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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是否需要赔偿患者意见不合的抢救导致的损害?

时间:2023-08-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经医生诊断,齐大爷颅内出血,必须立即实施开颅手术,否则就会有生命危险。齐大爷的家人以医院未经家属同意就进行手术为由,向医院提出索赔。医院认为当时做手术是为了抢救齐大爷,不同意赔偿。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表示,对于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医务人员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患者因此请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医疗机构是否需要赔偿患者意见不合的抢救导致的损害?

情境再现

齐大爷今年78岁了,一天齐大爷一人外出,在一个路口下台阶的时候一脚踩空摔下了台阶,被附近的民警送到最近的医院抢救。经医生诊断,齐大爷颅内出血,必须立即实施开颅手术,否则就会有生命危险。由于齐大爷是独自外出,暂时联系不上他的家人。在院长的批准下,医生实施了手术,但由于出血过多,齐大爷还是去世了。齐大爷的家人以医院未经家属同意就进行手术为由,向医院提出索赔。医院认为当时做手术是为了抢救齐大爷,不同意赔偿。医院该对此进行赔偿吗?

律师指南

根据2017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说明义务并取得患者或者患者近亲属的书面同意,但属于《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情形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表示,对于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医务人员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患者因此请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了紧急情况下医疗机构实施紧急医疗措施的内容,此规定赋予医疗机构在特殊情况下享有医疗特权,使医疗机构不至于因诊疗程序上未获得患方知情同意而畏首畏尾不作为,使患者错过最佳救治时间,立法的主旨是维护患者生命健康利益。但实践中对于如何认识该条中“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以及紧急救助情形下的责任承担问题,分歧较大。所以在本案例中,还应针对当时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如果符合本条的规定,医院无须对齐大爷的家人进行赔偿。

法条链接(www.xing528.com)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第二款 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说明义务并取得患者或者患者近亲属书面同意,但属于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六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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