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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结果:公益性资产分摊分析

时间:2023-08-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水、电价格基本到位的情况下,并不是按功能法界定公益性资产是零的准公益性水电项目,其投资回报率才能达到社会平均水平,而是较高比例的公益性资产项目已经可以达到社会平均投资回报率。按照市场化法界定的公益性资产高于功能法界定的公益性资产的情况,尽管从理论上分析这是不应该出现的,但对一些农业灌溉工程进行公益性资产界定,则可能会出现这样的结果。

研究结果:公益性资产分摊分析

准公益性水电项目公益性资产界定要达到的主要目标:一是推进准公益性水电项目实现良性运行;二是分清政府(公共投资)和市场(民营资本和私人投资)的各自职责和范围;三是推进准公益性水电项目经营管理的市场化运作程度。因此,项目如能达到社会平均投资回报率水平,则公益性资产界定结果取低值(以较小的公共投资带动大量的民营和私人投资);如果由于政府对价格进行管制造成水价严重低于成本,是政策原因而不是准公益性水电项目管理单位自身原因,造成准公益性水电项目无法实现良性运行,则公益性资产取高值。

在实际中,按照功能法和市场化法界定的结果可能有较大差距。在水、电价格基本到位的情况下,并不是按功能法界定公益性资产是零的准公益性水电项目,其投资回报率才能达到社会平均水平,而是较高比例的公益性资产项目已经可以达到社会平均投资回报率。如长江三峡水利枢纽按功能法界定,其公益性资产比例是比较高的,但鉴于其巨大的装机容量,整个项目的投资回报率是高于社会平均水平的。在这种情况下应按照市场化法界定公益性资产,如果界定后公益性资产出现负值,则按零对待。按照市场化法界定的公益性资产高于功能法界定的公益性资产的情况,尽管从理论上分析这是不应该出现的,但对一些农业灌溉工程进行公益性资产界定,则可能会出现这样的结果。分析其原因,主要是由于农业灌溉水价不到位,如果价格远远低于成本,这种情况就会出现,甚至界定的经营性投资是负数。如果界定的经营性投资是负数,则说明尽管从性质上讲农业灌溉是准公益性水电项目承担的经营性任务,但在农业灌溉水价严重不到位的情况下,这类准公益性水电项目管理单位不仅不具备改为企业的条件,而且只能依靠财政。

一般都采用功能化法进行界定。在运用以上几种分摊方法时还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仅为某几项功能服务的工程设施,可先将这几项功能视为一个整体,参与投资费用(或公用工程投资费用或剩余费用)的分摊,再将分得的投资费用在这几项功能之间进行分摊。

(2)综合利用水利枢纽投资分摊,得出分摊结果后还应根据分摊原则进行合理性检查。

(3)在任何一种分摊方法中涉及效益计算问题时,因为确定效益的方法与准则不同,将直接影响投资分摊的结果。在投资分摊工作中,涉及的效益较多,应注意区分不同的效益。

(4)效益计算采用统一的价格(如比较合理的影子价格或可比价格等)。(www.xing528.com)

(5)在运用以上方法进行分摊时,如工程不涉及年运行费等则只分摊工程的固定资产投资,如果涉及年运行费等则就是投资费用的分摊,不管哪一种情况,其费用划分办法和分摊方法都是一样的。

具体应在哪些部门之间分摊,采用什么样的分摊方法,需要结合枢纽的实际情况作深入分析研究后确定。为使分摊结果比较合理,容易被受益部门或地区所接受,可同时选用较好的几种分摊方法进行计算,综合确定各部门应承担的投资额。具体进行投资分摊时还需注意以下两方面的问题:

1)仅为某几项功能服务的工程设施,可先将这几项功能视为一个整体,参与共用工程投资或剩余投资的分摊,再将分得的投资在这几项功能之间进行分摊。

2)综合利用水利枢纽投资分摊,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合理性检查:①各受益部门分摊的投资应小于该部门可获得的效益;②各受益部门分摊的投资应小于其最优等效替代措施的费用;③各受益部门至少应承担为该部门服务的专用工程及其配套工程的投资。

应该说明,在实际工作中也可以按这些方法对枢纽的费用(包括投资和年运行费)进行分摊,从而得出各部门应承担的工程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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