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撒哈拉以南非洲国家,并非由于劳动力和产业基础的相对优势,而是由于领域内赋存的资源导致FDI的流入。劳动成本过高和基础设施不完善都必须由投资者负担。挖掘资源需要拥有高科技器材和设施,而国内没有这些。因此,如果FDI流入,那么进口就增加,其费用就可以通过资源出口收入来填补。因此,形成了与国内经济无缘的外部直通的“飞地”经济,版税和股份分配进入当地,但是非洲方面获得的这些收入通常集中到政府手中。政府所获取的收入是利税。因此,就会出现我们前面提到的“食利国家”。在“食利国家”,无法排除政治学上所说的恶意权力。
企业通过支付利税与当地政府结成关系。利税也许采取非法的贿赂形式,也许通过成立合资企业作为合法报酬被支付。不管怎样,只要企业是基于利润动机的,那么它们就没有将自身所带来的经济增长与开发相联动,将经济增长的成果分配到贫困阶层的责任和义务。贫困问题原本就是交给政府即可之事。企业的使命是利润最大化,无论哪个国家,公共政策都是政府的工作。
但是,在当今社会,政府与企业的这种关系理念扩大化了,这是这种关系被确定下来的19世纪社会难以比拟的。此外,众多人作为企业人生活着,所以属于企业这种身份开始有着重要意义。特别是全球化被推进之后,比起无法超越国家框架的政府,企业在实质上开始国际化、多国籍化,也开始遭遇与当地政府之间未必共有固定关系的情况。比如,在日本,被认为是政府任务的公共功能,如果企业进入“弱小国家”,那么作为投资者的企业不背负这些公共功能,就可能无法进行完整的企业活动。在法治脆弱、渎职行为较多的社会,不得不从事经济活动的公司职员也许必须拥有比个人信条更高层次的行动指示。不得不应对的全球化的“企业的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CSR)理念,或者“全球化企业市民”(Global Corporate Citizenship)的想法就是在这种要求的背景下出现的。
在不同国家发展的企业,必须拥有无论身处何种情况都不动摇的行动指示,企业的员工也必须有即便不依靠自己的国籍也能保全的身份。这个指示和身份不能只通过利润动机索取。因为会被问及与企业进军地的社会如何关联这种业务思想。有了这种业务思想,才能决定在无法预测的异质社会状况中实现利润的方法。(www.xing528.com)
因此,CSR既不是一味讲究法令遵守(Compliance),也不是指对社会的利益还原和利用员工的慈善活动(藤井,2005:42-45)。无论是个人还是法人,遵守法令都是理所应当的事情,慈善是依据当时利益多寡的想法,CSR的本质在于企业开始摸索拥有与政府抗衡力量的企业新方式的经营行为。这是“同时满足贸易目的与社会有意性的工作方式”,也是“通过在社会中发挥更加能动的作用,提高企业长远利益的企业活动形态”。(Schwab,2008)
在非洲商业活动中,CSR被强烈意识到的契机是HIV/AIDS。1997年,南非政府修订药事法,允许进口抗反转录酶病毒的一般针剂。但是,这个立法被认为侵害了专利。因此,全球39家制药公司将南非政府告上了法庭。投入开发抗反转录酶病毒药剂的资金如果无法回收,那么就会影响新药开发。企业方的这种做法虽然不难理解,但是针对这个诉讼,国际社会对制药公司进行了强烈责难,结果企业方在2001年撤销了诉讼,之后转变方针下调了抗反转录酶病毒药剂的价格。在拥有全球70%左右的HIV感染者的撒哈拉以南非洲,对HIV/AIDS患者采用药剂治疗是在这个判决下来之后。正因为此,这个判决对全球HIV/AIDS政策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对于HIV/AIDS来说,新药开发极其重要,如果为了获取开发费用而必须设定高价,那么制药公司的说法也是正确的。但是,如果这样做,那么低收入感染者必死无疑。况且,大多数HIV感染者都是撒哈拉以南非洲的低收入阶层。这个诉讼等于置他们于死地。因此,从CSR理念来讲它也是不被容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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