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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象的存在决定事件特征

时间:2023-08-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因为有了对象,才能够对事件进行分界,即将自然分解为部分,这些对象被我们辨识为事件的构成成分。对自然的区分就是在正在流逝的事件中辨识对象。对象对事件的浸入决定了事件特征的形成方式,该方式仅由对象的存在而决定的。显然,对象对事件的浸入包含因果理论。

对象的存在决定事件特征

本讲讨论对象理论。对象是自然中不会流逝的成分。对象作为要素,并不参入到自然流变中,对于这种对象的意识就是我所谓的“辨识”。事件是不可能被辨识的,因为每个事件本质上都与其他事件存在差异。辨识是对相同性的一种意识。但是将相同性的意识称为辨识,也就隐含在做判断时,总是存在比较这种理性行为。我将辨识一词用来表示感官-意识的非理性关系,这种关系将心智和没有流变的自然要素联系起来。在心智经验的理性层面上,对被辨识的事物进行比较,并由此而得出相同性或相异性的判断。也许“感官-辨识”一词可以更好地表明我所说的“辨识”。之所以选择一个更为简单的词汇,是因为我觉得我能够避免让“辨识”一词,表示除了“感官-辨识”之外的意义外。我很乐意相信,就我所用的意义,辨识只是一种理想的界限,如果在理性上,比较和判断不是如影随形,那么事实上就不可能有辨识。辨识是一种关系,存在于心智和为理性活动提供了素材的自然之间。

对象是某个事件特征中的成分。事实上,对象是事件中的成分,而构成事件特征的也就是这些对象,以及这些对象浸入事件之中的方式。因此对象理论就是事件比较的理论。事件具有可比性,因为它们体现了持久性。无论何时,只要我们能够说“它再现了”,则我们就是在比较事件中的对象。对象是自然中可以“再现”的元素。

就我所谓的辨识而言,有些持久性躲避了辨识,却可以证明其存在。躲避了辨识的持久性,在我们看来,表现为一种事件的或对象的抽象属性。它们具有可以被辨识的相同点,尽管在我们的感官-意识中,这些相同点没有得以区分。因为有了对象,才能够对事件进行分界,即将自然分解为部分,这些对象被我们辨识为事件的构成成分。对自然的区分就是在正在流逝的事件中辨识对象。这种区分综合了自然流变的意识、以及随之而来对自然的分解和对自然特定部分的定义,而这些定义的依据是对象浸入这些部分的模式。

可能你注意到了,我使用了“浸入”一词来指称对象与自然的一般性关系。对象对事件的浸入决定了事件特征的形成方式,该方式仅由对象的存在而决定的。换言之,事件就是是其所是,因为对象是是其所是;当我考虑通过对象来修正事件时,我称为二者之间的关系为“对象对事件的浸入”。如果说对象之所以是其所是,是因为事件是其所是,这种说法也对。自然是这样的,如果没有对象对事件的浸入,则既不存在事件也不存在对象。尽管存在一些事件,其中的成分对象逃避了我们的辨识。这些事件就是真空中的事件。这类事件只有通过科学的理性探索才能被分析。

浸入是一种关系,存在多种模式。显而易见,存在不同类型的对象;没有哪一类对象与其他类型的对象具有相同的关系。按理说,我们应该分析出一些不同类型的对象浸入事件的模式。

但即便我们只考虑某一种相同类型的对象,该类型的某个对象对于不同的事件,也有着不同的浸入模式。科学和哲学常常会纠结在一些思想片面的理论中,即在任意一个确定时间,一个对象只在一个地方,而绝不会出现在其他地方。尽管这并非属于那些用天真的语言来表述经验事实的态度,事实上,这也是一种常识思维的态度。在文献中,任何一个极力阐明经验事实的句子,都因为某个对象的出现,而表示了周围事件中的不同之处。从其整个毗邻区域看,对象是成分,而其毗邻区域是模糊而不确定的。同时,通过浸入来修正事件也极易受到量差异的影响。所以,最终我们不得不承认,在某种意义上,每个事件都是贯穿自然的成分;尽管从量的角度看,对象的浸入在我们个体经验的表述中并不相关。

无论对于哲学还是科学,承认这点都不新鲜。对于那些恪守实在是一个系统的哲学家而言,这显然是一条必须的公理。一提到“实在”,就变成了一个深奥而纠结的问题,在这些讲座中,我们一直在躲避这种问题。所以,退而求其次,我坚持认为自然是一个系统。但在这种情况下,我想这种后退仍然是追随前者的,所以我也许能得到那些哲学家的支持。在所有现代物理学思辨中,相同的学说基本上是交织在一起的。早在1847年,法拉第在《哲学杂志》上发表的论文就提到:他的力线管理论在某种意义上意味着电荷无处不在。在任何瞬时空间的每一个点上,因为每个电子的流逝经历而对电磁场的修正都是对同一事实的不同陈述。但是我们可以通过生活中一些更为熟悉的事实来说明这一学说,而无需求助于纯物理学玄奥思辨。

当翻滚的波浪冲向康沃尔海岸时,它们带来了大西洋中部狂风的讯息;我们的宴会也是厨师对餐厅事件的浸入的见证。显然,对象对事件的浸入包含因果理论。我不想讨论这一方面,因为因果关系会让人想起一些关于自然的讨论,这些讨论的理论基础与我所提出的理论完全不同。但同时,如果从一个新的角度看因果,也许对我们的主题会有一些新的启发。

我用以说明对象浸入事件的例子,会使得我们想起,在某些事件中,浸入具有特定的形式;某种意义上,这是一种更加集中的形式。例如,电子在空间具有特定的位置和特定的形状。也许在特定的试管中,它只是一个极其微小的球状体。风暴是置于大西洋中部的狂风,具有特定的经纬度,而厨师是在厨房中的。浸入的这种特别形式,我称之为“场景关系”;同样,对象位于事件之中,借助“场景”一词的双重用法,我将这样的事件称为“对象的场景”。因此,一个场景是一个事件,后者是场景关系中的关系载体。现在我们的第一印象是,至少我们得到了一个简单明了的事实,即对象位于何处;而且也不要把我称为浸入的模糊关系与场景关系混为一谈,不要把场景关系看成是浸入关系的特例。很显然,任何对象都似乎置于某个位置,而且在一种全然不同的意义上,影响着其他事件。即某种意义上,一个对象是特定事件的特征——即该对象的场景,但是对于其他事件特征,只是产生了影响。据此,通常认为,场景关系和影响并非是同一类型的关系,因此不应该用同一个词项“浸入”来涵盖。我认为这种观念是错误的,在这两种关系之间,很难画出清晰的界限。

例如,你病牙的位置在哪儿?你去看牙医,向他指出病牙。但他断言该牙齿完好无恙,他为另一颗牙齿止痛并治好了你。哪颗牙齿才是病牙的场景呢?同样,一个人被截除了胳膊,却能体验到失去的那只手的感觉。想象中的那只手的场景,事实上不过是一团空气而已。你照镜子,看见里面有一团火。你看见的火焰,其场景位于镜子之后。夜晚,你仰望天空;即便几小时前有几颗星星消失了,你也不见得事先知道。甚至行星的场景也与科学所赋予它们的不同。

尽管如此,你有可能宣称,厨师就在厨房中。如果你是指她的心智,我不能苟同;因为我只是在谈论自然。让我们只考虑她身形呈现。这个观念指的又是什么呢?我们只考虑它的典型具象。你可以看见她,触摸她并听到她。但是我所给的例子只是想表明,你所见的场景,所触摸的场景以及所听的场景并没有截然分开,因此还需要进一步探讨。你不可能恪守这种信念,即关于自然,我们有两套经验,一个是属于所感知对象的第一性质,另一个是作为我们思维活动产物的第二性质。我们所知关于自然的一切,都在同一条船上,共同沉浮。科学所构建的只不过是要解释所感知事物的特征。因此,认定那位厨师是一些特定的分子和电子跳动,不过是认定与她相关的、可感知的事物具有特定的特征。所感知的她身形具象之场景与分子之场景之间只存在一种非常普遍化的关系,这种关系只有在讨论感知的环境时才能确定。

在讨论特定的场景关系和普遍的浸入关系时,首要的前提是要注意对象具有完全不同的类型。每个类型的“场景”和“浸入”都有它们各自特殊的意义,这些意义对于其他类型而言是不同的,尽管可以指出它们之间的联系。因此,在讨论它们时,有必要确定所讨论的对象是什么类型。我估计,对象类型的数目难以确定。但幸运的是我们不需要全都考虑。场景的观念有着特殊的重要性,这种重要性是与三类对象有关——我称为感官-对象,感知对象和科学对象。这三类对象的名称是否合适并不重要,只要能解释清楚我的意图即可。

这三种类型形成一个降序阶层,每个类型都预设了其下位类型。阶层底端是由感官-对象构成的。这些对象不预设其他类型的对象。一个感官-对象就是感官-意识所断定的自然要素,如果满足(i)它是一个对象,不参入自然的流变;(ii)不是自然其他要素之间的关系。当然,它是各种关系的关系载体,而关系也就意味着存在自然的其他要素。但是它总是一种关系载体,而不是关系本身。一种特殊类型的颜色,比如剑桥蓝,或者一种特殊类型的声音,或者特殊类型的气味,或者特殊类的感觉,这些都是感官-对象的例子。我并不是说,在某个确定日期的某一特定的秒上,所看到的特定蓝色块。这种蓝色块是事件,而剑桥蓝位于其中。同样地,我也不是在说某个特定的、充满音符的音乐室。我指的是音符本身,而不是某个在十分之一秒中充满声音的体积块。我们很自然地考虑音符本身,但是在颜色的例子中,我们容易将颜色只考虑成块的属性。没人会将音符考虑成音乐室的属性。我们看见蓝色,听到音符。心智和自然联系起来的感官-意识直接区分了蓝色和音符。自然中的蓝色被断定与自然中的其他要素相关。特别是,它被断定为处于一种关系中,这种关系就是它置身于一个事件中,而这一事件就是它的场景。

哲学家顽固拒绝接受多重关系的终极事实,使得围绕场景的关系出现了很多难题。所谓的多重关系,我是指:在这种关系出现的任何一个具体实例中,必然涉及到两个以上的关系载体。例如,约翰喜欢托马斯,就存在两个关系载体,约翰和托马斯。但约翰把那本书给了托马斯,则存在三个关系载体,即约翰,那本书和托马斯。

在亚里斯多德逻辑和亚里斯多德哲学的影响下,有些哲学学派认为除了物质体和属性外,认为不存在任何关系,并以此为基础艰难前行。换言之,他们认为所有显现关系都可以融入物质的共现中,而这些物质有着相互对照的属性。莱布尼茨的单子论就是这种哲学的必然结果。如果你不喜欢多元论,那么就只有单子论。

哲学的其他流派承认关系,但是顽固拒绝思考具有两个以上的关系载体的关系。我认为这种局限性不是因为某种设定的目的或理论。它仅仅因为这样的事实,即对于没有受到足够数学训练的人来说,如果将关系引入到推理中,关系就是一个棘手的东西。

我必须重申,在这些讲座中所做的事情,与实在的终极特征没有任何关系。在真正的实在哲学中,很有可能只存在具有属性的个体物质体,或者只存在由两个关系载体构成的关系。我并不相信情况会是这样,但是我现在不想对此进行辩论。我们的主题是自然。只要讨论的范围局限于自然的感官-意识所断定的要素上,在我看来,似乎一定存在要素之间的多重关系的一些实例,而感官-对象的场景关系就是这样的多重关系。

考虑一件蓝色的外套,某个运动员的一件剑桥蓝法拉绒外套。该外套本身是一个感知对象,其场景并不是我所讨论的。我们所说的是某人特定的感官-意识,也就是对置于自然的某事件中剑桥蓝的感官-意识。他也许正盯着看这件外套。他所看的剑桥蓝,在那个瞬时与该外套置于同一个事件。但他能看到蓝色,是因为有光线,这些光线在此瞬间前的、一个短到无法察觉的瞬间离开了外套。这种差异过去细微,但如果他所看的某个剑桥蓝的恒星,则这种差异将会变得非常重要。因为也许在多天前甚至多年前,该恒星就已经不存在了。在这种情况下,蓝色的场景与任何感知对象(从“场景”的另一种意义上讲)的场景都不存在紧密联系。蓝色的场景和一些相关感知对象的场景失去关联,说明这点,甚至无需用恒星的例子。一面镜子足矣。在镜子里看外套。蓝色似乎置身于镜子的后面。作为它的场景的事件取决于观察者的位置。

蓝色置于特定事件——我称之为场景,而蓝色的感官-意识所展现出来的是一种关系的感官意识,这种关系存在于蓝色、观察者的感知事件、场景和所牵涉的事件。事实上,整体自然是必须的,尽管只有特定的牵涉事件需要使它们的特征具备特定的类型。据此,被展现的蓝色对自然事件的浸入就存在系统性的联系。观察者的意识取决于感知事件在这个系统性关联中的位置。我用“对自然的浸入”一词来表示蓝色与自然的系统性关联。因此,蓝色对任何一个确定事件的浸入,都是对蓝色对自然浸入这一事实的部分陈述。

按照蓝色对自然的浸入,事件大致可以分为四种类型,类型之间相互重叠而非界限分明。这四种类型是(i)感知事件,(ii)场景,(iii)主动条件事件,(iv)被动条件事件。为了理解对事件的这种归类——这些事件是蓝色浸入自然这一普遍性事实中的事件——先考虑一个只有一个感知事件的场景和由此而得到的浸入条件事件的角色——这些条件事件是据此限定而得到的。其中,感知事件是观察者相关的身体状态。场景是他看见蓝色的地方,比如,镜子的后面。主动条件事件是这样的事件,其特征与将成为感知事件之场景的事件(也就是场景)存在特别关系,如外套,镜子和房间的状态如光线、温度等。被动条件事件是剩下的自然中的事件。

如果没有镜子和其他引起非正常效果的东西,一般而言,场景是主动条件事件;即外套本身。但是镜子的例子说明了场景也许只是被动条件事件之一。我们可能会说,我们的感官被欺骗了,因为我们有权要求,场景在浸入中应该是主动条件。

我提出的这种要求,看上去似乎毫无根据,但实际并非如此。分析场景与感知事件的关系,构成了我们对自然事件特征的全部知识的基础。如果不是将场景普遍地看成是主动条件,则这种分析将不能告诉我们任何东西。对我们而言,自然是一个深不可测之谜,不是科学用武之地。因此,某种意义上,当发现场景是一个被动条件,出现一些异议也理所当然,因为如果这类东西经常出现,则理性的角色就丧失殆尽。

更重要的是,对同一个观察者的同一个感知事件,或者对于其他观察者的其他感知事件,镜子本身就其他感官-对象的场景。因此,事件是一组感官-对象浸入自然的场景,这一事实可以被认定为一种证明,说明事件就是一组感官-对象浸入自然时的主动条件,而自然也许还有其他场景。

这就是从常识得到的基本科学原则。(www.xing528.com)

现在转而讨论感知对象。当我们看着外套时,一般不会说:那里有一块剑桥蓝。比较自然的反应是:那里有一件外套。同样,说我们看到的是穿在人身上的衣物,这种判断又过于细微了。我们所感知的对象不是感官-对象。它不仅仅是一块颜色,而是更多的东西;正是这个更多的东西,我们判断为一件外套。这个不仅仅是一块颜色的、更多的东西就是一个原初对象,我使用“外套”一词来命名它,但这并不暗示要对它在过去或在未来作为一件衣物的功能做出判断。所感知的外套——当以这种意义谈论“外套”时——就是我所谓的感知对象。我们要讨论这些感知对象的普遍性特征。

通常,感官-对象的场景不仅仅是该感官-对象相对于某个特定感知事件的场景,而且还是针对不同感知事件的不同感官-对象的场景,这就是自然法则。例如,对于任意一个感知事件,视觉的感官-对象场景往往也是视觉、触觉、味觉和听觉的感官-对象场景。更主要的是,这种感官-对象场景的共现引导身体——即感知事件——调整自己,从而使得一个感官-对象的感知在某个场景中导向同一个场景中的其他感官-对象的下意识的感官-意识。这种交互在触觉和视觉之间特别明显。在触觉的感官-对象对自然的浸入和视觉的感官-对象对自然的浸入之间,存在特定的关联;在其他感官-对象组成的对之浸入之间,也存在一些程度稍浅的关联。我将这种关联称为一个感官-对象与另一个之间的“传输”。当你看到蓝色法兰绒外套时,下意识地能产生穿上它的感觉,或者触摸它的感觉。如果你是吸烟者,可能会下意识地意识到淡淡的烟草味。下意识感官-对象的共现,而且同一个场景中,有一个或多个感官-对象居主导地位,这种感官-意识所断定的特殊事实,就是感知对象的感官-意识。感知对象基本上与判断无关。它是感官-意识所直接断定的一个自然要素。只有将特定的感知对象进行分类时,才出现判断的成分。例如,我们说:这是法兰绒,而且我们想到了法兰绒的属性和运动外套的用途。但是这些都是我们牢牢理解了感知对象后的事情。对预期的判断影响着所感知的对象,而这种影响是通过变换注意的焦点和方向而实现的。

感知对象是经验习惯的产物。任何东西如果与这种习惯相悖,则会妨碍这类对象的感官-意识。一个感官-对象不是多个理性观念之间相互关系的产物;而是在同一个场景中的多个感官-对象相互关系的产物。这一产物不是理性的;它是一种具有特别类型的对象,对自然有着自己特别的浸入。

存在两类感知对象,即“虚幻感官对象”和“物理对象”。虚幻感官对象的场景在对象浸入自然时是被动条件。同样,作为场景的事件与针对特定的感知事件的对象之间存在场景关系。例如,观察者在镜子里看到了蓝色外套的镜像。他所看的是蓝色外套,而不仅仅是一块颜色。这点表明,通过居于主导地位的感官-对象实现一群下意识感官-对象之间的传输,其主动条件已经被找到。也就是说,这些东西我们要在医学心理学家们的研究中寻找。物理对象的浸入是更正常的共现,而肉体事件要适应这点,从而限制了虚幻感官-对象浸入自然。

一个感知对象是一个物理对象,如果(i)对于任何作为其构成部分的感官-对象的浸入,其场景都是主动条件事件;且(ii)对于其他数目不定的可能感知事件,相同的事件可以是该感官对象的场景。物理对象是我们的感官没有受到欺骗时所感知的对象,如椅子,桌子和树。某种意义上,物理对象的感知力量比感官-对象更持久。关注它们在自然中的共现,是复杂生物机体生存的首要条件。物理对象的这种高度感知力量导致了自然的学院派哲学,这类哲学将感官-对象仅仅看作是物理对象的属性。大量与物理对象无关的感官-对象,作为事件中的对象,浸入到我们的经验中,这与学院派的观点直接矛盾。例如,令人迷茫的味道、声音、颜色以及更多细微而不可名状的感官-对象。没有感官-对象的感知,就没有物理对象的感知。但反之则不成立:即存在大量感官-对象的感知,却没有对应的物理对象的感知。感官-对象和物理对象之间的关系缺少对称性,这是学院派自然哲学的致命伤。

对比感官-对象和物理对象,其场景中的角色存在很大不同。物理对象的场景受到唯一性和持续性限制。唯一性是一种理想极限,在思想中,当我们沿着一个绵延抽象集前行时,会逐渐接近这个极限,越接近时刻的理想极限,所考虑的绵延就越小。换言之,当绵延足够小时,在该绵延中的物理对象的场景就可以看成是具有事实上的唯一性。

相同物理对象可以存在于不同绵延中的不同事件中,识别这些对象要受到持续性条件的影响。两个给定的事件,其中一个较早,一个较迟,每个都是相应绵延中的对象的场景,则从较迟事件到较迟事件之间总是能找到事件流变的持续,其条件就是持续性条件。只要两个事件事实上在一个似真的现在中相互毗连,这种流变的连续就可能被直接感知到。否则,就需要判断和推理了。

一个感官-对象的场景并不受诸如唯一性或持续性条件的限制。在任意绵延中,无论感官-对象有多小,都存在可以相互分离的场景,其数目不定。因此,一个感官-对象的两个场景,无论是在同一个或者在不同的绵延中,都不必然地因为事件的持续流变而产生联系,而这里所说的事件也是感官-对象的场景。

感官-对象浸入自然所涉及的条件事件,其特征主要通过那些置于这些事件之中的物理对象得以表述。某种角度看,这是一种循环定义。因为物理对象只不过是特定一组感官-对象在某个场景中习惯性地共现。因此,当我们对物理对象了若指掌时,也就知道了作为其组成部分的感官-对象。但是,对于那些非组成部分的感官-对象,物理对象是其共现的条件。例如,空气导致一些事件,也就是它的场景,成为声音传播中的主动条件事件。镜子本身是一个物理对象,但相对于镜子后面的颜色块场景,由于光在镜子中的反射,镜子就是一个活动条件。

在感官-对象对自然的浸入时,事件作为主动条件扮演的不同角色,努力地用物理对象来表述这些角色正是科学知识的源泉。也正是在这一过程中,才有了科学对象。物理对象具有持久性,而且无需参照多重关系(包括感知事件)就可以得以表述,这些物理对象之场景的特征在科学对象中得以体现。它们之间的关系以某种简单性和均匀性为特点。最后,被观察到的物理对象和感官-对象之特征可以通过这些科学对象加以表述。事实上,努力地用这种简单方式来表述事件特征是探寻科学对象的要点。科学对象本身并不仅仅是用于计算的公式;因为公式必须指向自然中的东西,而科学对象就是公式所要指向的自然中的东西。

一个科学对象,诸如某个确定的电子,是整体自然中的所有事件特征的系统性关联。它是自然系统性特征的一个侧面。该电子不仅仅是其电荷所在之处。电荷是因为电子对自然的浸入而产生的特定事件之量特征。电子就是其整个力域。换言之,电子是一种系统性的方式,通过这种方式,所有事件都作为它的浸入的一种表述而得以修正。在任何一个很小的绵延中,电子的场景可以定义为一个事件,该事件具有量特征,也就是电子的电荷。如果愿意,我们也可以将电荷称为电子。但是这样就需要另一个名称来命名这个科学对象,即与科学相关的那个实体,而这个实体我一直称为电子。

科学对象的这种概念,非接触作用和通过介质传播作用,这两种理论相互竞争,但二者都是真实的自然过程的非完整表述。一个事件流形成电子场景的连续系列,无论是将这些事件视为该电子场景序列的内在特征,还是视为其不同成员都共存的时间系统,它们完全是自我决定的,而且在相应的绵延中,它们的位置形成连续流。这是否定非接触作用的基础;也就是说,科学对象的场景流,其过程是由对场景流本身进行分析而决定的。

另一方面,在某种程度上,每个电子对自然的浸入都修正了每个事件的特征。因此,宇宙空间中所有其他电子,都会在我们所考虑的事件流的特征中留下标记。如果愿意将电子看成是我们所说的电荷,则电荷会在非接触情况下产生作用。但是这一作用存在于对所考虑的其他电子场景所做的修正中。非接触作用的电荷概念完全是一个人为概念。这种概念充分地表述了自然特征,就是特定事件的概念,即那些因电子对自然的浸入而修正的事件。对贯穿整个时间和整个空间中的事件所做的系统性修正,其表述形式就是以太。但是对这种修正的特征的最佳表述还有待物理学家们找出来。我的理论与此无关,并随时准备接受物理研究的成果。

关于对象与空间的联系,还需要阐述。对象置于事件中。每种不同类型的对象都有不同的场景关系;对于感官-对象,这种关系是不能表述为两项关系的。不同类型的场景关系也许应该用不同的词汇。但是,在这些讲座中,从我们的目的出发,似乎没有必要这样做。但是,一旦谈到场景,所讨论的就是某个确定类型,这点必须明确,因为有可能出现这种情况,即所做的论证也许并不适合其他类型。但无论什么情况下,我都用场景来表示对象和事件之间的一种关系,而不是对象和抽象成分之间的关系。在对象和空间成分之间存在一种衍生关系,我称为位置关系;当这种关系成立时,我就说这个对象位于这个抽象成分中。某种意义上,一个对象也许位于时间中的一个时刻中,或一个空间中的体积中,该体积可以是空间的、区域的、线的或点的。每个场景类型都存在相应的特定类型的位置;在所有的情况中,位置都以某种方式从相应的场景关系中衍生而来,关于衍生方式,我会在后面加以解释。

同样,在某个时间系统的无时间性空间中,位置是从同一个时间系统的瞬时空间的位置衍生而来的一种关系。因此瞬时空间的位置是我不得不解释的基础观念。对不同类型的对象、不同类型的场景、不同类型的位置不做区分,忽视位置与场景之间的区别,这已经在自然哲学中引起巨大的混乱。如果不能做出明晰区分,在涉及到对象及其位置时,就不可能在一片模糊中,准确地进行推理。当发现属于某个抽象成分的抽象集处于这样的状态,即对于每个对象而言,凡属于该集合的事件都是这个对象的场景,则该对象就被位于这个抽象成分中。抽象成分是特定的一组抽象集,而且每个抽象集都是一个事件的集合,这点应该记住。它在任意类型的抽象成分中,为某个成分的位置做出了定义。在这种意义上,我们可以谈论对象在瞬时中的存在,这也就意味着它在某个确定时刻的位置。它也可能位于该时刻的瞬时空间中的某个空间成分。

当发现属于某个成分的一个抽象集处于这种状态,即当沿着抽象集向其收敛极限前行时,对该成分的事件相应特征的量的表述向某个极限收敛,即向某个给定的量的度量收敛。在这种情况中,可以说这个量位于该抽象成分中。

通过这些定义,位置在瞬时空间中的成分中得以定义。这些成分占据了无时间性空间的相应成分。位于瞬时空间成分的对象也可以说是位于无时间性空间的无时间成分的那个时刻上,该时刻被瞬时成分占据。

并非每个对象都可以处于时刻中。有的对象可以处于某个绵延的每个时刻中,这样的对象可以说是贯穿了该绵延的“均质”对象。在我们看来,通常的物理对象就是均质对象,习惯上,我们认定科学对象诸如电子都是均质的。但是有的感官-对象肯定不是均质的。曲调就是一个非均质的对象。在某个绵延中,它是作为一个整体被感知的;但是作为一段曲调,它并不在该绵延的任何时刻上,尽管其中个体音节可以置于时刻中。

因此,对于特定类型的对象,例如电,有可能需要以最小的时间量作为前提。现代量子理论显然体现了某种类似的公设,这些公设与本系列讲座中的对象学说完全一致。

同样,电子可以看成是其场景的纯量概念的电荷,也可以看成是对象对自然的贯穿浸入,二者之间差别,说明自然中存在的对象具有数目不定的类型。理性上,对于对象类型,我们可以做到越来越细致的区分。这里,我认为细致就是从感官-意识的直接理解中,把意义分离开来。生命的复杂性不断进化,意味着直接感受到的对象类型不断增加。感官-理解的精细化,意味着在感知中,把一些对象看成是鲜明的实体,而这些实体在一些更为粗略的感觉中,只是一些微妙难辨的观念。对于不通音乐的人而言,音乐的表现只是一些抽象的、微妙难辨的东西,对于音乐初学者而言,则是直接的感官理解。例如,当我们想到石头、砖块、雨滴和植物时,会在抽象过程中关注一些细致的差异。如果我们想象某个低等有机体能够思考,并且能意识到我们的思想,则它们会对这种做法感到奇怪。它只知道自然中的一些模糊的、无法区分的感觉。它会认为我们的这些理性游戏玩过了头。但是如果它能思考,它就会有期待;如果它有期待,它就很快会感知。

在这些讲座中,我们仔细分析了自然哲学的基础。我们止步之处,前方就是无边的求知海洋。

这些讲座所倡导的这种自然观不是一种简单的自然观,这点我同意。自然表现为一个复杂的系统,其中的要素我们能隐约感知到。但是,正如我所问,这不是所要的真理吗?每个时代都存在这样的确信,即它终于得到了终极概念,所有存在都得以系统地阐述,每个时代都为这种自信自豪,我们也不应该怀疑这种自信。科学的目标是寻求对复杂事实做出最简单的解释。我们往往会犯这种错误,认为因为我们追寻的目标是简单,所以事实也是简单明了的。所有自然哲学家的座右铭都应该是:追寻简单性,但不要笃信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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