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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共享机制的运行要求

时间:2023-08-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工作办法》第五章对信息共享机制作了明确规定。对于尚未建成信息共享平台的环境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监察机关,“应当自作出相关决定后及时向其他部门通报前款规定的信息”。为了发挥信息共享平台的作用,《工作办法》第35条提出了工作要求,各级环保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监察机关应当对信息共享平台录入的案件信息及时汇总,进行分析和综合研判,定期总结通报平台运行情况。

信息共享机制的运行要求

《工作办法》第五章对信息共享机制作了明确规定。根据《工作办法》第33条的规定,各级环保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监察机关应当“积极建设、规范使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逐步实现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网上移送、网上受理和网上监督”。《2013工作意见》也规定,“有条件的地区可借助电子化办公系统设置电子化环境保护、公安联合执法系统”。环境违法犯罪信息平台建设是环境执法、司法工作法制化、信息化的当然要求,网上移送、审查、受理、监督可以降低执法司法成本,达到网上衔接、信息共享、沟通便捷、防范有力、查处及时的制裁环境犯罪协作目的。北京、上海、河南、湖北、湖南、辽宁、河北、黑龙江、内蒙古、陕西、西藏、重庆、山东等地均已构建了该类平台。为了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平台,使平台信息及时、准确、有效,《工作办法》第34条对录入信息的时间、录入信息的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录入信息的时间为“作出相关决定之日起7日内”,录入信息的范围包括:①环境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录入适用一般程序的环境违法事实、案件行政处罚、案件移送、提请复议和建议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的信息;②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应当录入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立案、不予立案、立案后撤销案件、复议信息;③人民检察院应当录入监督立案后的处理情况,以及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信息;④监察机关、监察机关、人民法院应当录入监督移送、监督立案以及批准逮捕、提起公诉、裁判结果的信息。上述信息录入范围涵盖了从移送到案件处理完毕的全过程信息,包括案件事实、移送流程、监督流程、处理流程及案件处理结果。信息平台中有关涉嫌环境犯罪的信息应当尽量条目化,可以方便快捷进行操作。从平台记载的信息情况看,目前各地环境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数据比较清楚,但公安、监察、检察进行处理的数据不清,需要加大完善力度。对于尚未建成信息共享平台的环境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监察机关,“应当自作出相关决定后及时向其他部门通报前款规定的信息”。为了发挥信息共享平台的作用,《工作办法》第35条提出了工作要求,各级环保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监察机关应当对信息共享平台录入的案件信息及时汇总,进行分析和综合研判,定期总结通报平台运行情况。《2013工作意见》也规定:“各级环境保护、公安部门应根据各自的专业特长和执法特点相互学习,相互指导,共同研究,努力提高调查取证的能力和证据质量,实现证据的互信和共享。”(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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