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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罚体系研究:报应论与刑罚公平处置

时间:2023-08-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报应论刑罚体系,即是以报应作为刑罚目的指导刑事立法而形成的整体刑罚体系。等害报应以康德为主要倡导者,主要强调刑罚与犯罪损害之间的对等,这种对等建立在纯粹的“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的报复基础之上。事实上,报应论刑罚体系最主要的是对犯罪的回应,其整体内容也是强调刑罚对犯罪的公平处置。所以,在报应论刑罚受到广泛质疑的情况下,依此而生的刑罚体系也值得我们予以深思。

我国刑罚体系研究:报应论与刑罚公平处置

报应论刑罚体系,即是以报应作为刑罚目的指导刑事立法而形成的整体刑罚体系。报应本身也经历了不同的发展阶段,其蕴含着不同的报应理论,其中最主要的就是等害报应论、等价报应论与规范报应论。因此,由此而建立的刑罚体系也会配以不同的内容。

等害报应以康德为主要倡导者,主要强调刑罚与犯罪损害之间的对等,这种对等建立在纯粹的“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的报复基础之上。“任何一个人对人民当中的某个个别人所做的恶行,可以看作是他对自己作恶。因此,也可以这样说,‘如果你诽谤别人,你就是诽谤了你自己……如果你杀了别人,你就杀了你自己。’这就是报复的权利。不过,还要清楚地了解,这有别于单纯的个人判断,它是支配公共法庭的唯一原则。根据此原则,可以明确地决定在质和量两方面都公正的刑罚。所有其他的标准都是摇摆不定的,出于其他方面考虑的标准,都不包含任何与‘纯粹而又严格地公正判决’一致的原则。”[10]这便是康德对罪刑间等害的描述,尤其是对杀人或谋杀的刑罚处置,必是以死刑加以规制,即“在这种情况下,没有什么法律的替代品或代替物能够用它们的增或减来满足正义的原则”。[11]因而,从本质上来看,等害报应旨在以犯罪的客观损害结果为依据做出刑罚处置,换言之即犯罪人造成什么样的犯罪结果就以此结果作为惩罚其自身的刑罚方式,典型的为早期刑罚体系中的身体刑设置。尽管等害报应充分体现出了罪与刑之间的公平和公正,但是,以此构建的刑罚体系中的刑罚种类和具体配置完全受犯罪形态制约,无法穷尽和完善刑罚体系的内容。同时,单纯依赖客观犯罪损害而不考虑主观危险的刑罚体系配置,也必然是不恰当且不合理的。

等价报应是黑格尔在否定等害报应的基础上提出的报应理论。相对于罪刑等害而言,等价报应则是指罪刑等价。“犯罪的扬弃是报复,因为从概念上说,报复是对侵害的侵害,又按定在说,犯罪具有在质和量上的一定范围。但是这一基于概念的同一性,不是侵害行为特种性状的等同,而是侵害行为自在地存在的形状的等同,即价值的等同。”[12]因此,罪刑等价就意味着罪与刑之间不再是纯粹的客观损害在外在形式上的等同,而是重在内在价值上的对称。这种内在价值的相等则是犯罪所造成的危害程度与刑罚的强度在价值上的一致,而且,也是刑罚同侵害行为的价值一致。因此,等价报应在实质上是将犯罪的严重程度进行价值衡量之后再以刑罚做出惩罚,犯罪与刑罚的价值标准就是犯罪的严重程度和刑罚的严厉强度,进而达到二者的等同,也易于克服等害报应的犯罪形态无尽而刑罚规制有限的不足。[13]同时,等价报应摒弃了单一考虑客观犯罪损害的弊端,结合犯罪人主观危险或恶性而形成了统一的刑罚依据,使得刑罚种类和具体配置的构建在应对犯罪时更具可行性。因此,以等价报应为理念的刑罚体系显然已经不受各种犯罪形态的牵制,而是在刑种确立和刑罚配置上根据内在价值做出等同的判断和选择。不过,等价报应所强调的内在价值过于抽象,难以给刑罚和刑罚体系带来直接罪刑间等价的现实刑罚规范。因此,规范报应论应运而生。(www.xing528.com)

规范报应是宾丁从实定法或制定法的角度出发而提出的报应刑罚理论。因而,其强调犯罪实质上是对规范的违反,而不局限于刻板的法条。这意味着刑罚规范和刑罚规定是有所区别的,即刑罚规定只是特定的规定着具体刑罚内容的法律条文,刑罚规范则是国家通过刑罚对其所要求的行为规范的宣示。因此,刑罚规范是行为规范的刑罚化,具体表现为禁止性和命令性规范两种。换言之,刑罚是否定犯罪的行为规范,且犯罪对规范或法律秩序的违反程度就是刑罚强度的依据。规范报应观建立在刑罚中具体刑种和量度的选择都是与犯罪对规范或者由规范所构筑的法律秩序的损害程度相对应的基础之上,规范或法律秩序受到犯罪行为的损害程度越重,犯罪人因此而遭受的刑罚就会越严厉。反之,规范或法律秩序因犯罪行为而受到的损害程度越轻微,对犯罪人的刑罚惩罚就会越轻缓。[14]因此,规范报应更进一步地将刑罚对犯罪的处置居于法律的具体内容之内,在避免抽象等价的弊端的同时依然坚持客观实害与主观恶性的双重参照。所以,规范报应是兼顾等害和等价的优点而形成的报应论。因此,规范报应作用下的刑罚体系具备更为合理的罪刑评价法律规范标准,可以为其自身内容的构建提供依据,进而做到公平正义的刑罚设置。

无论是何种报应刑论,均要求在已然犯罪的事实基础上做出公平正义且与犯罪相符合的报应性刑罚,本质上还是对犯罪的报应。因此,以此而形成的刑罚体系主要也是罪刑相当的刑罚内容。具体为根据犯罪所造成的客观结果,典型为生命、身体以及财产等遭到损害,因而刑罚体系中的刑种就确立了生命刑、身体刑与财产刑等,刑罚量则配以同犯罪行为和犯罪人危险性相当或均衡的度。事实上,报应论刑罚体系最主要的是对犯罪的回应,其整体内容也是强调刑罚对犯罪的公平处置。因此,此类刑罚体系只是被动、消极的刑罚内容,实属事后的刑罚惩罚体系,既未发挥刑罚的积极效用,也无益于对未然之罪和将然之罪的预防。同时,报应论刑罚体系过于强调罪刑的公平对等反而使其陷入了绝对的刑罚设置境地,无法使刑罚体系被很好地适用于个别化的相对情形,进而难以灵活地对待犯罪。因此,尽管报应论刑罚体系能够保证刑罚的公平正义,但仍然会因这种绝对的公平而不利于对犯罪的预防以及对犯罪人的矫治。所以,在报应论刑罚受到广泛质疑的情况下,依此而生的刑罚体系也值得我们予以深思。而后,预防论作为优于报应论的刑罚目的论逐渐发展成为主导,那么建立在预防论基础上的刑罚体系又是如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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