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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限定于严重损害

时间:2023-08-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方面,当精神损害过小,受损害方通过加害人承担赔偿责任所获得的赔偿金微不足道时,损害赔偿并不经济;另一方面,对于轻微精神损害进行限制,亦有利于更加充分地保护受到严重侵害的被侵权人。②造成后果的严重性。只有持续较长时间、难以自愈的精神损害,始具有严重性。对于物质性人格权而言,达到伤残等级标准即构成严重精神损害的直接依据;对于没有伤残标准的,则应区分过错程度从严把握。

精神损害赔偿限定于严重损害

法谚有云:“法官不理琐事。”故而,各国司法实践中形成了对轻微损害赔偿进行限制的传统。这一点,在精神损害赔偿领域尤其明显。正常的情感波动,即便可能产生精神痛苦,亦如过眼烟云,自会随时间的流逝而自动恢复,动辄赔偿反而会导致对行为的抑制等问题接踵而至。一方面,当精神损害过小,受损害方通过加害人承担赔偿责任所获得的赔偿金微不足道时,损害赔偿并不经济;另一方面,对于轻微精神损害进行限制,亦有利于更加充分地保护受到严重侵害的被侵权人。

在精神损害赔偿的早期, “在将精神损害赔偿作为独立诉因的国家,大多主张对精神损害无论大小或者严重程度,均可进行赔偿,即使是象征性赔偿少数金钱(如一便士至十几便士),也视为合法”。[19]但随着实践中精神损害赔偿缺陷的暴露,主张严重精神损害方可赔偿的观点开始出现并逐渐成为主流观点。

时至今日,各国立法和实践中通常会对精神损害有程度上的要求,即精神损害只有达到严重程度始可以要求赔偿。在法国,作出精神损害判决时通常要能通过医学证明。法院会传唤医学专家,要求其不仅对受害人之损害进行描述,而且还要以百分比的方式对损害程度进行量化。身体和精神上的痛苦必须具有相当的严重性,持续时间长,且获得医学上的证明。在意大利,通常只有对健康造成损害时才可能赔偿精神损害。[20]在瑞士,按照《瑞士债务法》第49条之规定,人格关系受到侵害时,以其侵害情节及加害人过失重大者为限,得请求抚慰金。在美国,大多数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要具备极端的和伤害性的性质,是“超出了正常生活所能容忍的界限的”“糟透了的” “文明社会完全不能容忍的”行为。[21]澳大利亚,皮尔逊委员会认为: “很难认为赔偿次要的、片刻的非物质性损失是正当的,而赔偿非物质性损失应是严重的持续性损失,尤其是能力损失。”[22]

我国学者也认为,精神损害赔偿“属于较严重的责任承担方式,只有造成较为严重的损害后果,主张金钱赔偿才属损害与责任相当”。[23]侵害行为“致不方便、不愉快、不适宜不能获得救济,原因无他,盖不方便、不愉快、不适宜,发生频繁,情节轻微,本诸繁微不规范之原则,其不能获得救济自属当然”。[24]我国《民法典》第1183条也规定,唯有造成受害人严重精神损害时,被侵权人始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法释[2001]7号第8条第1款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从而将一般程度的精神损害纳入受害人容忍的范围。(www.xing528.com)

对于“严重”的认定,因侵害类型不同而有差异,难以有一个统一的界定。最高人民法院侵权责任法研究小组认为应采取推定与法官具体裁量结合的方式,对严重后果的判断一般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一是,凡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受害人近亲属遭受的精神损害就是严重的精神损害,就属于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二是,凡造成受害人残疾的,无论伤残等级如何,受害人所受到的精神损害就是严重的精神损害,伤残等级越高,精神损害越严重。三是,对于受害人没有上述情形的,所造成的精神损害是否属于严重后果则要依个案而定。“对于何种情形属于未造成严重后果,何种情形才构成严重后果,属于具体个案中的事实判断,应由合议庭或者审理案件的法院结合案件具体情节认定。”[25]除此之外,我国一些地方也推出了一些损害“严重性”的指导标准。如《山东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6条规定:“受害人因侵害行为影响正常工作、生活、学习的,为一般性精神损害;受害人因侵害行为导致工作失误、学习成绩下降、生活无常或者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为严重损害。”第87条规定:“侵害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害人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侵害人必须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2)侵害行为的方式、手段比较恶劣;(3)损害后果比较严重,不仅影响受害人自身的正常工作、生活和学习,而且造成社会和他人对其人格评价的降低。”

通常认为,精神损害赔偿的严重性大抵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①精神痛苦的严重性。即该精神痛苦是否达到或超过社会一般人的容忍限度。②造成后果的严重性。除了精神痛苦,是否还导致受害人无法正常工作,产生抑郁等附带后果。③精神痛苦的持续性。只有持续较长时间、难以自愈的精神损害,始具有严重性。若从侵权责任法所表述的民事权益的角度而言,还要考虑根据被侵害的民事权益之不同而有所区别。对于物质性人格权而言,达到伤残等级标准即构成严重精神损害的直接依据;对于没有伤残标准的,则应区分过错程度从严把握。对于精神性人格权而言,鉴于个体差异巨大,应综合考虑侵害人的主观状态、侵害手段、行为方式、侵害场合和被害人的精神状况等综合认定。就身份权而言,应视权利被侵害之后的具体表现,如果亲子关系或者亲属关系被侵害后,受害人只是表现为精神不安、愤懑不平等后果,可以通过适用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侵权责任方式解决,无需适用精神损害赔偿; “如果表现为精神因此遭受极大痛苦、名誉受损、人格贬低甚至出现精神错乱、精神分裂等严重影响其个人的工作、学习、劳动和生活秩序情形,则属于严重后果”。[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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