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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我国刑罚体系-我国刑罚体系研究

时间:2023-08-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轻刑和重刑二者之间轻轻重重、轻中有重、重中有轻进而共同构筑成“宽严”刑罚体系的各个不同属性的刑罚种类。在轻重有别的刑罚种类基础之上,“宽严”刑罚体系的刑罚配置也是宽严有度或轻重相宜。基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优越性,由其指导下的“宽严”刑罚体系自然也会比“严”刑体系要更为合理。因此,“宽严”刑罚体系是目前较为全面、恰当的刑罚体系,而且也为刑罚的具体适用提供了较为科学、有效的立法依据。

研究我国刑罚体系-我国刑罚体系研究

“宽严”刑罚体系是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指导下形成的刑罚体系类型,因此,何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便成了分析“宽严”刑罚体系内容的基础前提。“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既是对“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合理性延伸,也是对“严打”的适当发展。基于此,其在我国因囊括了二者的积极内容而成了更具科学性且更为全面的刑事政策。因此,受“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作用的刑罚体系也理所当然地具备“宽”与“严”的双重刑罚内容。不过,何为“宽严”是首当其冲的问题。

1.“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在“严打”刑事政策之后进行理性反思的产物,同时也具有一定的积极性与再发展价值。其既把“严”的内容纳入在内又包含着“宽”的内容,二者相互协调。

所谓“宽严相济”,就是“宽”“严”与“相济”的恰当结合。“宽”意为宽缓或者宽容,重在强调刑罚的轻缓。“宽”蕴含着两层重要含义:一是轻轻,即轻罪附以轻缓的刑罚;二是重轻,即重罪在符合特定轻缓情形时附以相对较轻缓的刑罚,其实质是意欲使犯罪人得到更多的复归社会的机会和提高预防犯罪的可能。其具体内容包括非犯罪化、非刑罚化以及非监禁化:非犯罪化是将本来置于刑法规范当中的犯罪以立法的方式排除出犯罪的范围;非刑罚化是用刑罚以外的方式来替代刑罚,典型的为非刑罚处罚措施,其本质是对报应刑罚本身的改变;非监禁化则是非监禁刑罚种类或非监禁刑事处遇措施等。除此之外,“宽”还包含着非司法化内容,即轻微刑事犯罪或刑事自诉案件可通过刑事和解不进入诉讼程序,因本书着眼于立法层面的刑罚体系内容,故而暂且将非司法化排除在外,不作细究。

“严”意味着严格或者严厉。具体可表现为两层含义:“一是严密法网,即对于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要将其纳入刑法的框架内,将其犯罪化,特别是针对一些新型的犯罪要及时进行立法规制,以缓和刑法的稳定性与社会发展变化之间的矛盾;二是刑罚的严厉,即对有组织犯罪、黑社会性质犯罪、严重暴力犯罪、恐怖主义犯罪等影响国家、社会、人民安全的犯罪,在处罚上当重则重,坚持严厉打击,对这些犯罪人采取从重的刑事政策,充分发挥刑罚的威慑力,以达到一般预防的效果。”[26]那么,“严”无论是通过严密法网还是严厉刑罚,均需要构建“严”的相关犯罪与刑罚的内容,其呈现形式在刑罚方面以对各类罪下的各罪名配以较重的刑罚种类和较长的刑罚期限为典型,换言之便是重在监禁刑的严厉刑罚惩罚效应以及由惩罚而带出的一般预防效果。

“宽严相济”最后也是最重要的就在于“济”。“济”意为协调或者结合,在此即为宽严之间的平衡、宽严之间的衔接以及宽严之间的度。“宽”强调非监禁的宽缓与“严”主张监禁的严厉之间的矛盾需要作出协调才能融洽地相互处之,否则就会造成不必要的碰撞。因此,“宽严相济”要求宽中有严、严中有宽,既不过分追求刑罚的宽缓,又不刻意强调严苛的刑罚,进而形成宽严有度的刑罚内容。基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将宽与严的有效内容结合在一起,不仅符合国际轻刑化的发展潮流、满足现实预防和治理犯罪的客观需要,而且还兼顾功利与公正价值的理念,因此,其已作为重要的刑事政策在各国刑事政策中予以采用,我国也一直贯彻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www.xing528.com)

2.“宽严”的刑罚体系内容

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互相对应的刑罚体系就是“宽严”刑罚体系,这一刑罚体系具体表现在刑罚内容上是刑罚种类宽严兼顾,设置轻重有别的不同刑罚种类;刑罚配置宽严适度,配以轻重幅度不同的刑罚量度,整体刑罚体系轻重相宜。

依照此种刑事政策的内在要求,“宽严”刑罚体系中刑罚种类的选择和确立就应当既包括轻刑种又包括重刑种,具体可概括为监禁刑与非监禁刑以及生命刑三大类别。监禁刑主要是剥夺个体人身自由的刑罚,典型如自由刑类别中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以及拘役等;非监禁刑主要是不以监禁为要求的刑罚种类,如管制、罚金等;生命刑则是死刑。其中,非监禁刑充分体现刑罚的宽缓且大多考虑到预防犯罪的刑罚效果,而监禁刑则是相对较重的刑罚且意在实现惩罚犯罪和警示公众的刑罚效果。轻刑和重刑二者之间轻轻重重、轻中有重、重中有轻进而共同构筑成“宽严”刑罚体系的各个不同属性的刑罚种类。

在轻重有别的刑罚种类基础之上,“宽严”刑罚体系的刑罚配置也是宽严有度或轻重相宜。在刑罚配置方面,针对严重犯罪在相应罪名中设置较重的刑罚种类和较长的刑罚期限;针对较轻犯罪在相应罪名中设置较轻的刑罚种类和较短的刑罚期限。而且,“宽严”刑罚体系所包含的“宽”主要体现在死刑配置的削弱或废除、减少监禁刑的配置以及半开放或全开放式刑罚方式的设置,典型的为域外大多数国家已取消死刑在各罪名中的法定刑配置、将罚金作为主刑在各罪名中加以配置以及社区矫正刑罚的配置等;“严”则主要体现在死刑配置的增多和生刑的刑罚期限延长等,典型的为增加死刑在罪名中的设置以及自由刑期限上限的提高等;宽严的具体结合则体现在轻刑和重刑的多重配置,典型为同一罪名中既有管制或拘役,又有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因此,“宽严”刑罚体系基本上是运用刑罚种类和刑罚幅度的不同配置出宽严有别的法定刑罚内容,而且在各罪名刑罚配置的具体法定刑中也置以多种类和多方式的刑罚。

基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优越性,由其指导下的“宽严”刑罚体系自然也会比“严”刑体系要更为合理。单一的“严”刑体系受报应刑论的影响过于注重刑罚的惩罚而形成了纯粹严厉的刑罚体系,这在特定犯罪形势下确实能起到一定的刑罚作用,但却无法防止犯罪的再发生。相反,完全宽缓的刑罚体系在应对严重的犯罪又不足以体现刑罚自身的严厉性属性,且不符合当下世界各国的实际需要。那么,集“宽”与“严”的积极内容于一身的“宽严”刑罚体系所包含的内容也是不过分严苛、不过分宽纵的,其在打击、防范和控制犯罪方面也能有效地发挥刑罚的积极作用。因此,“宽严”刑罚体系是目前较为全面、恰当的刑罚体系,而且也为刑罚的具体适用提供了较为科学、有效的立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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