罪,由此形成的刑罚体系内容也以预防刑为主。因此,我国现行刑罚体系也是刑罚目的观作用的产物。由此,在对现行刑罚体系提出措施解决已存问题之前我们势必需要以恰当的刑罚目的观为指导,进而方能构建出完善的刑罚体系以更好地应对犯罪。除此之外,与刑罚目的相关的刑事政策理念也直接影响着刑罚体系的内容,因此,应然的刑事政策观必然也是对刑罚体系加以完善的理念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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